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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655 《世界人权宣言》全文
序言鉴于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可分离的权利,乃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酿成了惨绝人寰的野蛮暴行,人类的良知为之震愤,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遭恐惧和匮乏的世界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人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使人们无需迫不得已,揭竿反抗暴政和压迫,鉴于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实为必要,鉴于各联合国家的人民已在《宪章》中重申他们对于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并决心促进更大自由下的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与联合国同心协力,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共同理解对于充分实现上述誓愿至关重要,为此,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社会机构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内和国际的进步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及其所属地区的人民中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第一条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知,相互之间应当亲如兄弟。第二条任何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也不论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政治、行政和国际地位,包括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其他主权受限制的领土,都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第三条任何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第四条任何人不受奴役和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五条不得对任何人施加酷刑,或者残忍、不人道、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第六条在任何地方,任何人的法律人格都应得到承认。第七条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不受任何歧视。对于违反本宣言的歧视行为以及煽动此类歧视的行为,所有人有权得到平等的保护。第八条任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国家司法机构的有效救济。第九条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者放逐。第十条任何人在面临权利义务裁决或者犯罪指控时,有权获得一个独立无偏的司法机构公正、公开的审讯。第十一条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