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保险代理人新规落地,百万代理人如何选择?

炳瑞律师 炳瑞保险律师 2022-08-05

2020年10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出台之后,这份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监管在保险中介领域的核心监管规则已臻于完善,形成了新的规则体系。而这份《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则关乎数百万保险代理人的未来发展,因此,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我们团队做了一次深度解读。


PS:本文部分内容为界面新闻采访稿, 具体新闻地址在下方二维码处。




Q1



Interview Questions


这次正式版本与前期的征求意见稿相比

有什么新变化?



 这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正式出台之前,银保监会分别在2018年7月和2020年4月两次公开征求过意见。每次征求意见都引发大量关注和讨论,监管部门也非常慎重。这次正式版本与2020年4月的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只进行了部分文字微调。但是比2018年7月版有较大的变化。


总体看来,这次正式版版本,对代理人的监管规定进行清理,对整个保险代理板块的结构也进行了规整和统一。


过去保险销售人员分三块,一是保险公司的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二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销售队伍,三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队伍。


三种销售队伍对应不同的监管规定,比较混乱。现在整合之后,将“保险公司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统称为“保险代理人”,而专业\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的销售队伍统称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际上,这就将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规定合为一体,进行统一管理。





Q2



 Interview Questions


这次正式版本将对保险中介行业

产生哪些长期影响?



 从长期看,这次正式版本将是整个保险代理行业转型升级的一个转折点。一个很明显的变化是对行业准入标准的调整,趋向于“准入程序更精简”但“资质要求更高”。


“准入程序更精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后置审批、简政放权。旧的规定是卡住“机构设置”,要成立“保险代理公司”需要经过审批;新规则是进行“业务许可”,公司设立好之后再申请“保险代理许可”,如果能拿到许可就可以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拿不到许可,公司可以注销、也可以去做其他业务。结合前不久银保监会下发过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区域性的保险代理公司,业务许可的审批权已经直接下放到地方各地方银保监局,这种简政放权的力度还是很大的。


其二,简化流程,注重内控。新规取消了业务许可证每三年审批一次的模式,大大简化了从业机构的许可证续期压力。但与此同时,新规对公司治理、内控管理、合规经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形成完善的自控程序。


“资质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新规定增加了对股东资质、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公司高管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的要求等,尤其是新规增加了信用资质尤其是征信方面的要求,必然会将很多人员排除在外。实际上,前期银保监会也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更加严格、细化,实际上是提高了从业人员的进入门槛。


长期来看,“准入程序更精简”和“资质要求更高”,这两个变化会减弱“牌照红利”,刺激优秀公司进入保险代理行业,加速行业洗牌和优胜劣汰。一方面,股东实力强大、公司经营管理规范、有成熟发展模式和代理人队伍的机构将获得快速扩展、发展的良好机遇,而部分粗放经营、低质发展、不注重合规经营的公司将面临巨大压力,一些长期没有业务的“壳公司”、尤其是一些不正规的P2P公司和财富管理公司控股的代理公司,最终将会被市场逐渐淘汰掉。





Q3

Interview Questions


区域性这个最低注册资本是否较高?

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会被淘汰吗?



 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是2000万元,这个标准还算是比较高的。纵向来看,在2018年版的征求意见稿中只需要1000万元,正式版本相当于是翻倍了。横向来看,《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


新规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续新设立的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会严格执行这个要求。但问题是,存量的区域性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是继续存续有效还是要求他们补充注册资本金?目前的监管文件中只给了一个含糊的说法,即第116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从监管趋势来看,这些代理机构很可能会要求整改、否则会被清理掉,但这个很可能会造成比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监管应该会给一定的缓冲期。考虑到后续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的审批权可能下放到地方,所以我们推测各地方的银监局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处理。





Q4

Interview Questions


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思路

有什么不同?



 专业代理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的最大不同点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很有可能其主营业务已经非常不错、有不少分支机构和销售队伍。所以,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的侧重点比较特殊,一是市场准入方面更侧重于其主营业务是否合规、是否经营良好,主营业务是否能与保险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等等,在分支机构准入上也只需要法人机构授权即可开展业务,这比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宽松很多;二是市场退出方面也不太一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被吊销许可证之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许可证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另外我们需要关注“银行”这类兼业代理机构,由于银保渠道的业务体量非常大,而且银行本身也即是强监管行业,前期也下发过《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因此还面临着监管办法之间的协调和统一的问题,所以本规定出台之后,我们可以推测监管可能会出台新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监管办法。





Q5

Interview Questions


本规定首次提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怎么看待有观点说

“千万保险代理人有机会自己当老板”



 虽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国外的经验,但监管其实很早就在有这个意向。2015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就提及“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


但直到现在,关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没有一个很成熟的机制。2018年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过独立代理人不允许设团队、搭管理架构等要求。但是这次新规也都全部删除了,只是在第39条说了一句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究竟这么去做?怎么管理?还没有规定。


目前而言,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最大难点是角色没有清晰的定位,无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如果贸然推出制度,可能会带来“规则套利”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其中的困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到底与普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如果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那他与“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果股东资质不够、无法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建立起一直很大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从而成为事实上的“专业代理机构”?


同时更让监管头疼的,是如何监管的问题。银保监会合并之后,监管机构本身就进行了人员精简,目前的监管力量,管理现有的中介市场就已经满负荷了,再成千上万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如何监管?加上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似乎也与目前大量建团队、招队伍的保险公司产生冲突,如果推行起来,在行业内的阻力应该不小。


不过困难归困难,长远来看独立保险代理人的模式还是非常有必要,而且有其很独特的优势和潜力。首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更侧重于“单兵作战”,注重“小而美”,而不是培养目前市场上的那种“大规模”的销售团队,这样不仅省去了繁冗的层级管理,也有利于提高优秀销售人员的佣金水平。其次,与普通保险代理人不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可以综合比较搭配,给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全方面的保险服务。因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目前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的有效补充。


在欧美市场和香港市场,还有“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or”即“独立财务咨询师”的角色,而国内市场上暂时还没有。虽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与这个概念不一样,但是我比较看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也许经过多年的演化、发展,独立个人报销代理人会成长为独立财务咨询师。





Q6

Interview Questions


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

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纳入本规定,意味着什么?



实际上,目前部分保险代理机构已经自己建立了“损失勘查和理赔”队伍。保险代理业务许可里面,本身也就包含了“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这个是一直就有的。因此,将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实质上不会对目前的行业情况产生太大的影响。





Q7

Interview Questions


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

对于行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吗?



 对行业来说,这是一个重大利好。不过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利好的程度可能被很多人高估了。


一方面,许可证3年有效期后的续期审核,最近几年相对比较宽松,对很多公司来说只是增加了一些程序工作;另外一方面,由于市场准入机制的变化,监管会更加关注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本身,而这种对经营行为本身的强监管,实际上也达到了3年续期一次的效果,甚至会更加严苛。


因此,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做法,实际上是更加“重实质而轻形式”的做法。因此,这个规则表面上看起来是利好,但背后可能是更加严格的经营规则监管。





END


文字/ 炳瑞律师

排版 / 张布点

图 / 网络



 炳瑞的险法工作室

微博:炳瑞律师

知乎:炳瑞律师

今日头条:炳瑞保险法律师

华律网:刘瑞律师

微信:private-lawyer



欢迎加入

炳瑞险法研讨群



📑往期回顾


银行暴雷!国企债暴雷!我们的保险会受影响吗?

一些思考丨合同外利益的法律思考

【财经专栏】三季度基金持仓情况分析


分享、点赞、在看,请给我三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