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瑞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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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险代理人,一场营销体制改革已经到来!

今天,银保监会出了《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最近比较忙,估计没看专门写分析了,今天抽空说几句观点。其实最近监管政策出的比较多,连续好几个重磅规定相继出台。但好像我们的市场和媒体的研究一直比较局限,很多人沉迷于政策的大量的细致末节中,缺忽视了监管思路的整体变化。如果我们遵循“一以贯之”的逻辑体系去看,就会发现一个重要事实: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已经徐徐展开,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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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逐条对比与评析!

引言:一条被很多人忽视的巨大变化!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这份新规非常重磅,持续刷爆朋友圈,各种解读也是层出不穷。然而,当我将其与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逐条对比后发现,新规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条被很多人忽视了。这一条就是新规第九条,主要内容是删除互联网可售产品限制!其全文如下:第九条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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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险代理人新规落地,百万代理人如何选择?

2020年10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出台之后,这份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监管在保险中介领域的核心监管规则已臻于完善,形成了新的规则体系。而这份《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则关乎数百万保险代理人的未来发展,因此,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我们团队做了一次深度解读。PS:本文部分内容为界面新闻采访稿,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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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暴雷!国企债暴雷!我们的保险会受影响吗?

一、两则新闻这两天,几个新闻刷爆了朋友圈,一个是包商银行65亿的债券减记,利息不再支付;二是国企信用债大面积违约,不少银行、信托损失惨重。两个新闻都直指一件事儿:“债券违约”。经常做投资理财的人都知道,很多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就是债券。那这两件事儿会影响我们手上的理财产品吗?寿险保单会受影响吗?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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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结篇】愿大家都能买到不糟心的保险

这一篇是大隐老师系列文章的最终篇啦,系列文章的传送门如下传送门1.理赔大咖告诉你,人身保险有哪些雷2.资深理赔分享--人身保险避雷指南(二)3.哪些保险不值得买?4.哪些保险不值得买(之二)5.哪些保险不值得买(之三)--理财型保险分析6.哪些保险不值得买(之四)--占用太多可支配收入的年金保险7.那些保险代理人不会告诉你的事8.做自己的财务规划师吧!9.理赔,是件麻烦事儿10.【完结篇】愿大家都能买到不糟心的保险这篇是这系列的完结篇啦(兴奋地搓搓手)。前面说了很多,最后还是说回到购买人身保险。从我这么多的经验和所见所闻看,有备无患是保险存在的常态,也就是说,你持有一份保单但没觉得它有什么用,实属正常状态。而为了自己受到误导买了保险,或者是购买失误后悔不及,属于异常状态,一律可以用“糟心”来概括。还是给大家来几条干货,让大家防患于未然:重点一>以家庭为单位,收入高者应优先成为被保险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应优先成为被保险人;>青壮年人和老年人相比,青壮年人应优先成为被保险人,尤其是承担家庭义务者。重点二在各类保险当中,优先选择能够覆盖家庭最无法经受的重大风险的保险。投资型保险和保障型保险相比,优先选择保障型险种。在保费与年龄有关和保费与年龄无关的险种之间,优先选择前者。什么叫“家庭无法经受的重大风险”呢?我来说明一下,其实人面临的风险没有什么新意,逃不开生老病死四个字。生也是一种风险啊,长寿风险,所以风险真是无处不在的。家庭是以人的个体为单位,情况稍微复杂一些。举个极端点的例子,如果一家人四口人只有父亲一个人工作,母亲是全职太太,两个孩子还小,又是个工薪家庭。那么家庭经济风险就与父亲的状态密切相关,如果他生病或者死亡,对家庭经济就是重大风险,为了对抗疾病风险就要配置重大疾病、百万医疗、住院费用等人身保险,为了对抗死亡风险需要配置定期寿险或者终身寿险。什么叫“保费与年龄有关”呢?还是举例说明,人身保险的保费费率只有年龄越大越贵和始终均衡两种,前者较多,后者比较少,后者典型的例子是意外伤害保险。人的年龄只能是越来越大,保费也就越来越贵,所以,也就早买早划算。可能有人会提出,也许保险也会降价,但不要忘了商业人身保险对已存在的身体问题是不提供保障的。如果降价没等到,结果身体状态不好成了需要加费的次标准体甚至拒保体,那就太尴尬了啊。重点三人身保险不是所有人的生活必需品。我个人认为,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其实都不是太需要人身保险。保费的预算一般会占到收入的一部分,至少我是从来没见过一个把所有闲钱都买成保险的人。低收入者预算有限,买不到像样的保障,不如拿这个钱加强营养、锻炼身体、作为储蓄,把风险自留、妥善管理,等经济条件提高了再增配人身保险,这是我个人非常诚恳的建议。高收入者我就不讨论了,各类金融机构有大批专业人员争先恐后给他们服务。此外,人身保险的商业性质决定了总有责任免除,不可能实现对每一种风险都覆盖得滴水不漏、无懈可击,所以,人身保险的配置适量即可。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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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是件麻烦事儿

理赔,是件麻烦事儿你知道如何找保险公司理赔吗?今天,咱们就通过这篇文章为大家普及一下理赔常识,因为在目前为止,我发现保险行业还未把消费者教育这个版块做到极致。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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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吨黄金造假、近200亿信托违规,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第二个问题:在《特别约定清单》中对索赔原因的约定并不明确,如何处理?实际上,特别约定中只约定了“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这个约定并没有对发生“质量和重量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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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上一次《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精读》课程中,我们解读了《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条款。有几个伙伴提了个问题:“如果客户刷医保卡给父母买药了,要告知给保险公司吗?如果不告知,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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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自己的财务规划师吧!

这是大隐老师带来的第六次关于理财的内容分享,理财的那些事,我想....当你看她的观点后,你会有所收获。保险代理人不是你的终极财务规划师尽管当前的人身保险营销已经向财务管理方面大幅度地迈进,尽管保险代理人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展业工具进步,保险代理人也开始有了财务规划师的定位,但保险代理人并不是客户的终极财务规划师。那么谁是客户的终极财务规划师呢?只能是客户自己。保险代理人再专业,他面对的客户财务状态是静态的。然而人身保险购买,在我看来,应该是个动态过程。01.一个形象的比喻让我来说的形象点,比如:你正在玩一个游戏,你的游戏角色一路要不断往身上背负各种重物,一路攒金币,与此同时,空中在不断地往下掉大小石块,你可以用金币购买大大小小的遮蔽物比如塑料袋、雨伞、盾牌,来掩护自己走到终点。走到终点以后,路上攒的金币扣去你买遮蔽物的金币,就是你的最终成绩。这个比喻太浅显了,是不是?这就是一个人的人生啊。各种重物就是人的负担,房贷车贷、子女教育费用等等,高空坠石就是各种生命健康风险,金币就是钱,遮蔽物就是不同种类的保险,最终成绩是晚年的财务积蓄。面对大的石块(风险),肯定要用盾牌来挡,也就是高保额保障有力的保险,如果是担心家庭经济支柱发生意外而购买的保险,结果保额只有几万块,真的跟塑料布差不多,是没有用的。02.人生保险不能一次性买完所以,人身保险不是一次能买完的。即使保险代理人针对客户当前的情况一次性设定了完美的保险计划,他能预料到客户什么时候生二胎,客户什么时候收入会增加或减少,客户什么时候要换大房子背几百万放贷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纵观身边的亲朋好友,一般会在遇到推销时或者子女出生时考虑购买人身保险。遇到推销时买保险还是很佛系的,子女出生时购买人身保险虽然很适时,但家长往往是只给孩子买忘了给自己买。其余的,很多人换完大房子,给房子买够了保险,但没给自己加保…….我国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实在是任重道远。03.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习一些财务管理知识作为保险行业的从业者,每次看到精英英年早逝身后一堆负担的新闻我都觉得很惋惜,明明生前可以做好财务安排但没有做。我在前文提到一个观点,就是国人已经进入了最需要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时间段,背后的原因包括:传统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新型家庭抗风险能力较弱;社会福利普遍程度低;GDP的高速增长也与社会风险程度是正相关的;家庭负债率提高等等等等。尽管各种不幸是小概率事件,但总会有人中招,与其有经济困难时靠捐助靠众筹,不如尽早买保险。我看到的事实时,一方面,大家需要买保险,另一方面,大家不知道如何买保险。所以我的建议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学习一些财务管理知识,然后在需要的时候让专业人士(保险代理人、银行客户经理等)作为顾问的角色。自己的人生还是要由自己规划才能从容又潇洒啊。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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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法律:这个航延险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为了获取保险理赔款,用自己及亲戚朋友的20多张身份证,不断购买延误率高的航班机票,然后疯狂投保航班延误险,一旦航班发生延误,就去保险公司索赔。据统计,从2015年开始共投保900多次,获得理赔金300余万元。日前被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保险诈骗罪”拘捕。问题是,李某真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吗?有人认为李某只是钻了保险公司的漏洞而已,不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李某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今天我们从保险和法律的专业角度来分析分析,李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1航班延误保险的交易模式:航班延误保险的交易模式是这样:你购买机票之后,如果发生航班延误、无法准时起飞或到的情况,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航延险主要保障“航班不能准时到达”的风险,风险来源包括: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等等(良心的保险公司还会保“航空管制”造成的延误)。我们以平安财险《个人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举例:2航延险的两个BUG航延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但它却又两个特殊的“BUG”:首先,保险事故可能被提前“预测”到,留下了“套利”空间。由于天气预报能力越来越发达,加上航班历史“准点率”的统计也越来越完善,某航班会发生延误的概率是一把明牌。投保人完全可以提前估算概率,然后选择风险投保,这是由“信息对等”带来的正常商业“博弈”,不存在骗不骗的问题。例如我要出差,结果遇上了特大暴雨,我可以购买很多份航延险(其实很多人都干过)。一旦航班延误,保险公司就得赔付。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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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十多份重疾险,这个拒赔值得反思!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5月2日,林微在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投保国寿祥瑞终身寿险,并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终身疾病保险。投、被保险人均为林微,保险金额为11.1万元,保险期间终身;年交保险费2508.6元。2017年11月27日,林微在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狼疮性肠炎等疾病。随后,林微申请理赔,中国人寿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家庭病史(其母亲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拒赔并不退还保费。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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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保险代理人不会告诉你的事

写个五来兜底。基本原理还是我之前讲的,购买保险的时候甚至持有保险的时候,什么情况下会用到,谁会受益。我来举例说明吧。我遇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厂给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结果有个员工不幸身故了,又没指定受益人,事故查完确定属于保险责任,那么保险金就应该支付给法定受益人,也就是按继承法,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结果,这个员工还未婚也无子女,父母已经身故了。于是,接着找,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没有,孙子女这一辈更别说了,也没有。所以怎么办?此时单位问,保险金能不能给单位?当然不行,因为于法无据。那么按民法债权原理,提存呢?这个貌似也没有先例。对于保险公司这种专业赔钱机构来说,保险金付不出去真比付得出去纠结多了。最终跟单位商量了一下,协商把这位被保险人的保费退了。这个案例说明没有人能够实际受益的保险,根本不需要买。如果这位员工是为自己投保的话,除非是为了保障指定受益人,短期的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定期寿险等都是没有必要购买的。上述案例是个极端情况,我再来举个例子,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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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险不值得买(之四)--占用太多可支配收入的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作为一个储蓄性大于保障性的险种,历来也不是我偏好的人身保险种类,而且也是很多消费者感到陌生的种类。我之所以把它列为第四类,其实也是想跟上期写的“(三)回报率略高于存款利率的长期储蓄型产品”(以下简称“第三类产品”)做个对比,而且请注意哦,我加了“占用太多可支配收入”这样的界定词汇。在今天动笔以前,我很认真地思考了一下,我之前抨击的第三类产品和今天写的年金保险,到底本质区别在哪里?因为他们看起来很相似,都是按固定期限交钱,然后保险公司按约定定期给钱。思考的结论是:年金可能在演算表上的数字更难看,更让人没有购买意愿…….这个结论有点伤,毕竟年金是个传统保险品种,我为它难过。举个例子吧,第三类我不推荐的产品大概是这种模式,一次给保险公司十万块,然后每年返回来比同期银行利息高一丢丢的现金,到期还本,如遇被保险人身故则返还本金外加一点点象征性的保险金。而年金保险,同样是一次给保险公司十万块,每年回来的是几千块(也就是十万的百分之几),如果买的是第一年就开始给钱的年金(术语称为“即期年金”)还好点,如果买的是从第N年开始给钱的年金(术语称为“延期年金”),跟第三类产品相比,前N-1年都没钱拿,好像在拿钱方面看起来不太美好;在保障方面会好一点,身故事件时的保险金会比第三类产品高一些。那么,年金保险是个坑吗?我的结论是:年金保险不是坑。下面说理由01年金保险保障目的明确因此它很久以前就出现了并延续到现在它主要是为那些预期自己活得比一般人长的人提供的经济保障,至于死亡保障是次要的,更多地是基于“保费价值不丧失”(即累积交保费不会凭空消失)。身体状况差的人更倾向于购买重大疾病等保险类型,而年金保险相反,身体越好的人越愿意买年金险,因为活得越久拿得越多。所以,年金保险在投保手续上通常是免体检的。02年金保险锁定了当前利率并且在数十年时间里将展现复利的力量各路网贴的试算很多,大家随便找个excel算算也行,基本原理是只要长期持续以复利形式增加,最终资金本息结果是可观的,在此就不赘述了。虽然原理一直是这样,但把时间倒退回五年,我是坚定地不推荐也不会买年金的,然而现在对比五年前,年金的价值开始渐渐凸显。以全球的利率水平看,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的利率水平将进入下降通道,所以锁定当前利率是个不错的选择。03年金保险可谓是设计空间最大的人身保险种类消费者可挑选的种类特别丰富年金保险按怎么交钱区分,可以一次交,分五年交,分十年交等等;按什么时候开始领钱区分,有第一年就开始领钱的,有第N年开始领钱的,这个N,有可能是5,10,被保险人成年、结婚甚至是被保险人退休等;按领钱频度,有年年领的,有隔几年领的等;按领多少钱区分,有领钱金额始终一样的,有递增的,有中间的某几年金额不一样的等;按怎么还本区分,有被保险人生前给的,有作为死亡保险金给的……等等等等。我前面列举的“等”字和省略号都是“未能全部列举”的意思。市场上有很多款,必有一款适合你。不过,各种年金保险的不同条件的排列组合再加上各家的费率区别,足以使得对比两款以上的年金保险到底哪个更划算成为灾难性事件。重点:年金险是靠谱的人身保险品种。但不要买太多影响可支配收入以下解释一下为什么不要买太多年金险01第一个理由就是经济学里说的收入等于消费加储蓄加投资简单说,留点钱可以做别的用啊,买车车买包包买买彩票神马的,不消费的话可以分散投资(年金险我觉得算储蓄也算投资)。02第二个理由是要考虑一下货币购买力倒推20年,一万元人民币的购买力比现在的一万元人民币购买力要高得多,这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的必然结果。对于购买力下降的问题,绝大多数人都意识到了,但不一定能理解。其实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现象也是必然现象。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温和的通货膨胀,所以在长期内,货币购买力下降是大概率事件。在我印象中,根据有关资料,在过去一百年中货币购买力保持最好的是英镑,据说英镑的购买力大约相当于一百年前的水平,英国国内物价基本不变。但英国的经济……..而日本近年来则反而是通货紧缩(也就是通货膨胀的反方向现象),钱越来越值钱,大家都捂着钱包舍不得花,有个老牌雪糕20年来首次涨价还被骂到要出来道歉。然而,日本的经济随着老龄化等问题也是一样一言难尽。这么看,货币购买力下降不但是个正常现象而且也未必是个坏事,大家都应该发现了,虽然过去20年物价涨了但收入也高了,在除了房子的很多物品上,普遍消费能力是提升的。既然长期货币购买力会下降,就不应该把太大比例的可支配收入放到未来去细水长流,也应该分给“活在当下”这个项目一些。03第三个理由是之前说过的年金险可以锁定投保时的利率这个利率是用来设计年金险的利率,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能领多少钱回来。去年银保监会要求停的所谓“4.025”产品,这个4.025%就是预定利率。“锁定”了预定利率固然是好,但年金险的预定利率总是会比储蓄利率高一些但不会太多,也就是“锁定”利率下行可能的同时,也封死了利率上行的通道。因此,如果买了太多年金险,在当前是占用了较多现金流,在未来还可能会损失一些回报更高的投资机会。如果退保年金保险再转换到其他用途,则会面临遭受退保损失的可能性。所以,年金保险可以买,但不推荐买太多。这一篇比较长,希望我讲清楚啦。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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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 | 被保险人欠债,投保人持有的年金险保单会被执行吗?

2018年12月,江西省高院作出(2018)赣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判令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向在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支付款项5421.047万元、违约金107.9832万元、律师费21万元,许婷婷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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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商铺后,业主要求过户,法院竟支持开发商解除合同?

买了房没有办理过户,对方因为自身原因要收回房产怎么办?今天带给大家的这则案子讲述的就是这样的故事。1998年10月19日,冯玉梅向新宇公司购买了时代广场商铺(编号2b050),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冯玉梅支付全款368184元,并开始占有、使用了上述商铺。新宇公司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后来由于时代广场经营不善,新宇公司为盘活资产,对商场进行拆除和调整(拆除了2b050号商铺部分设备),并陆续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但冯玉梅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由此也导致整个时代广场闲置,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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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险不值得买(之三)--理财型保险分析

:炳瑞律师知乎:炳瑞律师微信:private-lawyer好文!必须点赞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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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偷把财产转移了,离婚时怎么分?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雷女士和宋先生登记结婚。后来双方感情不和,2015年1月,雷女士起诉离婚。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经查,双方名下财产如下:1、宋先生名下账户有37万元,其中20余万为其婚前房屋拆迁款,约1.4万余元为其个人养老金。2、雷女士名下账户262.37元,但流水记录显示,2013年4月,该账户转移一笔款项19.5万元给第三人雷某齐。对上述财产,雷女士要求分割宋先生账户存款;而宋先生则认为雷女士恶意转移了19.5万元,应该追回并分割。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宋先生名下存款怎么分?雷女士离婚前转移的款项怎么处理?法院怎么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对宋先账户中对款项,其中宋先生婚前房屋拆迁款,属其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其中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第二,对雷女士离婚前转移的款项,雷女士称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改口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雷女士明显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判决雷女士补偿宋先生12万元。炳瑞律师点评:在婚姻纠纷中,我们经常发现夫妻各自都会想方设法转移自己控制的财产,以便不被法院分割,殊不知这已违反法律。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论在谁名下,其处置均需由双方协商一致。这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候,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案件案号:一审:(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二审:(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好文!必须点赞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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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取20万元过桥费,险些背上6000万巨额债务

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正拓公司欠民生银行南昌分行7000万贷款无力偿还,为了缓解还款压力,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某设计了个“过桥方案”:由正拓公司与红鹭公司签署虚假的交易合同,并由正拓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来支付货款。红鹭公司拿到汇票后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申请贴现,然后私下将贴现款转给正拓公司归还贷款。01虚假的阴极桐贸易合同2012年12月28日在得到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同意后,正拓公司及有色金属公司(罗某某控制)与红鹭公司签订虚假的阴极铜贸易合同,有色金属公司开具1.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红鹭公司,有效期为2013年6月28日。同日,红鹭公司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协议约定,罗某某自愿为贴现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随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办理了贴现并向红鹭公司支付1.1亿元款项,红鹭公司扣除20万元过桥费之后,将余款转给罗某某。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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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保全房产不被执行吗?

事情是这样的1999年,刘某与徐某结婚,婚后双方购买房产一处。2010年双方离婚,约定房产归刘某所有,并登记其名下。2012年二人复婚。婚后徐某向案外人借款。2015年7月18日,徐某签署协议,确认欠殷某某款项共102万元。2015年7月21日,刘某与徐某再次离婚,并约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包括上述房产)均归刘某所有,各自欠款各自负责。由于欠款到期未还,殷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徐某偿还欠款,并查封上述房产。刘某遂提起执行异议,认为上述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应停止执行。争议关键点房产到底是刘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被执行偿债?法院怎么判?形式上看,房屋似为刘某个人财产:房屋是刘某与徐某在第一次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离婚时明确约定为刘某个人所有。2015年离婚时再次确认房产为刘某所有。按这个逻辑,法院不能执行上述房产。但经调查发现了三个特殊情况:1、离婚协议明确提及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处置;2、2015年7月18日徐某确认巨额欠款后,双方迅速离婚并约定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意图;3、2015年年底,双方离婚后,共同将该房产对外出租,租赁协议仍由双方共同签署。尤其是,租期为13年而租金确实一次性支付,与通常做法不符,规避执行目的明显。法院认为,从双方的行为动机、目的和后果来看,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意图明显,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的约定无效,上述房屋被依法强制执行。炳瑞律师点评:现实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夫妻欠债后,双方迅速办理离婚,并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外一方承担。很多人误以为这样可以保全资产,避免重要资产被执行偿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欠债还钱不仅是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的价值底线。法律不会允许“欠债不还”的情况,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不仅不被法律支持,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事责任。本案案号:(2018)豫10民终3094号关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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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险不值得买(之二)

上一篇,大隐老师分析了不值得买的重大疾病保险(详请点击),本篇大隐老师继续分析哪些意外险些不值得买。大隐老师系列文章1理赔大咖告诉你,人身保险有哪些雷2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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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险不值得买?

客户买不到好产品,有时候真不能怪客户,而是部分代理人太忽悠。大隐老师将会从理赔角度,梳理一下那些不值得买的产品。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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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理赔分享--人身保险避雷指南(二)

#大隐是资深理赔大咖,在寿险、财险行业工作多年,她是我非常钦佩的行家。人身保险有哪些雷?大隐看的更透彻,也更理性、公允。这一系列《人身保险避雷指南》,都是大隐的掏心话,有深度、也有温度,值得细读和分享。#上期文章出来后,大隐老师的文章引起了很多人的阅读和关注。前期文章可点击:理赔大咖告诉你,人身保险有哪些雷(上期阅读量过了200,于是我接着写下去。本期开始增加案例~)三个重要观念1重点一只有经营范围内有特定保险业务才能签发对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单。2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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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大咖告诉你,人身保险有哪些雷

#大隐是资深理赔大咖,在寿险、财险行业工作多年,她是我非常钦佩的行家。人身保险有哪些雷?大隐看的更透彻,也更理性、公允。这一系列《人身保险避雷指南》,都是大隐的掏心话,有深度、也有温度,值得细读和分享。#引子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