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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逐条对比与评析!

炳瑞律师 炳瑞保险律师 2022-08-05

引言:一条被很多人忽视的巨大变化!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这份新规非常重磅,持续刷爆朋友圈,各种解读也是层出不穷。

然而,当我将其与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逐条对比后发现,新规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条被很多人忽视了。

这一条就是新规第九条,主要内容是删除互联网可售产品限制!其全文如下: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这条规定,背后酝酿着监管者更深层次的改革意图。它有可能挑战现行保险营销体制,从根本上改变寿险行业的格局!


结论从何而来?这其中有很多背景。


01

模式


目前寿险行业的销售模式是由友邦人寿九十年代初引入大陆的“代理人模式”。“保险代理人”这个角色身份很特殊:一方面,他们不是保险机构的员工,而是与保险机构基于“利益“而合作,从而保持相对独立;另外一方面,他们又与保险机构深层绑定,在利益和归属上形成了特殊的伙伴关系。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色是:保险机构没有直接面对客户销售,客户都掌握在保险代理人手里。而保险代理人则与客户之间形成了深层的感情纽带。


保险机构与实际客户之间,隔着一层“半独立”的保险代理人


但互联网保险改变了这个格局,按照这份新规的规定, 互联网保险必须由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直接面对客户,取消了“保险代理人”这一环节。


02

突变


可是,互联网保险也发展了接近十年,而为何目前寿险行业至今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产品限制


根据旧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规定》,能进行网销的产品非常少。比如带有长期储蓄性质的年金险、万能\分红\投连等新型产品、两全险,以及带有长期保障性质的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医疗险等产品,都不能进行互联网销售,而这些产品才是线下营销员的重要产品。


所以,旧规定虽然允许网销,但由于采取了产品限制,实际上打压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而这一条,在今年的新规定中被全部删除。我们再来看看新规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自行决策哪种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带有长期储蓄性质的年金险、寿险都可以网销,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也都可以网销!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很多人不以为然,不就是放开了产品限制放开么,影响有那么大吗?


有的,而且可能大到无法想象。


我们说一件往事,在2015年初,《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支付宝做了一个“招财宝”平台,这是一个纯粹的互联网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尤其是万能险。


有经历过那段时间的读者应该记得,招财宝平台一鸣惊人,直接引爆市场!当时国华人寿、前海人寿等公司的万能险产品,十几个亿的额度,每次放出来都在几分钟左右卖光!保险公司一个月的销售额,可以超过过去几年额度。由于网销卖的快、成本可控、销售简单,有的保险公司甚至把银保、个险的销售额度砍掉,全都用做网销!


后来保监会不得不出面干预,点名批评了几家激进的保险公司。同时这也促使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火速出台,当时即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这类理财性质的产品。


规定银保监会一直在坚持。在修订《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多次征求意见稿中,监管一直没有放开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等理财性质的网销!甚至在在最近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也仅仅是允许 分红型 养老年金保险通过网销,这应该只是支持国家养老产业的特殊考虑。


所以,这次新规全方位、毫无保留的放开产品限制,监管的改革步伐,不可谓不大!!


03

远方


其实,从九十年代开始,目前寿险营销体制发展了几十年,逐渐形成了目前寿险行业的竞争格局:头部企业基于先发优势建立了大量代理队伍,形成了巨大的“隐形”行业壁垒,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而中小型保险公司队伍难找、销售乏力,发展困难。大家都知道个险难做,但又不能不做。


这种困境之下,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尝试通过网销和银保快速做大,通过“资本驱动负债”的模式快速发展,但虽然业务体量上来了,但太过于依赖投资、太迅速的累计风险,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安邦保险、恒大人寿、前海人寿等等一系列公司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戳到了监管的痛处。


怎么办?


寿险营销体制改革一直是监管的心头大事。前不久出台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也是争议了很久才出台的)中,明确说明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提法,但语焉不详,料是争议太大。由于“独立代理人”挑战了现行营销体制,牵涉太多利益,因此一直难产!监管《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依旧还在征求意见。


既然此路不通,那就绕开这个。《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直接打开网销的产品限制,我们结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新规来看,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将会非常容易的进入保险销售领域,直接与目前的保险营销体制硬杠!


狭路相逢勇者胜,到底谁会是下一个时代的王者?暂时不好下定论,但是如果某一天你发现:任何一款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产品,你都能在互联网上发现一款类似的产品,而且价格更为优惠、投保更为简单。你会怎么选?



第二部分,新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逐条对比与评析:

我们参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对比和点评。

(需要PDF的朋友可以在后台留言“对比”获得下载链接)



THE END


文字/ 炳瑞律师

排版 / 张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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