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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通】丨担保之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7-05-31 莞播台项目组 莞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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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现↓↓

2015 年 3 月 30 日,融资公司(贷款人)与广告公司(借款人)及保证人卢某签订一份融贷字第 201503300089 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贷款人某融资公司向借款人广告公司发放人民币 1500000 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即从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20%的固定利率,若逾期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在此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签订合同当日,融资公司向广告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500000 元。广告公司收到贷款后向融资公司出具收据。贷款到期后,经融资公司多次催收,广告公司无力偿还贷款,融资公司遂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卢某及卢某妻子王某对广告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 150 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核实,卢某与王某于 1976 年 5 月 25 日登记结婚,夫妻关系一直存续至现在,卢某的妻子王某对卢某此次的担保行为并不知情。


请问本案中保证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的配偶是否应对保证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网络图


夫妻一方所负保证之债不能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而保证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保证人一般不会直接从保证合同关系中受益,因此保证人配偶一般难以直接因保证合同获益。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除非保证人配偶同意担保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无夫妻共同担保的合意或夫妻共同受益,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配偶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证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具有共同担保的合意,即需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担保。保证人夫妻一方对担保之债具有一致意见,即保证人的配偶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表示过认可,则该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从保证行为中共同受益。保证人配偶从保证行为中直接受益,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当然适用大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虽然在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任何一方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必然存在着许多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个人责任。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有独立的人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婚后双方组成家庭,利益共同点更多,但不能简单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依旧保持著各自独立的人格,对各自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保证行为本身具有的相对性、人身特定性、无偿性和从属性等特徵,使其有别于一般的日常生活需要,是依附于夫或妻独立人格产生的特殊债务。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保证,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夫妻共同受益,另一方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卢某的配偶王某共同承担保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卢某的保证行为被其配偶认可为夫妻共同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保证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作出,王某对配偶的保证行为不知情,故,卢某妻子王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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