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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通】丨他人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应否担责?

2017-02-13 莞播台项目组 莞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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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现↓↓

司机赵某驾驶货车与横过马路的谢某发生碰撞,在赵某送谢某就医时,货车上的乘车人刘某为不阻塞交通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移位。导致随后赶来的公安交警部门在确定事故责任时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上的乘车人刘某将车辆移动,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认定,因此无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请问他人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是否应担责?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移动车辆并非赵某的意愿,也是赵某没有预见到的,同时乘车人刘某也没有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


司机赵某和乘车人刘某既没有共同的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因此,本案难以直接追究乘车人刘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大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司机赵某因送受伤者就医而没有及时移车,乘车人刘某基于不堵塞交通的目的移车,虽无破坏现场的故意,但其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理应知道如何保护现场,以及移动现场应当采取的固定证据的方式,因此,对刘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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