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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通】丨第三人承诺承担债务,担保?债务转移?债务加入?

2017-02-03 莞播台项目组 莞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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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现↓↓

项甲与项乙系亲兄弟。2014 年 7 月,项甲向周某购买环保涂料一批,事后分两次向周某支付部分货款,剩余 23 万元货款于 2015 年 3月 2 日由项甲向周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周某借款贰拾叁万元整,承诺半年以内还清,该承诺即日起生效(¥230000 元)。欠款人:项甲」。因项甲未按期向周某支付货款,经周某多次催收后,项乙于 2015 年11 月 1 日在该欠条上备注:「此欠款我认付每月一万元整。项乙」。后项乙也未按期支付货款,周某遂提起诉讼。


请问项乙对在欠条上「此欠款我认付每月一万元整。项乙」的约定,项乙为该债务担保人吗?



根据大陆的担保制度,担保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书面的保证意思表示字样,不能认定双方设立保证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缺少当事人保证的意思表示,不成立保证关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本案周某与项甲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合同主体没有变更,项乙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认定为债务转移也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本案项乙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徵。


周某和项甲就环保涂料的购销数额进行结算,项甲确认拖欠周某货款 230000 元,并项周某出具欠条,该结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项甲应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在周某催讨欠款过程中,项乙在欠条备注「我认付每月一万元」,该备注内容为项乙单方项周某做出的还款承诺,也已取得周某的同意,项乙应为债务加入人,在其意思表示作出后,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周某与项甲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故,他们的债务关系不应因项乙的加入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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