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通】丨操作网银失误,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立足东莞 · 情系两岸
新闻动态·两岸阳光·魅力台湾·吃喝玩乐·投资商机
“莞播台”新设栏目——【一典通】
每天为您连载一个台商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
2015 年 1 月 25 日,汤某通过网银转账,错把 56500 元打入苏某的银行账户内,同日,汤某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求助,但苏某没有归还款项。后经过汤某多次和苏某沟通,苏某于 2015 年 2 月 21 日向汤某银行卡上现存 6500 元,剩余50000 元拒绝归还。
请问苏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汤某的损失如何挽回?
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依照该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另外在《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1 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依据大陆对不当得利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即(1)一方受有利益、(2)致他人受损害、(3)得利和受损无法律上的原因、(4)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要件(3)为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要素。
如本案中汤某给苏某汇款是基于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情形而为之的,则就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汤某网银的错误操作导致苏某的银行卡存款的增加;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受到的损失是得利的人造成的后果。
因此,苏某因汤某网银转账操作失误,所得 56500 元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汤某可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追回其损失。
《台商在东莞常见法律问题一典通》
最权威的法律指南
最精辟的法律解析
最通俗的法条释义
最翔实的法律案例
为在东莞的台商提供各种法律案例和法律问题解析!
.
.
觉得案例对您有用?
想得到这本书?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拥有!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