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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通】丨银行应承担银行卡密码被盗致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2016-12-30 莞播台项目组 莞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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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现↓↓

2014 年 4 月 16 日,秦某在某银行开户,并领取一张借记卡,开户时秦某选择的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方式,同时还开通了账户取现、转账等业务的短信通知功能。2014 年 10 月 10 日凌晨 5 时,该卡内的存款人民币 20000 元被人通过 ATM 机分四次取现;同时被转账两次,一次 20000 元,一次 5000 元,还发生手续费共计 75 元。秦某称 2010 年 10 月 10 日清晨起床开机后看见短信通知,遂至公安局报案,称其银行卡一直携带在身边未有遗失,而上述被取现和转账的款项并非自己操作而是被他人盗取。公安局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在银行的 ATM 设备上安装读卡器以及摄录机的方式,盗取储户的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等资讯,目前尚在侦查过程中,未抓获涉案嫌疑人。


请问储户银行卡资讯及密码被盗取,卡内资金被不法分子转支,银行对于储户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图/取自网络)


储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一般的储蓄机构在用户开户时,均要求储户在开户资料中备注的章程上签字,而章程中往往注明「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这样的条款,此类条款具有免除银行责任,加重储户责任的性质,因而此类条款是否有效是值得探讨的问题。2000 年 10 月,时任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李国光就关于审理金融案件要注意的问题时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储蓄机构信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储蓄机构的责任承担。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存折)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金融机构以存款已经正确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存款人与金额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无过错的,则金融机构仍然应当承担兑付或赔偿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各自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讲话,我们可以确定以下两个原则:1、针对储蓄机构而言,储蓄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归则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储户证明储蓄机构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兑付存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即可。无需证明储蓄机构在违约时是否具有过错。2、针对储户而言,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则原则,只有在储蓄机构证明储户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储蓄机构被诈骗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储户的这种过错必须是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考虑到银行这种金融业务的行业特殊性,对待具有免责性质的条款要按照上述原则慎重对待。


银行对其客户应当承担以下安全保障义务:在交易场所对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如配备保安人员,防止抢劫案的发生);提示客户对自己的账号、密码保密不被他人窃用;保障交易系统符合安全标准;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客户在输入交易密码时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合理期间完整、准确的交易纪录,以便客户在账号、密码被窃用是追查等等。若储蓄机构在以上方面存在疏忽或者未尽义务,则不能免除其应当继续履行向储户支付存款的义务。


就本案例而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证实确有犯罪嫌疑人在银行自助终端设备上安装录影机,盗取秦某的银行卡资料,虽然秦某的资金损失是由于密码失密造成的,但这并非秦某本人过错。银行未对自动柜员机密码按键处安装防护罩进行隔离,导致犯罪嫌疑人轻易安装录影装置窃取了储户的卡号密码等资讯,银行存在疏忽,故银行不能以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作为储蓄存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银行和储户均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储户持有银行卡和密码,应当妥善保管储蓄卡及密码;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确保储户安全使用不易被他人窥视的自助设备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 ATM 机,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支储户资金。在银行未对 ATM 机上的密码输入键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助终端设备被他人安装读卡器和摄录机,而导致储户银行卡以及密码信息被他人安装的盗取设备读取,同时,银行的设备又未能识别出复制的银行卡,不法分子通过复制卡将储户卡内的资金转走,对于此损害结果的产生,银行虽然不是侵权人,但由于其未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以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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