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通】丨「一房多卖」后,谁该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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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因赌博欠债,于是以自已所有的位于某市区的一套商品房为诱饵,以「一房多卖」为手段从中骗取钱财用于还债。2013 年 3 月 11 日,廖某将该房在某网站挂牌出卖,并在网上特别说明「2013 年 6 月中旬交付房屋」。由于该房市场价格偏低,挂出不久便有何某等 7 位买主上门看房,并分别与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预付 12 万元到 25 万元不等的购房款,廖某共收取他们购房款 122、7 万元。买主何某急需房屋居住,2013 年 4 月提前付清廖某的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到期后,当其他 6 位买主找廖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被骗,联系电话处于停机状态,无法与廖某取得联系。2013 年 6 月 10 日,被骗买主向公安机关报案,8 月 23 日廖某被警方抓获。据统计,廖某共骗取其余 6 位买主购房款共计87、7 万元并全部挥霍殆尽。
请问本案中哪位买房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主该如何主张权利?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另根据大陆的《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何某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何某已拥有房屋所有权,其他 6 位买主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廖某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另外,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骗取 6 位被害人人民币87、7 万元,并卷款逃之夭夭、挥霍殆尽,非法占有目的很明显,骗取数额数额巨大,廖某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按照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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