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通】丨公司应否为高管委托他人代理公司业务承担责任?
立足东莞 · 情系两岸
新闻动态·两岸阳光·魅力台湾·吃喝玩乐·投资商机
“莞播台”新设栏目——【一典通】
每天为您连载一个台商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
丁某系化工原料供应商,2009 年 8 月 4 日,丁某通过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熊某认识了该公司副总经理肖某,与肖某签订了一份「采购协议合同」,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合同落款部分甲方只有肖某的签名,并交纳 10 万元保证金汇入肖某个人账户。2009 年 8 月 6 日丁某到化工公司找肖某时,被告知肖某已离开公司,肖某不是公司董事会聘请,是总经理个人委任,且肖某现在无法联系,丁某遂找到某化工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
请问丁某能否从化工公司要回保证金?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而言,对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只要在客观上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关联性,即构成职务上的代理。
本案中,肖某与丁某签订了《采购协议合同》,尽管该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合同落款部分甲方只有肖某的签名,10 万元保证金也是汇在肖某个人账号上,但合同甲方是某化工有限公司,且肖某的身份系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由于其行使职务已经得到公司总经理的委任,因此其任命程序不影响其对外职务的行使,故丁某有足够理由相信肖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对其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丁某有权要求化工公司返还已付保证金。
《台商在东莞常见法律问题一典通》
最权威的法律指南
最精辟的法律解析
最通俗的法条释义
最翔实的法律案例
为在东莞的台商提供各种法律案例和法律问题解析!
.
.
觉得案例对您有用?
想得到这本书?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拥有!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