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治理出问题,55亿“营收王”被迫退市
PART-1
雷莉律师评述
家族企业持续的健康发展和赢利能力,是家族财富不断积累和增长的来源。家族财富的传承,不仅要关注家族企业的治理,也要关注家族的治理,两者互为依托。家族治理中夫妻关系是重点,要解决婚姻关系期间或者婚姻关系解除下的各种不同预期及规划路径。律师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比如家族宪法。我们在今后的帖子中会集中介绍,敬请持续关注!
PART-2
陈立彤律师评述
今天这篇文章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家族企业出问题往往是家族治理出了问题;家族治理出问题往往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那么如何做好家族治理呢?这是一个大话题,我们以后与大家多交流。但家族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和合共赢”——不仅在结果上要做到这一点(而不是打官司,甚至把兄弟姐妹老婆孩子送到大狱里);而且在程序上也要做到这一点(比如通过谈判、调解等手段做好“共情”、划定“边界”)。
#正文
企业概况 /Profile/
某汽车公司成立于1999年,由同为机械工程专业出身邓某马某夫妇创立,是华南知名的多品牌汽车销售服务商。2014年,汽车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同年以55亿营收斩获“营收王”称号。然而好景不长,在紧随的2015年,夫妻双方便宣告解除一致行动人,暗示双方关系破裂,汽车公司股东内部掀开了一场腥风血雨的夺权大战。昔日明星股也于2019年黯然退市。
董事长被前妻赶出董事会?找警察来帮忙!
2015年,夫妻二人宣告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暗示夫妻离婚,关系破裂。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邓某合计持股29.4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马某合计持股20.01%,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016年,邓某将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告向法庭。邓某向法院起诉公司,称其被阻挠参加汽车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邓某等人与110接警警察共同进入会场,并声称本次会议的内容和程序违法。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邓某被其前妻罢免了董事职务,另外自己提名的几个事宜都没能在本次董事会中通过。
但是最戏剧化的是,一个月不到,邓某撤诉,在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被提名为董事以及董事长。但是邓某在公司的影响力逐渐减弱。2017 年8 月21 日的汽车公司公告称近期无法联系上董事长邓某,因此由其前妻马某代为行使董事长职务。紧随一周后,邓某再次被罢免董事长一职。
2019年9月4日汽车公司股票发布终止挂牌的公告。昔日的明星股票黯然退市。
自2019年5月9日,邓某已完全退出汽车公司的经营管理,仅持有股份。截止2020年7月17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邓奥某(其子),马某,朱某,胡某、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长为马某,邓某已不在企业内担任高级管理人职位。昔日自己一手打下的江山,如今完全失去对其控制权,令人唏嘘。
家族企业内部存在诸多合规风险
上述汽车公司为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企业由夫妻二人白手创立,大量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要职。目前在5位董事会成员中,有3位为家族成员,分别为马某以及其弟弟马春某,其儿子邓奥某。家族企业的通病是,在岗位上大量安插家族成员,违背了岗位回避的原则,这很可能对企业的效率以及透明度产生消极影响,违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第二章第六条提出的岗位回避制度。下面还罗列了汽车公司存在的一些合规风险:
(1) 2015年8月,其大股东邓某收到广东证监局开出的《关于对邓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因是邓某没有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其持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事实。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十号令第二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邓某作为公司董事以及第一大股东,却未披露其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事实两年之久,属于重大遗漏。另外,该行为也违反了上述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信息的原则。
(2) 2015年9月,因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收到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发改价监处[2015]68 号)并被处以 123万余元的罚款。
汽车公司与经销商签署价格垄断协议,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3) 2015年,公司持股30%的河北另一公司(马某为董事)占用公司400万资金,但仅在年报中做出了事后解释。
公司资金出借给关联公司,但没有列明在资产负债表中,而是出现在对资金占用的解释部分,这难以不让人猜测该笔资金是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核以及财务审计部门备案,而是公司高层直接挪用该资金至目标公司,事后在需要解释的时候,才解释为资金出借。公司高层很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越过相应程序,对资金的使用和支配具有肆意性。这反映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制衡机制。
根据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二条指出,“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4) 2017年,邓某行贿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曾某,涉案金额79余万元([2018]粤12刑初29号)。
邓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9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行贿罪。
另外,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5号——企业文化》第七条,企业董事应当以身作则,树立榜样,以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领团队。邓某作为公司的董事,应当以身作则,发挥带头的榜样作用,不应知法犯法,行贿国家公职人员。
(5) 2018年3月,该公司收到当地环保局罚单(穗花环罚[2018]159号)。
该企业在建设汽车维修以及保养业务相关场地项目时,未依法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合规,乃为企业长青的基石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没有建立成熟的合规体系,对相关法规不了解甚至是无视,追求经济利益过于急躁,乃至触及法律雷线。
家族企业合规,没有外企的“基因”上的自觉动力,也没有国企的国资监管的约束,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家族企业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力,其往往“利字当头”,利益为先,而忽视甚至无视合规。因为“合规”意味着要付出合规成本,即学习成本(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间成本)、管理成本(需要聘请合规官、成立合规部门的花费)以及合规后对利润减少的影响。
如果将做企业比作在路上行驶的汽车,则是这样一幅情景:一开始,我们要启动这辆汽车,我们更多的关注这辆汽车能不能跑起来,后面等汽车跑起来了,汽车会持续加速达到某一个速度,并稳定前行。如果在前行过程中遇到任何状况例如红绿灯、路障、行人、前面的车减速等,我们要踩刹车,以免车被撞坏,发生车损人亡的灾难。推移到企业就是:一开始做企业的时候,我们关注的是企业能不能活下来,能不能赢利(车子能不能跑);当企业可以活下来以后(车子跑起来),企业会进入高速发展期,最后进入稳定期(车子持续加速最终稳定到一定速度)。而合规系统就好比企业的刹车器。车子一旦启动了,就必须要安装刹车器,在汽车行驶的过程中,必定会遇到要踩刹车的情况(监管限制、法律雷区)。刹车器虽然会使汽车前进的速度减慢,但是他保护的汽车(企业)以及汽车上乘客(股东)的生命安全。汽车开得越快(企业的体量越大),在没有刹车器的情况下,撞车的后果就越严重,受害者不仅仅是汽车(企业)、乘客(股东),而且还会牵扯被撞的第三方(受害第三方),假如汽车被撞后还发生爆炸,则影响面会进一步扩大(公共安全)。没有刹车器的汽车就好比没有合规体系的企业,只会盲目前行,一旦遇到障碍物(法律雷区),则可能面临车毁人亡的悲剧。因此,建立家族企业合规体系攸关家族财富安全以及家族企业的稳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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