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因为重大疾病而被撤销的婚姻
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件。这是《民法典》颁布以来成都地区宣判的首例该类案件,对于此后婚姻撤销诉讼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和参考意义。
而经笔者检索,在《民法典》颁布后,已经有多地法院作出过类似判决。例如,今年1月,上海闵行法院曾判决过一起因男方患有艾滋病而解除婚姻的案件;而在2月,四川省内江市也针对一起精神分裂症案件做出过撤销婚姻判决。可见,因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婚姻撤销的情形并非偶然,值得共同关注!
案件情况
简阳市的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与202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
2020年8月,刘先生在医院口腔科拔牙后,出血10多天不止,王女士这才得知刘先生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而刘先生于2015年左右就知道自己患有此疾病,却隐瞒病情与王女士结婚,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故向简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血友病是一种由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导致的出血疾病,属于严重性遗传疾病,无法治愈且后代再现风险高,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刘先生多年前便知晓自己患有该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女方,女方知道此情形后亦未超过一年。法院最终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先生的婚姻关系。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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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患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法律规定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在这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该法第十条还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从《婚姻法》与《民法典》的对比可以看出,原《婚姻法》将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而《民法典》则将其变更为“可撤销”情形。对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可以发现《民法典》的修订具有以下亮点:
第一,可撤销婚姻更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对于无效婚姻,民政局可拒绝进行登记,法律对于婚姻的效力也自始不予认可。而可撤销仅能由无过错一方以诉讼方式申请撤销,只要未患病的一方当事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则司法或行政力量不得主动介入对婚姻效力进行干预,即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婚姻自主权。
第二,婚姻撤销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更窄。对于无效婚姻,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将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规定为“任何一方”以及“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撤销的主体则只能是未患病的“另外一方”。即是说,至此以后,仅配偶中未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才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生病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否认婚姻效力,凸显了法律对于权益遭受侵害一方的倾斜保护。
第三,婚姻撤销权有行权期限的限制。无效婚姻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没有期限限制,符合条件的主体可在任何时候申请宣告无效。而《民法典》对婚姻撤销之诉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即要求未患病一方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后的一年内以诉讼方式要求离婚,防止当事人久拖不决致使婚姻长期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也防止当事人此后因为其他原因意图离婚时,恶意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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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之规定进行判断。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具体而言,《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
(本法所称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疾病是否能够撤销婚姻,法院通常会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医院的诊断意见、双方家庭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必要时,也可能对病情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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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疾病而提起婚姻撤销之诉,有哪些注意事项?
如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提起婚姻撤销之诉的,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所患疾病必须“重大”。如上所述,提起该类撤销之诉的首要前提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结合《母婴保健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医院诊断报告、家庭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由患病一方对是否已经尽到告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撤销婚姻的另一前提是患病一方隐瞒病情,如果患病一方主张自己曾经明确告知过对方的,则需要对此进行举证。因此笔者建议,如果一方患病的,最好能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或至少留下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第三,必须在知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提出。婚姻撤销之诉仅能由被隐瞒的配偶一方提起,不能由其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代为起诉。同时,为维持婚姻稳定,法律要求必须在知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否则将不能再起诉。该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断或延长。
第四,患病一方必须有隐瞒的故意。如果患病一方婚前并不知晓自己患病,或是婚后才患病,则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但相对而言,由于本条所规定的为“重大疾病”,通常症状较为明显,患病一方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实践中法院可能更多偏向于推定知情,除非患病方能举出反证,例如婚前已经去医院检查过,但误诊成其它轻微疾病。
第五,无过错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具有优先权。《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该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多分,或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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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拥有十年企业财务管理经验,会计师,四川省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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