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是唯一的继承人!民法典时代哪种继承方式法律效力最高?
导语
生老病死是每个自然人的人生规律,自然人死亡必然会面临财产继承问题。由于财产继承问题涉及到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亲人之间的感情,处理不好,可能就会导致亲人之间反目成仇,同时,继承的顺位及份额的分配也直接影响着财富的归属。那么,在《民法典》时代,哪种继承方式的法律效力最高呢?
01
遗产的继承方式分类
上期文章已经介绍过,取得遗产的方式通常分为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
其中,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都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继承,其核心区别在于继承方式与被继承人的意思是否有关。顾名思义,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范围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份额等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特定继承人继承遗嘱。
除此之外,被继承人的遗产还可以因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而由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遗赠,即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将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赠与某人;第二种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负责自然人的生养死葬,并在该自然人死后获赠其遗产。
因此,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既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也可以与他人签订协议处分自己的遗产,还可以不做任何意思表示而根据法律规定处理遗产。
02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间的效力
既然取得遗产存在有多重方式,那么各种方式之间就可能存在冲突,遗产纠纷最常见的起因之一也便是多个权利人分别主张自己已经通过某一种方式取得了遗产。
对此,《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上述条款,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于继承方式的冲突问题,通常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1.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从法律性质上讲,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均负有义务:扶养人有负责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生前有权要求扶养人照顾自己,同时也有义务在死亡后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扶养人。
在效力方面,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理应比仅体现一方意思的遗嘱效力优先;而且由于双方均负有义务,均需要遵守,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比被继承人单方确定的遗嘱更值得保护。因此,若自然人生前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同时还订立了遗嘱时,应当优先依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所涉遗产。
另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范围,故遗赠扶养协议中可能仅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处置。对于超过此范围的遗产,如果被扶养人立有遗嘱,则应当按照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无遗赠扶养协议,但存在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
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原则上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我们所说的“遗嘱”一般是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但从遗嘱的内容来看,共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赠与)”两种情况。其中,遗嘱继承是指,遗嘱指定了特定的继承人继承,这里的特定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人,此时,就需要启动遗嘱继承程序,按照遗嘱的要求来分配遗产;而“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产。
3.存在多份遗嘱的,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上所述,民法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于财产的处分也是如此,故被继承人有权对已经订立的遗嘱进行修改,或另立新遗嘱。值得一提的是,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以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但《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而是仅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效力顺序的唯一标准。不过,考虑到法律对于立遗嘱的见证人、签名、书面形式等方面存在诸多要求,遗嘱真实性也是极容易引发纠纷的争议焦点,故笔者仍然建议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遗嘱进行公证,至少能够借此保障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4.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有有效的遗嘱,继承开始后,就需要启动法定继承制度,根据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遗产分配方法等,确定各继承人之间所得遗产的数额。这是最为常见的继承方式。根据民法典1127、1129条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为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即开始,只要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至少一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死亡、丧失继承权、书面放弃继承等,且不存在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正是在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缺位时,立法按照男女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公平合理的规则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总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的财产就需要优先根据遗嘱的内容来分配,被继承人的遗嘱可能是处理了自己的所有遗产,也可能是处理了部分遗产。不管哪种情况,只要有遗嘱,就优先按照遗嘱的指示来分配所涉及的部分遗产。此外,遗嘱还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下这一关系图可以很好的说明不同继承方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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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为进一步说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间的效力关系,本文引入一则真实案例【案号:(2020)苏0206民初4300号】进行分析。
李阿婆有一女名为小李,由于李阿婆生前年事已高,并患有严重疾病,为防止日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在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情况,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于2020年7月6日立遗嘱内容如下:自愿将房屋交由侄子李二继承,丧葬事宜全部交由李二办理。该遗嘱落款处有李阿婆签名及手印,执笔人为A某,见证人为A某、B某、C某三人。2020年7月10日,李阿婆又立下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李阿婆身故后的抚恤金和社保福利金由侄子李二继承;生病期间其由李二照料,去世后丧葬事宜及有关收支由李二负责办理,执笔人和见证人与遗嘱一致。李二将李阿婆签署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其中包括李阿婆朗读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并签字和加盖手印的过程。李阿婆于2020年7月10日当天去世。
在分割遗产时,小李认为自己是李阿婆的亲生女儿,应该继承李阿婆的遗产,对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死者李阿婆在生前就房屋、社保金和抚恤金的继承问题先后作了《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从形式和内容来看,系李阿婆单方面对死后财产及丧葬事宜作的安排。李二非李阿婆法定继承人,故该遗赠扶养协议实质上是附义务的遗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均系他人代书的遗嘱,形式完备。李二提供的录像视频资料反映了李阿婆阅读遗嘱、签名并按手印的全过程。《遗赠扶养协议》虽在李阿婆死亡当日形成,但李阿婆仍可自行读出该材料的全部内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录像视频资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李阿婆对李二的遗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李二主张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受遗赠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屋应由李二取得。关于李阿婆的社保金账户余额和抚恤金,依照《遗赠扶养协议》,上述财产应由李二取得。
●结语●
高净值人群在考虑财富的传承时,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的继承。财富的继承可以结合遗产的形式、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立遗嘱人的家庭和睦情况以及财产继承的主要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在面临财产继承问题以及遗产纠纷问题时,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做到从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邮箱:henry.chen@dentons.cn
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拥有十年企业财务管理经验,会计师,四川省优秀律师
邮箱:leili@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