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候鸟之殇,到底伤在哪?

反盗猎重案组 反盗猎重案组 2023-11-10

进入这个秋天,候鸟再次南迁,我们也毫不意外地再次见识到了各种非法猎捕、贩卖和催肥候鸟的惨案。


部分案例:

广西桂林丨鸟市猖猖猖猖猖獗獗獗獗獗,鸟贩冤!!!

全域禁猎的辽宁,候鸟正遭疯狂围捕!

万余只极危黄胸鹀死里逃生,细数大案频发的背后!

黑龙江丨众多候鸟刚入境就遭围捕,怎么破?

7只猛禽,6000只野鸟,凶残如此的鸟店谁见过?!

黑龙江丨候鸟保护陷困局,捕杀贩卖行为频发!

黑龙江佳木斯丨让丈母娘背锅的大鸟贩,请回去自首!


候鸟年年迁徙年年殇,到底是什么造成了目前这个局面(困境)?从上面发生的那些案例,再结合此前志愿者在多个省市的调查举报经历来看,是能看出些门道的。



首先,野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普遍都疏于管理,普法宣传、监管打击都不够积极主动,亦不够频繁。非法鸟市泛滥,老百姓更是缺乏监督举报意识。而森林公安也普遍只是接警出警,重点区域并未形成常态化巡护。有些地方执法和保护管理部门依然存在出警拖沓,执法不积极的问题。(至于一些地方的非法鸟市或农贸市场,监管部门去查的时候干干净净,不查的时候什么都有的问题,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为何平时的普法、宣传、监管、打击、巡查都如此被动?只能说被动自有被动的道理,有它存在的空间和土壤。志愿者是没什么办法的。确实有纪检监察,但即便投诉给纪检部门,那些被动的保护管理部门也只需被动地做点事,再向志愿者解释一番,稍作弥补即可。举报那么多,投诉也不少,有几个被动消极、搪塞推诿、保护管理不力的人真正被纪检部门处理过?被动无成本啊!



其次,法律依据的不明确甚至缺失,尤其是针对非法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适用问题。


虽有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收购三有保护动物达50只以上即可适用本罪)但适用本罪却还有个前提条件:必须查实非法收购者上家(货源)的非法猎捕行为,证实上家构成犯罪才行。


这个前提不得了,让一些本就不怎么积极,不愿追查上线的保护管理部门有个借口(说辞):上家不好查啊,太难查啊,证据不足啊!


然后就只能以罚代刑,罚款了事。比如去年黑龙江哈尔滨这俩大鸟贩,非法收购野鸟近3000只,最后就落得个证据不足,罚款了事。(两家分别被罚款178.5万和261.9万,但到底罚没罚,交没交?一直没个音信)


其实各地志愿者举报过的鸟贩,有几个是不够50只的?数量上讲都够得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吧?但真正能因此罪获刑的却寥寥无几!多的是以罚代刑,而行政部门的罚款执行情况又是个秘密。到底交没交罚款,交了多少,只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门自己知道!



按理说明明都是不能人工繁殖的野鸟,来源铁定非法或者根本讲不清合法来源,甚至贩子都承认是收购来的。为何不能直接等同于盗猎?还非得先坐实上家的非法猎捕行为才能定罪?(上家当然该查,但那是另一个案件)


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同时又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成本。


说白了,我们还没看到保护候鸟的决心和依此而建立起来的保护体系和问责机制!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哈尔滨非法收购、贩卖候鸟案情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