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去掉鳞片的穿山甲是“整只”还是“制品”?有人因此刑期减半!
导语:37只完整穿山甲冻体,因部分鳞甲被去掉,最终被二审法院认定为“穿山甲制品”。也因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主犯的十年刑期被减半。
一只完整,但已被去掉鳞甲的穿山甲应被视为“完整个体”还是“制品”?一只虽已褪毛但还未被开膛分割的猫头鹰呢?一只被非法猎捕并交易的少了一只爪子的白鹇呢?(比如被夹子打断一条腿,却幸运逃生后又被抓的白鹇)它们是“整只”,还是“制品”?
“整只”还是“制品”?-网图
“整只”还是“制品”直接影响刑事案件判决,而且是大大影响着判罚结果。许多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严重的案件,因涉案野生动物被视为“制品”而失掉了足够的打击、震慑力度。这一点,已经被众多不法分子和其辩护人紧紧抓住,以得到更轻的判罚。
关于“整只”或“制品”的认定,目前似乎并无权威解读,也就难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了。
2014年,湖南有4名犯罪分子因参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被抓。其中,查实主犯收购、出售冰冻穿山甲37只,但穿山甲部分鳞片已被去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穿山甲冻体虽已去掉部分鳞甲,但“体表仍有鳞甲的形态特征,自额顶至背、四肢外侧、尾背腹面都有,应当认定为个体只数,不宜认定为穿山甲制品”。因此两名主犯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的认定
一审判决结果
但,犯罪分子不服,继续以涉案穿山甲冻体应被视为“制品”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则以“涉案的冰冻穿山甲死体,已经人工加工去鳞,应与动物活体穿山甲有所区别”为由,认定涉案的37只完整穿山甲冻体为“制品”。
结果,本应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主犯刑期减半。原本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变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整整37只穿山甲冻体,办案人员辛辛苦苦调查取证坐实的犯罪行为,就这么打了折扣。
情节如此严重的暴利犯罪,只判五六年,如何能震慑犯罪分子?这位刑期从十年减到五年的孙某某1还是名惯犯!早在2009年,就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五年半。2011年予以假释,然后继续犯案!!!
被判五年半还继续干呢,再来五年他会收手么?
既然要“从重处罚”,要有效打击犯罪并防止新的犯罪,在“整只”还是“制品”的认定上,也就必须从严从重。
比如,只要整体形态完整(无论是不是有鳞片,是不是带毛,有没有去内脏),物种形态清晰可辨,就认定为整只。再比如有些野生动物,不法分子只会利用其部分,但获取这部分又意味着必须杀死野生动物或即便不杀死,却会对野生动物造成某种不可逆、不可恢复的伤害。这种“部分”,能不能也认定为“整只”?
当然,这需要更专业、权威的解读和认定。应以保护野生动物,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预防新的犯罪为出发点,制定“从严从重”的认定标准。
37只穿山甲,就这么消失了……被拿掉的鳞片是“制品”,剩下的“整只”也变成了“制品”。
注: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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