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丨请最高法明示这样的穿山甲是“整只”还是“制品”?提高犯罪成本!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被剥去鳞片或去掉内脏的穿山甲应被视为“整只”还是“制品”?保护穿山甲,提高犯罪成本刻不容缓!
穿山甲是全球被走私最多的哺乳动物,而我国恰恰是走私活动的主要目的地之一。因食用和药用需求,全球八种穿山甲全都遭疯狂猎捕或走私贩卖,处于濒危状态。
被剥去鳞片的穿山甲-网图
严打涉及穿山甲的违法犯罪行为关乎全球穿山甲的种群存亡,而严打的一个最直接有力的手段就是从严从重处罚犯罪分子。然而我们却发现,国内许多穿山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件明显轻判,包括许多大案要案。一个很普遍的轻判原因就是将被剥去鳞片或去除内脏的整只穿山甲认定为“制品”。导致许多涉及穿山甲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变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一旦被认定为“制品”,法院量刑将大打折扣。这点,也已经被许多犯罪分子利用,以获取轻刑。这也直接导致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震慑力度大减,亦不利于预防新的犯罪。
比如湖南益阳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湘09刑终132号刑事判决,就将涉案的37只被去掉部分鳞片的完整穿山甲冻体认定为“制品”,导致两名主犯刑期减半。其中一名,还是累犯。而在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的(2016)湘09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中,两名主犯都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因正是初审法院将涉案的37只完整穿山甲冻体认定为“整只”。
又如浙江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关于(2015)温永刑初字第358号刑事案件的判决中。涉案30只被剥去鳞片的穿山甲冻体均被视为“制品”,主犯的罪名依然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系未遂。(另有一点,本案似乎并未查明从被告处查获的30只穿山甲冻体的来源)
案情
30只穿山甲冻体被认定为制品
最终,主犯仅仅因为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该案例主犯之所以被如此轻判,一个关键原因就是30只失去鳞片的完整穿山甲冻体被认定为“制品”。
目前已有判例中将剥去鳞片或去掉内脏的穿山甲死体认定为“制品”的问题很普遍,已经让许多犯罪分子获得轻刑。并不足以有力打击涉及穿山甲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震慑犯罪分子。亦难以有力保护这些濒危物种。
一只被去掉鳞片或内脏的穿山甲死体,到底应该认定为“整只”还是“制品”?应以什么标准认定?是按照“物理形态的完整性”还是以涉案部分相对与整体的“价值承载量”或是其它标准?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请一定从有效打击犯罪行为,震慑不法分子,保护这些濒危物种,从严从重判罚的角度出发,提高犯罪成本!
注: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和Open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