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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被踢出保护名录后可以随意捕杀吗?就是这个意思!

反盗猎重案组 反盗猎重案组 2022-12-20

就野猪该不该从三有保护名录中踢出,以及被踢出之后的影响,欢迎大家伙理性讨论!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讲,《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该法的保护对象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一旦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名录”,就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管理对象了,那么该法中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禁猎工具和方法等等一系列法条,也就很难再适用于野猪身上了。因为它已经和老鼠、蚊子以及许多不受保护的昆虫一样,可以随意捕杀了。打蚊子杀老鼠不算非法猎捕,以后打杀野猪自然也不算,因为它们在法律面前已经完全平等。



现在能看到一些“即使不列入三有名录,也一样不能随意捕杀”的说法,这种说法缺乏依据,只是想当然野猪为何“被除名”?可以随意捕杀吗?


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野生动物保护法》都不管野猪了,自然就不禁止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饲养了。只要,你声称“不是以食用”为目的。实际上,就算以食用为目的,只要没证据,任何部门也管不了,也不会管、不想管、不愿管,想管也管不好。


因为很可能案子办不了,还惹得一身骚。


似乎人大的禁食野味《决定》和刑法341条第三款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规定对保护野猪还有用。但别忘了刑法341条第三款有个前提叫“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这法规指的什么?显然就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各省的《野保法实施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统统不管野猪了呀!也就是怎么着也不会违反上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哦。当然,如果算上全国人大的禁野《决定》,可能还有些用。但实际执行和认定,难到极致。


你抓到有人在捕捉野猪

活的,人家说我抓回去养呢

死的,人家说我为民除害呢

你抓到有人在运输野猪或野猪肉

活的,人家说我带野猪兜风呢

死的或肉制品,人家说我准备无害化处理呢

你抓到有人正在交易野猪或野猪肉

活的,人家说买来放生呢

死的,人家说弄回家喂狗呢

你抓到有人正在宰杀野猪

人家说我就试试杀猪刀好不好用

或者我就要野猪毛、野猪獠牙(文玩界对野猪獠牙有很大需求)

或者俺家狗金贵,只吃好肉

你抓到有人在网上晒自己吃野猪肉

等你找到人,肉早吃完了,甚至都拉完了

人家说我就拍个照吹个牛至于吗

你抓到一桌人在聚餐吃野猪肉

人家可以说别人吃了我没吃

除非你从人嘴里扒出一口肉,经鉴定为野猪肉………………

或者你遇到了老实人坦白承认自己吃了野猪肉………………

但即便如此,又能怎样?


以上场景会发生吗?不会,因为野猪已经是人人喊打的“害兽”了,所有人都懒得管什么猎捕运输买卖宰杀行为。而且,就算为了食用,想逃避打击,太容易。


之前说过捕杀野猪最常用的工具或方法就是电网、猎夹、猎套或猎狗围猎,这些方法也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使用的,但这个法对野猪都不适用了,这些禁用工具和方法对野猪还适用吗?



模棱两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以后不会再管这个物种,因为已经“超出职权范围”了。在禁猎期禁猎区捕捉不受保护的昆虫都不犯法,凭什么抓野猪就不行?!


当有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电网、猎夹、猎套、猎狗捕杀野生动物时,执法部门到底该不该管呢?好像该管,因为很可能捕到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如果人家声称自己就是在“抓猪”呢?是不是就直接跳出野保法约束范围了,试问还有谁能管?当然前提是未被发现野猪以外的其它受保护的猎获物。本来很多时候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后更有理由不管了。要逃避监管打击可就容易多了,职业盗猎分子全部懂法,知道法律漏洞在哪,可能比一些相关部门的还了解得更清楚呢。执法混乱是必然,可能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对法律适用都有不同理解,对非法盗猎行为的打击,难上加难。


尽管只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哪怕没有猎获物也属违法甚至犯罪,但人家就是一口咬定自己“抓猪除害”呢,检察院和法院又会怎样认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实规定了省级行政部门可以将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名录之外的一些物种列为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但目前有哪个省把野猪列入了?貌似没有!现在没有,以后就会有?我们真的要赌上野猪这个物种的全部身家性命去等部分省份保护它?


再者说,就算真有些省份将野猪列为保护动物,这个保护力度可想而知。可能人民群众还得有怨言呢,别的省都能打杀野猪,凭什么我们不行?!而且这事完全颠倒了啊!本来应该全面保护,然后在局部地区局部解决问题就行,现在搞成了要全面否定,让局部地区自己琢磨要不要保护?


“法无禁止皆可为”,很可怕的。



想想现在野猪还是三有保护动物的情况,个人不得私自捕杀,但政府部门可以进行适度的种群调控,还应当赔偿公民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按照一些专家的说法,野猪被移出“三有保护名录”后个人还是不能随意捕杀,还是只能由政府部门组织管控(老百姓肯定很难再主张野猪致害的赔偿了)这前后没区别?怎么可能?


想想白胸翡翠,在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之前连三有的身份都没有,搞点翠的人纷纷称自己用的翠羽来自“不涉保的白胸翡翠”(其它翠鸟也跟着遭殃),根本没有执法部门会管什么捕杀、拔毛、制作、售卖点翠饰品的行为。野猪若被踢出三有,其处境会和之前的白胸翡翠一模一样,甚至更惨。连带着其它野生动物,也会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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