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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不得不提的野保痛点!
Original
反盗猎重案组
反盗猎重案组
2022-12-20
收录于合集
#思考不能停止
192 个
#非法盗猎案例
158 个
#非法鸟市
51 个
#司法解释
25 个
图源见水印
2022年3月26日网友在微博曝出辽宁沈阳某小区因疫情被管控,防疫人员在该小区后边偶然发现有人私养棕熊。该物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林草局制定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一只棕熊价值为40000元。哪怕是按照“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一只棕熊也达到了立案和刑事追诉标准。详情:
“两高”司法解释分析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将暴跌 权力向林草部门集中
上述案例中涉嫌非法饲养棕熊的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很难。公安部门必须查实棕熊来自野外且要证明饲主存在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才行,现有信息只能证明“饲养”行为。
其实,只要饲主说这只棕熊是“人工繁育当宠物养的”,哪怕存在非法交易和运输,这个案子很可能办不下去。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说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
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棕熊并不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但奈何还有一条“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一个物种的人工繁育水平达到怎样的程度就可以称作“技术成熟”?有多少养殖场和养殖个体就可以说是“已成规模”?哪些物种可以被当成“宠物”饲养?谁都说不清。
于是,相关案件只能是各种扯皮。因此,只要饲主坚称那只棕熊是人工繁育当宠物饲养的,这个案子
就会变得极其复杂。要考虑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等,综合评估行为人(饲主)的社会危害性。
除此之外,被当成“宠物”饲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有黑熊、猕猴、小熊猫、豹猫、画眉、百灵、红喉歌鸲、水獭……等等。只要相关交易、运输和饲养者声称他们搞的是“人工繁育”个体,案件侦办就容易陷入僵局。别忘了安徽宿州埇桥区还有存栏约1000只“人工繁育”的老虎呢?这算不算技术成熟、已成规模,当成宠物饲养?再多说一句,对于玩鹰的人来说,各种猛禽也是他们的“宠物”呢。
对于已经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物种来说,其中不少物种的野生种群也面临盗猎、洗白风险。
只要在非法猎捕环节不被抓现行,相关个体就极易被洗白成人工繁育,对其的交易、运输、利用行为就极容易逃避刑事打击。
下图为目前已列入《名录》的物种,其中马鹿、虎纹蛙等野外非法盗猎依然严重。其它本土物种的野外盗猎情况如何,相关物种的人工繁育水平到底怎样?大家可以留言探讨。
可以看到,这个《名录》是可以继续增加的,几乎可以预见往后会有越来越多的重点保护物种列入,其人工繁育种群和野生种群被区别对待,看起来好像科学、理性、客观、公正。但很遗憾,
在野生和人工的鉴定问题上,我们面临一个多年来一直跃不过的坎,这个坎让大量从野外捕捉的野生动物被轻易洗白,最终只能是“疑罪从无”,能有个行政处罚就不错了。除了技术上的坎,还有一个坑——监管体系,比如繁育个体的标识制度一直不完善、有问题,防不住盗猎洗白。
以上说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物种,还有那些长期被大量捕捉后当成“宠物”饲养、运输、买卖的非重点保护物种,只会更惨。
人工繁育,长期以来都是野生动物保护的一大痛点。
如今,在技术上尚无法鉴定一只动物个体是野生还是人工,对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管力度不足甚至缺失,信息不公开导致濒危物种难以溯源,交易、利用行为没有有效监督等等问题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
“两高”的《司法解释》直接导致相关案件的立案、侦办更复杂,对相关不法行为的打击难上加难。
《司法解释》对于那些真正不伤害野外种群,比如交易、运输、利用、饲养费氏牡丹鹦鹉的人来说,当然是个利好消息。
但也让那些靠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饲养、洗白相关野生物种作“宠物”的不法行为人,如鱼得水。
不法分子已经越来越精明了,都会研究法律法规,了解自己所在地的执法情况,见机行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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