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或将刺激盗猎洗白行为?!
“对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实行备案管理”,也就是说很可能不再需要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只需备案后就能从事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对很多人来说是大喜事,但对很多野生动物来说可能是灾难。
作为长期关注国内野生动物保护形势,特别关心野生动物生存和保护状况的志愿者,我们很乐意看到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因为,总的来说我们相信修订意味着进步和完善。目前修订细节虽尚未公开,但一些公开内容却已经足够让人担忧。详情: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买卖鹦鹉、野猪伤人等都有规定
一、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而不是都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绝大多数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技术根本不成熟,人类也不该总想把所有野生动物都拿来驯化饲养利用。最终就是看相关部门是不是核发了驯养繁育许可证,有证就是“合法人工繁育”的。结果大量野生动物被从野外捕捉,经养殖场洗白后就可以光明正大合法出售牟利。这样的案例,不要太多;这样的教训,已经够深刻。“三有动物人工繁育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将面临同样的监管困境。
我们总在有意无意忽略一些基本事实:没有野生和人工个体的鉴定技术,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甚至根本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信息不公开,很多野生动物养殖场到底繁育了多少野生动物,怎么繁育的,甚至都没有一段视频可以自证清白。但,许可证却一直在发。抛开以上几点不谈,盲目给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开绿灯,结果只能是乱套和灾难。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繁育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不可能保护野生动物的。
另外关于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怎么管理,也很重要。会有哪些“非本土物种”降级?
二、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包括:要求地方政府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将中央财政对野生动物致害的预防控制及致害补偿的经费补助范围,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明确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增加防止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
保护人和保护野生动物都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两手都要抓,没毛病。如果野生动物对人民群众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的补偿真能得到中央财政支持,真能落到实处,肯定是好事,必然更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但有这么一点,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既“紧急避险”。具体怎么规定,怎么执行?影响重大。是不是危及人身安全,很多时候靠的是当事人主观感受和判断,比如南方不少学校的学生宿舍时不时有蛇光顾,被打死甚至被吃掉的都有,算不算“紧急避险”?所谓的采取适当措施,什么措施才是适当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然没错,但一个不小心“紧急避险”就可能成了滥捕滥杀的理由。
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地方政府要赔偿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法律早有规定,但真正有效落实的没几个。规定是规定,责任是责任,怎么落到实处?
除了以上那些担忧,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完善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相衔接等等,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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