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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咨询公司员工擅自披露咨询结果,耶里夏丽惨遭“克隆”,于是……

2017-08-03 陈颖颖 上海知产法院

“耶里夏丽”对不少上海人来说都不陌生吧,最近它比较心塞塞,因为它遇到了一个“小偷”。该“小偷”通过职务之便获取“耶里夏丽”的商业信息并将自己投资的餐厅从铁板面店改成了主营新疆菜餐厅,并大获成功,开了10余家连锁店,给原本准备进军全国的“耶里夏丽”带来了很大冲击。“耶里夏丽”一怒之下将涉案公司和个人全部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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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了该起上诉人上海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耶里夏丽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咨询公司、钱某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某咨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所有与耶里夏丽公司有关的文件资料,支付耶里夏丽公司违约金225万元。


铁板面店根据“耶里夏丽”的商业信息转型做了新疆菜


2013年11月,耶里夏丽公司与咨询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某咨询公司为其商业管理、模式、发展等提供咨询。双方约定咨询公司对在执行合同期间所掌握的耶里夏丽公司内部情况及本合同所约定实现的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耶里夏丽公司书面许可,咨询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和第三方透露,也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合同约定的咨询费为112.5万元,咨询公司如违反前述保密义务,耶里夏丽公司有权要求咨询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二倍向耶里夏丽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该咨询项目总监之一为钱某,钱某系该咨询公司的合伙人。


2014年,耶里夏丽公司发现西安出现了几家新疆菜馆,系由钱某参与投资的某餐饮管理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由原来经营铁板面转型改成主营新疆菜,其经营的新疆菜以及相关的经营方式与耶里夏丽公司及某咨询公司提供的“最终成果”中建议耶里夏丽公司调整发展的经营方式基本相同。


耶里夏丽公司认为钱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了咨询报告的内容,某咨询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故将某咨询公司、某餐饮管理公司、钱某等人一并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咨询公司停止违约行为,向耶里夏丽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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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某咨询公司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30万元


某咨询公司等辩称,钱某在西安等地经营的新疆菜馆,其经营方式等均是由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阅历经验等所形成,并非是某咨询公司透露了耶里夏丽公司内部情况及合同约定的“最终成果”。庭审中双方在咨询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构成违约,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耶里夏丽公司是否应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咨询费用等方面争执不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在某咨询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本单位员工在履行合同保密义务时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的情况下,某咨询公司应当对其员工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某餐饮管理公司实际经营的涉案餐厅所体现的部分经营方式与咨询报告的内容基本相似。在咨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耶里夏丽公司的经营策略并非其公司所特有,而某餐饮管理公司实际经营下的涉案餐厅所体现出的经营情况恰与耶里夏丽的经营策略基本相似,结合钱某的特殊身份,可以得出钱某向某餐饮管理公司披露了“最终成果”部分内容的结论。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咨询公司违反了涉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按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就违约金而言,由于耶里夏丽公司未提供其因某咨询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相应的预期利益损失,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又系合同总金额的两倍,明显高于正常商业风险的合理范围,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涉案合同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数额需予以调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咨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所有与耶里夏丽公司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支付耶里夏丽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二审:违约金勿需调整,仍为225万元


耶里夏丽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耶里夏丽公司认为,咨询公司提供了涉案合同的模板,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具有充分预期,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被调整,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改判某咨询公司向耶里夏丽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咨询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另外综合考虑《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涉案合同以及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合同双方的地位、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市场预期利益等因素,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应予以调整,改判某咨询公司需支付耶里夏丽公司违约金225万元,除此以外,其余事项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问:涉案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被调整应该如何认定?


答:本案中,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案件综合情况,改判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应予以调整,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五点:


第一,某咨询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从涉案合同以及约定违约金的性质看,涉案合同的性质为管理咨询类的技术服务合同,该类合同的履行要求委托方必须将自身的内部情况以及商业秘密等内容全面开放给对方,因此,委托方往往特别重视合同履行中的保密问题,对本案而言,耶里夏丽公司主要通过约定较高的违约金予以实现。在此种意义上,涉案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不应仅仅考虑违约给耶里夏丽公司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应考虑违约金约定所具有的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在违约金具有赔偿损失、保障履行以及惩罚违约等多种功能的情况下,不宜仅仅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便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否则合同当事人对违约金所赋予的其他功能便可能落空。


第三,某咨询公司在知道钱某在餐饮行业亦有投资的情况下,仍指派钱某参与涉案合同履行,并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钱某披露涉案合同的成果,某咨询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


第四,从违约行为给耶里夏丽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违约行为给第三人带来的获利看,涉案违约行为不仅使得耶里夏丽公司委托某咨询公司所提供咨询报告的价值被第三人知晓,而且第三人所投资的新疆餐厅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迅速发展十余家店铺,不仅对耶里夏丽公司的市场发展可能造成冲击,而且违约行为也使行为人从中获取了较为可观的利益。


第五,从合同当事人缔约地位看,涉案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即使不调整,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金额两倍的违约金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应予尊重。



本文为上海知产法院干警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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