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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大量全文使用他人点评信息 百度公司被判不正当竞争 须赔偿大众点评323万元

2017-09-04 陈颖颖 范静波 上海知产法院

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宣判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度公司需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

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上积累有大量消费者对商户的评价信息。但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搜索某一商户,页面会显示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其中大部分信息都来自于大众点评网,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实质性的替代了原告网站,具有不正当性。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实质性替代缺乏事实依据,故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供的公证证据,进一步梳理查明,由百度地图公证抽取的商户点评信息资料,其中涉及餐饮行业的1055个商户共使用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86,286条,平均每家商户使用81条。有784家商户使用的评论信息中超过75%的比例来自大众点评网,且所有评论信息均全文显示并主要位于页面前列。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首先,百度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大众点评网信息的数量、比例及使用方式,已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必然会使汉涛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次,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涉案的评论信息只是汉涛公司的劳动成果,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没有边界,其仍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上,要兼顾信息获取者、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同时要考虑产业发展和互联网所具有的互联互通的特点。


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了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衡量、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大量全文使用信息的行为已经超出必要的限度,严重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汉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百度公司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两款产品的市场地位、百度公司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汉涛公司获取点评信息的难易程度,据此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上海知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范静波说,本案涉及在互联网环境下擅自许可他人收集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的认定,信息并非法定的权利客体,但如果不加节制的允许市场主体任意的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在判断经营者使用他人信息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时候,主要应综合考虑公司行为是否具有积极的效果、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对市场秩序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影响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等方面。


结合本案,不可否认百度公司商业模式上的创新确实具有积极的效果,而汉涛公司对涉案信息的获取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具有可获得法律保护的权益,在此情况下应当对两者的利益进行一定平衡。但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并大量全文展示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这种行为已经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其欲实现的积极效果与给大众点评网所造成的损失并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其次,百度公司明显可以采取对汉涛公司损害更小,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积极效果的措施。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的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场主体不愿再就信息的收集进行投入,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并对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这种超越边界的使用行为也可能会损害未来消费者的利益。


上海知产法院干警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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