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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资源报》:江苏健全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3年6月9日第2版


为规范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办法》总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全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裁量权行使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并吸收了《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的新增内容,增强了裁量权行使的可操作性。重点结合土地行政处罚裁量的特点对相关不予处罚、酌定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情形进行了调整。例如,对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对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等。推行“柔性执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涉及责令改正的,提出应当给予合理的改正期限。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等的特殊保护。

《基准》分为处罚事项、法律依据、违法情形、罚款标准4个主项,对涉及土地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将常用土地行政处罚事项分为17类,依据每一种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江苏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基准》没有对所有的处罚事项作出“面面俱到”的细致规定,而是针对江苏省土地行政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确定统一的裁量事项,把更加具体的裁量事项留给各地方执法部门自主决定,在确保全省涉土行政处罚统一性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各地执法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地方执法效能。

此次《办法》《基准》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为,健全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以最大限度防止行政处罚中出现“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过罚不相当”等现象,最大程度体现法治社会和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王旭雁)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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