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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自产货物、建筑包工包料修理、拆迁补偿发票、中介费发票、加油卡发票、青苗补偿费等六问

财税脑图
2024-08-27

问题一:出口企业(生产型 ,免抵退税方式)接受国外客户订单,从其他工厂购进产品,出口企业负责最后的拉力检测工艺环节,是否可以列作该出口企业的自产产品?(不考虑视同自产情形)

赵强答:您好,不知您说的出口企业加工生产什么产品?出口什么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从这点可以得出结论 ,但是,什么样的属于“自产”产品,也没有觉得的严格界定。

第一种情况,从其他厂购进的产品,进行拉力检测工艺,严格说不属于自产产品。因为是购进的产品,本厂没有生产该产品,只是进行拉力检测。

第二情况,购进产品进行精包装,更谈不上属于企业自产。

第三种情况,购进产品毛坯,再进行后续加工成产品,毛坯也属于原材料的一种,或者半成品,进一步加工后才成为产品。

或者从财务角度分析,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购进的产品,会计处理和对方开具的发票品名应该是成品,第三种毛坯,可以作为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核算,最后加工成产品。

以上属于个人观点,供参考。


问题二:请问我们建筑行业,包工包料修理,能开建筑服务*修理修配劳务13个点的税率?

小鱼儿答: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符合混合销售的规定,因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既涉及服务又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建筑业包工包料修理,不能开具“*建筑服务*修理修配劳务”发票,应就修理修配劳务单独开具“*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发票。


问题三:我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需要在甲市建公交首末站,涉及拆迁村民房屋及一些其他设施,我公司对接的是街道办,将这部分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街道办,这部分费用涉及那些税,现在只付了70%街道办给开了个收据,街道办是否能让税务局代开个发票?

   王探应回答:你反映的情况涉及国家政府部门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缴纳税费和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基本符合免税规定。

1、增值税(原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三十七)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两个文件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单位和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只要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增值税。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上面分析,如果不征收增值税,那也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结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分析,街道办政支付给当地村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补偿费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因此,街道办支付给村民个人的拆迁补偿费不需要代开发票,有开具的“普通收据”、《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及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拆迁补偿文件就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即税前扣除的凭证。供你参考。


问题四:个人给企业介绍业务,取得的“居间服务费”应该缴纳哪些税费?是否可以在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

  王探应答::你好,个人居间服务费是指企业与个人之间合作,以介绍业务为主,取得的收入或所得,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茶水费”及中介费,返利、业务拓展费、提成等,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个人取得的居间服务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现代服务业--经纪代理服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是500元,因此在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情况下,超过500元的居间服务费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2022年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取得的居间服务费可以申请代开发票,一般是在个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建筑劳务需要在建筑项目地申请代开。

如果实际缴纳了增值税的,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申请代开发票或自开发票,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代开发票的,基本上是按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税务局征收。

如果个人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取得的“居间费”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局不征个人所得税,由实际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工资收入,又有居间费“劳务报酬所得”,那在次年3至6月应将居间费与“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入综合所得,合并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问题五:公司充值油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小鱼儿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又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2、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付账款——石油公司

贷:银行存款

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实际使用的,在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加油时,根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付账款——石油公司


问题六:请教老师一个问题,就是青苗补偿费,国地税合并前,地税局给纳税人代开,村上提供证明是免税的。现在税务局不给代开,理由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纳税人付给村民的青苗补偿费凭什么票据在税前列支?

小鱼儿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九条规定,农民收到青苗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付给村民的青苗补偿费不需要发票,造册由农民签字,转账支付就可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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