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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转售水、留抵退税是否影响加计抵减、留抵退税和加计抵减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四问

财税脑图
2024-08-27

一、物业公司取得自来水发票,发票内容含污水处理费,税率栏有3%征收率、不征税和免税,是什么含义?其转售水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申报?(票样来源网络)


小鱼儿答:根据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来水的分类编码简称水冰雪,征收率3%。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01〕97号和国发〔2000〕36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免征增值税。
物业公司转售水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为其他个人的除外)或普通发票,开具时不需要选择“差额征税”功能。
举个例子,某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费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某月向业主收取的自来水水费10万(含税),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水费9万元(含税),应纳税额=(10-9)/(1+3%)×3%=0.029万元。
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开具自来水水费10万(含税)的专票,业主可以抵扣税额10/1.03×3%=0.291万元。
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在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应将开票销售额、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十二栏第1、2列,将扣除的水费填入第十二栏第12列,同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第六栏相应列次;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上述开票销售额、税额、扣除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相应栏次,同时填入“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二、我公司目前有增值税留抵税额,那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要不要做账呢?
小鱼儿答: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留抵退税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加计抵减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抵减应纳税额,抵减的是应纳税额。留抵退税和加计抵减性质不同,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三、我公司收到的留抵退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采取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两种方式,能够起到增加企业流动资金改善现金流的作用,但企业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减少,并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我公司加计抵减税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需要。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中的“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以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财税脑图小鱼儿原创答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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