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活动板房是否交房产税,收汇金额达不到,PPP项目税目认定,农产品抵扣是否要自产自销证明等四问
一、工地上的活动板房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
(福建省税务局)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活动板房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江苏省税务局)答:
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于对“活动板房”货品怎么纳税疑问的批复》(苏国税发〔1995〕287号)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清晰,“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品。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活动房属于“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而非“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因此,活动板房不缴纳房产税。
二、收汇金额达不到报关单金额的95%,会有风险吗?
赵强答:关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少收汇?具体比例是多少?差异多少?是佣金还是手续费等?原则上,出口退税的收汇金额应与报关单金额一致。如果是佣金和手续费造成的,没有风险,正常按业务处理。如果差异太大,就要综合考虑存在的原因。
三、企业从事PPP项目,其取得的可用性服务补偿和绩效运维服务补偿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单独的合同,不是建筑合同,通常是与收入挂钩的,一般:年可行性缺口补助=年度可用性服务费+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使用者付费。跟政府之间只有这一个合同,没有建筑合同,但合同中有设计、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规定。
小陈税务答:这个补偿:1.是否属于政府支付;2.是否与收入直接挂钩(往往补亏损),然后决定按照什么税目缴增值税。
四、农产品发票抵扣,是否需要“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证明”?
小华答:一是按常识判断,比如销售方为***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类的,自产的可能性大,如果销售方为***超市,***蔬菜批发部,***门市部,批发、零售的可能性大;二是加强与采购人员沟通,现在比较流行“业财融合”的说法,这也算一种业财融合吧,采购人员应当最清楚是自产还是批发、零售的。这里有个厦门税务12366的答复供参考:
农产品采购,对方开具普通发票0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要对方提供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证明吗?对方没有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证明,可以抵扣进项税吗?(留言时间:2021-07-2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1-07-29)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所述情况,没有要求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证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发票应开具免税,而非零税率。如发票开具错误请退回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