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建筑、酒店、餐饮、制造等行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与指引
一、建筑行业篇
一、
财务核算要点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费用。确定百分比参照收入的核算。
二、
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缴增值税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纳税自查方法:(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2.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营改增”以后,符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部,应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该类税收风险针对建筑企业跨区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徐州市企业在本省范围不预缴企业所得税,跨省需要预缴;江苏省外建筑企业在徐州设立的项目部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防范措施:对照以上风险条件,凡符合以上应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税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进行简单的比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同步进行,要注意计税依据的差异。企业纳税自查方法:(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
三、
相关税收政策
四、
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
主要税收风险
(二)
风险防范
二、 相关税收政策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
案情介绍
(二)
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三)
纳税评估
三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一)
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二)
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防范化解: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不动产租赁服务与会展服务要分开核算。
(三)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
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征收率分项目进项核算。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3%、9%、6%,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防范化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应做进项税转出。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餐饮行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
(四)
虚列成本和费用
主要有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虚增装修费用、虚列人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不按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等形式,餐饮企业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手段,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防范化解:成本结转方法要一致,不得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如实列支装修费用、人工费用,避免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不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五)
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餐饮企业通过隐匿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套取现金,多采用现金结算,员工流动性大,对支付的员工薪酬、厨师包厨费用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防范化解: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厨师人数。如实记录厨师内部考核分配情况,核实厨师与餐饮企业工资支付形式、厨师内部工资分配情况。认真、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采用现金发工资或工资不如实申报等行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
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不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未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造成房产税少缴纳。防范化解: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要如实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如实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
二、 相关税收政策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
案情介绍
(二)
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三)
纳税评估
四、教育培训行业篇
一、
财务核算要点
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小规模民营企业为主,受到固有管理理念的影响,忽略财务管理的必要性,甚至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没有构建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内部运营问题较为显著,使得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过于混乱。由于其规模较小,大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一)收入核算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同行业规则制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如短期培训根据每期招收学员的多少以及教师知名度在价格上有较大差别,收到款项时,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成本核算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人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大,支付工资,劳务费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三)费用核算教育培训机构的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费,日常管理费,生源发动宣传等费用,可细分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核算比较简单。发生费用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二、
主要税收风险极其防范化解
(一)主要税收风险1.会计基础薄弱,涉税原始资料欠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有些为股东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未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凭证和登记账簿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个人独资举办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尤为混乱,账册不齐的现象较多;原始凭证管理较为混乱,会计基础资料不全。由于面对的客户大多为非企业客户,大部分开具的是外购或自制收据,且收取的都是现金,移动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APP进行扫码支付的现象越来越多,款项收取后存入个人银行卡中, 不存入企业账户,在账簿上不记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2.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发票管理混乱许多教育培训机构使用自行在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或是自制电脑打印票据 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也十分地不规范,如房租费用列支无正规发票,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讲课费也未取得劳务发票等。3.增值税方面的问题在日常申报中将应税营业收入混淆为免税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不开具或不全额开具发票,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计入往来款项,仅将开票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未将价外费用合并应税收入申报纳税。4.个人所得税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构成包括:承办方或出资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相对固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所得;兼职教师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流动性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劳务报酬税目所得。普遍存在对外聘的兼职教师支付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兼职教师分月支付的劳务报酬低于5000元,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项目,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财产性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住房、购车等,未确认为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5.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教育培训机构在日常核算中将部分收入少计、漏计的情况,如:未将培训收入确认收入、未将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教育培训机构的财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支出作为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对于计税工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对于超标准部分未在年终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使用不合法票据入账问题。(二)风险防范1.严格遵从《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按国家会计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培训期次建立台账,认真记录收费情况,对代收代交的费用和价外收费分项目明细纳入会计核算和监督范围。对收取的现金,要按日缴入银行账户,通过公司账户准确核算资金往来。为适应移动支付发展现状,也要以单位名义申请收付款二维码,避免以现金或私卡方式结算。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2.加强增值税管理避免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从“售票”和“开票”两个方面对发票加以管理,增强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或少开发票,隐匿收入等现象。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3.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提示财务人员重点关注:(1)单位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发放工资。对于工资发放的资料(电子资料),关注“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等科目,结合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核查发放的各项补贴、奖金、实物福利等支出,是否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关注“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是否存在股 利及利息支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4.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办理预交申报和汇算清缴。(1)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人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大。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认真核实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务报酬情况,看是否存在虚列人工工资的情形。(2)不按规定摊销装修费用、房屋租赁费的税收风险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租金或承包费未按规定在租赁期内或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而是一次进入当期损益;对自有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50%且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未分期摊销而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从而造成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3)门面房、会议室、演播厅租赁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
相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 教育辅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四、
案例展示
(一)案情介绍A市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模式为独立,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股东2人,投资比例各占50%,经营范围为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期限至2025年7月29日止。2017年该驾校账簿凭证健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018年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32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6万元,同时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会计利润138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4.5万元。2019年7月,某市税务局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情报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驾驶员培训行业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了该公司的一些异常情况。(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经分析识别,发现该企业2017年涉及以下风险点:1.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取代缴车管所考试费用180万元,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上代收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支付给教练员工资160万元。该公司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有列支教练员工资160万元,存在重复扣除工资薪金的嫌疑,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3.公司以股东名义购买两辆轿车,机动车统一发票显示不含税价60万元,增值税9.6万元,车购税6万元,合计费用75.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公司列支雇主责任险18万元,计入管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五十二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支付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自2018年度开始准予税前扣除。(三)纳税评估税务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该公司送达提醒提示函,要求公司在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回函。应公司要求,税务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了解到,公司以自己名义代收费用全额转付给车管所和教练员,教练员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也没有额外向教练员支付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回函,并在一些税收政策适用上表达了异议。1.询问约谈。根据公司回函,针对一些不能消除疑点的问题,税务人员依法下达询问通知书,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公司提供以下资料:(1)提供准驾车型学员人数、及收费标准价目表。(2)提供科目余额表和明细账。财务负责人针对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经过税务人员准确翔实的讲解税法的规定,财务负责人表示遵从税法规定,保证严格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2. 自查补报(1)2017年自查补税情况①增值税。该公司代收代缴车管所考试费用180万元,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应作为计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180+680)/(1+3%)*3%=25.05万元,同时补缴城建税及附加2.505万元②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实际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由于教练员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5.6*20%=15.12万元。③企业所得税。公司支付给教练员工资160万元,没有实际支付;公司以股东名义购买两辆轿车,合计费用75.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公司列支雇主责任险18万元,计入管理费用,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合计253.6万元,补缴城建税及附加2.505万元,应予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应补企业所得税(138+253.6-2.505)*25%-34.5=62.77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并责成其按规定做出账务调整。五、旅店行业篇
一、
财务核算要点
旅店业是一个传统服务行业,其财务核算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旅店业的经营过程大多数情况下仅涉及提供住宿等管理服务,其资金运动过程及形式相对简单,从而决定了财务核算对象相对简单。一般性财务核算项目与普通服务业基本一致,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如下特点:(一)收入核算客房前台每天结算营业收入和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不同的制度。1.权责发生制度规模较大的、房间较多的旅店都是采用这种制度,即当天的营业收入只要发生了,不论是否已收到款项,均作为当天的收入处理。旅店对宾客房金消费款结算有两种方式:一、先付款后住店(即预收房金方式);二、先住店后付款(即挂账方式)。2.收付实现制规模较小的、房间不多的旅店多采用这种制度。即当天的营业收入不包括续住宾客尚未结算的房金等收入,营业日报表仅反映当天结账离店,并且已收到款项或者确认挂账的营业收入。(二)成本核算旅店饮食制品和吧台都要核算营业成本,饮食制品成本核算与工业不同。成本核算较为简单,成本要素仅为构成饮食制品实体的原材料、辅料、调料等购进价格,其他费用包括工资不计算进成本;其中月末对厨房未用完的原材料、辅料、调料仅需实地盘点,然后倒挤,计算出当月的营业成本。(三)费用核算旅店费用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要分经营部门设立明细分类账核算,管理费用月末按一定的分配率分配各部门。旅店几项主要费用核算:1.营业部门从经理到服务员的工资及费用都列入该部门的营业费用;行政后勤部门则从总经理至工作员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都列入相关部门的管理费用中。2.旅店的能源费用如:电费、水费、燃气费,各旅店可以根据本旅店分摊方法月底分配。3.旅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按各部门实际占用量分配,如果无法分配的,则列入管理费用核算。4.旅店大额的装修费不但数额巨大,而且翻新间隔期较短,一般在三年左右的,装修费用可以预提,如没有预提,大额装修费用发生时,列入“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分期摊销。5.客房一次性用品,即向宾客提供的牙具、梳子、拖鞋等一次性用品,根据客房部统计使用情况计入客房宾客用品费用账户核算。6.旅店财务费用核算与其他行业相同,无贷款利息支出的企业,发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账户的贷方反映,月末结转利润账户。二、
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主要税收风险旅店业的经营过程涉及住宿、餐饮、提供娱乐、会议、停车等管理服务等活动,其资金运动过程及形式相对简单,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活动可能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风险领域主要集中在收入、纳税申报、成本费用、发票使用。1.收入类风险(1)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自制收据凭证少计收入的税收风险因个人消费比较多,个人往往不索取发票,另外存在职工公务出差的,就餐、购物、娱乐开在住宿发票中,以及消费单位经办人谋私套现的现象,往往要求取得超过实际消费的发票。旅馆业户存在只对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的客户出具正式发票,其他的则使用自制收据代替,从而造成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2)非住宿收入不入账或冲抵费用,不缴和少缴相关税收的税收风险现代旅店是一个集食、住、娱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为人们提供住宿、餐饮、康健娱乐及进行会展活动休闲的地方。因此收入主要由住宿、餐饮收入和桑拿娱乐收入组成,其中住宿收入是其中的主要项目。收入项目主要涉及:住宿费、餐饮费、会议费及小商品、特产零售收入等。但当前,旅店业户除取得与住宿有关的收入外,还存在许多“外快”,比如休闲度假酒店垂钓、采摘、露营、野炊、游泳、网球、羽毛球、保龄球、射击、狩猎、跑马、射箭、飞镖等健身休闲收入。还有业户将好的商铺、广告位、生态基地进行出租或作为婚纱摄影基地,这部分收入属于旅店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但一些旅店业户将此类收入不入账或冲抵费用,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账款”科目,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瞒报或少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或归入到住宿餐饮收入中,只缴纳增值税,少缴房产税等。设有餐饮部旅店业,餐饮部一般每天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作为核算月营业收入的依据。营业收入日报表是根据顾客的点菜单汇总编制的,往往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时只将部分点菜单汇总,隐瞒部分营业收入。隐瞒连锁加盟店的加盟费、会员制旅店的会员费。(3)代收代付费用的结余款项、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纳税的税收风险旅店企业代其他部门代理旅客办理车票、飞机票、观光旅游、洗车、停车等,一般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但这些代收的费用经常会有结余,实际是代理收费的手续费,一些旅店业户会长期挂账而不结转营业收入,导致少申报纳税。(4)自身消费不作收入,收支抵冲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税收风险旅店业反映的业务招待费一般很少,发生招待客人的时候是直接用餐、住宿,另外一般免费提供给员工的工作餐(或象征性的低收费),存在不作收入处理,未申报纳税。旅店业户承包人与发包方(出租方)约定以餐饮、住宿抵冲承包费、租赁费;与住宿场所装修方约定以住宿餐饮费抵冲装修款,抵顶桌椅、床、电视音响等住宿家具购置款,只就差价部分计收入。2.纳税申报类风险(1)会计核算错误,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税收风险《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旅店业户的收费标准是建立在为旅客提供住宿等相关服务基础上,为招揽顾客常常发生签单消费、支付押金消费等情况。这种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计费用,就导致当期应收的住宿费因为未收到而少缴税,或因下期收到时延迟缴税。(2)因未及时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会差异,造成增值税当期计税依据不准确的税收风险一次性收取的住宿费、房屋租赁、广告位租金、场地租赁费等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828 号】国税函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比如用于交际应酬,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按税法规定办理。业户应在收到款项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而不需考虑所属期。业户在收取长期包房及采取按照消费者先期支付购卡,持卡实际消费等款项时,采用预收款方式,一次收取半年或一年的住宿费等,根据所属期按月分摊结转收入,按结转收入申报增值税,而不是一次性全额申报,按月分摊方式不符合税法规定,难以核对,会造成申报和税务管理的混乱,同时滞延了应纳税款。3.成本费用类风险(1)不按规定摊销装修费用、房屋租赁费的税收风险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租金或承包费未按规定在租赁期内或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而是一次进入当期损益;对自有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50%且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未分期摊销而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从而造成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2)不按规定虚列费用开支的税收风险根据旅店业的经营特点,一般旅店业可能间隔3-5年进行重新装修、改造、更新家具用品设施。往往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或虚增装修工程和采购家具用品设施的价值以抬高固定资产价值,虚增当期费用开支或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价值(在以后的使用年度内计提折旧即虚增以后年度的费用),从而造成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4.发票使用类风险(1)不给个人消费开具发票的税收风险旅店业取得现金等收入不给客人开发票,或在客人索要发票时采取抹零或赠送饮料等方式,为他人开具与实际消费项目、金额不符的发票,收取开票费为未在旅店业户消费的他人虚开发票。(2)旅店业租赁柜台及商品部的税收风险旅店主业是餐饮和住宿,对于商品部、娱乐设施经常采取向外出租承包方式,但是给客人开发票时往往将商品和娱乐费用开在一起,涉嫌虚开发票。(3)存在取得假发票入帐核算进行税前扣除。(二)风险防范1.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避免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从“售票”和“开票”两个方面对发票加以管理,增强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所开具的发票的正式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隐匿经营收入;在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其他经济利益形式支付住宿费用时,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隐匿收入等现象。2.严格遵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比如对于长期包房的问题,酒店虽未收到房费,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酒店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客户长期包房收入,按规定计缴税款。3.明确承包经营的纳税义务在经营方式上,旅店商品部和娱乐服务,分为自营和外包两种。采取自营方式的,旅店应检查自身是否进行了增值税税种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采取外包方式的,酒店应保存好租赁合同及承包方相关证照复印件,提醒和督促承包方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4.装修装饰、改扩建费用不当摊销旅店不正确的摊销,不仅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还可能影响房产税的申报。因为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修理费用等,如果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酒店应将这些费用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酒店财务人员如果错误地将上述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很可能难以将其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房产税的准确申报。三、
相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四、
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会议服务、提供游览观光服务;工艺品(国家限定经营除外)销售。土地占地面积33197.40平方米、自用房产原值900万、2018年自开服务业发票484份总金额2646323元。2019年8月14日,税务局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审推送××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风险应对。系统推送疑点信息显示:疑点1:该单位在2018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3140647.69元,上期应纳税所得额为-3170554.22元,应纳税所得额均小于零。疑点2:该单位2018年度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112955.40元,主营业务收入为2348206.60元,当期其他应收款数额大且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存在风险。疑点3:2018年全年申报的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咨询顾问费与企业经营规范不相符,占比过大。(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1.该公司2017—2018年财务报表实际收入2530887.41元、2348206.60元明显与实际不符、存在不记、少记收入现象;2.营业费用2529416.15元、管理费用1685878.33元、其他应收款累计3112955.40元、其他应付款累计12662442元与收入不配比,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3.固定资产数额4331269.60元明显偏小,存在购买土地、在建工程等未入帐情形;4.存在关联企业,法人代表人丁某某在睢宁分别成立并控有90%股权的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江苏省某酒庄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企业交易不记、少记收入现象,以工程款抵顶住宿费、会议费现象。(三)纳税评估1、询问约谈针对企业关联情况,以及××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资产未分开核算现实,决定对财务人员进行约谈,并要求两家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旅客登记单上登记的人数、天数,提供房间间数及收费标准价目表,提供会议室使用登记簿。(2)××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心分布平面图,及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资产使用、内部交易情况,与婚纱摄影基地出租合营情况。(3)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提供××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账、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葡萄种植土地租赁协议。(4)××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与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关联经营关系说明。2.检查实施(1)××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7月18日,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都是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建,属于丁某某控股下的关联企业。××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用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内部接待工作、富余房间对外经营。楼堂馆所等固定资产、土地统一在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核算。会议中心只对宾馆家具、空调、电视等动产进行核算,房产、土地使用不需要支付租金;(2)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在职高管、财务等46人在服务有限公司内部食堂就餐,2017年、2018年每天收取伙食费20元。2017年、2018年收取就餐费312546元、326543元。(3)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提供固定资产明细帐、在建工程明细账、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显示,房产原值1500万、土地出让成交价2310万、出让面积33197.4平方米,代征契税69.3万、耕地占用税663948元、印花税11550元。(4)与某新娘婚纱影楼、某新娘婚纱摄影服务部、睢城镇某婚纱影楼等11家签订长期婚纱摄影基地使用合同,年会员费5万/年。因对政策不明,收入直接挂在其他应付款,未及时转帐。(5)健身、台球、雪茄吧、保龄球、游泳池、SPA水疗、电子狩猎因资金问题未建设。(6)分年度填制旅店业、会议室入住使用情况信息采集表2017年旅店业信息采集表营业收入:2530887.41元;开具发票金额:1843643元。2018年旅店业信息采集表营业收入:2530887.41元;开具发票金额:1049194元。企业在核算时,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接待作为其他应付款内部进行结算、内部会议未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已税前列支。(7)因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2017年累计农业用电401514元、商业用电314562元;2018年累计农业用电521465元、商业用电294581元;户头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电费统一在××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入帐。部分人员工资、薪金在××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列支,造成每年管理、营业费用巨大,2018年列支某酒庄园人员工资、薪金1212654元、职工福利费146852元。2017列支某酒庄园人员工资、薪金1315428元、职工福利费159871元。2018年发生咨询顾问费153600元主要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三家企业帐务处理,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8)××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心分布平面图显示,企业内部绿化率65%,存在将内部绿化用地、湖泊用地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9)固定资产——房产、土地因在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核算,企业因政策不清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0)筹建期发生筹建费用包括证件费、工资等1120025元在2017年一次性列支,其他应收款3102955.40元存在部分欠款未结转收入现象。3. 自查补报企业按照约谈存在税收风险进行自查补报并进行相应帐务调整。(1)2017年自查补税情况①调增住宿业收入744580元、会议室使用收入61000元、婚纱摄影基地使用收入550000元、用餐收入312546元,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110096.32元②补缴房产税262588.18元③补缴土地使用税9107.90元④企业所得税方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29146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5102.38元(2)2018年自查补税情况①调增住宿业收入636950元、会议室使用收入61200元、婚纱摄影基地使用收入550000元、用餐收入326543元,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103929.74元②补缴房产税243688.18元③企业所得税方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2505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0296.30元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六、 制造行业篇
一、
财务核算要点
制造业财务核算,是对制造企业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全部生产经营过程的核算,涵盖资金筹集、物资供应、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和财务成果形成与分配等五项主要经济业务。(一)资金筹集核算主要是对所有者投入资本业务和向债权人借入资本业务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二)物资供应核算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构建和材料采购业务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银行存款、材料采购、原材料、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三)产品生产核算主要是对产品制造和耗费发生过程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库存商品和管理费用等。企业成本费用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制造企业一定期间内发生费用中,为生产一定种类产品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和其他耗费,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归集计入产品成本。其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应直接计入特定产品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属于间接费用,应通过合理方法分配计入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费用分配方法。(四)产品销售核算主要是对产成品发出和货款收回过程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产品发出一般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一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销售成本结转方法一个年度内应保持稳定。(五)财务成果形成与分配核算主要是对利润形成和利润分配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本年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分配、所得税费用、盈余公积、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等。二、
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环节1.主要税收风险纳税人经营范围确定、主行业选择不准确,可能会造成税率适用、优惠政策享受、税收风险指标适用等方面的风险,并可能带来发票票种、票量核定及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认定等方面的问题。2.防范化解(1)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经营内容的主次,将经营项目依次填列在“经营范围”中;(2)在办理税种认定、发票核定等涉税事项时,发现鉴定内容与实际经营内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3)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二)设备、原料的采购环节1.主要税收风险采购是制造业税收风险的高发环节,主要体现在取得的发票等原始凭证不规范,带来不能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风险。接收虚开发票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1)缺少必要的合同签订环节,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2)取得的发票不规范,如纳税人识别号、名称、银行账户等错误;(3)取得发票开具的品目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符,或要求供货方开具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包括品目、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不符;(4)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供货方不符,款项支付方与开票方不一致,或以现金等方式代替银行存款支付方式;(5)应当或可以取得发票但不取得或延时取得,或通过变相代开、购买的发票通过白条、自制凭证入账等;(6)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收购发票不按规定开具,收购业务不真实,甚至虚增进项、虚列成本。2.防范化解(1)把好合同签订关,保证合同中反映的项目内容、时间范围、付款方式等与实际业务一致;(2)采购人员要保证货物流、票流、资金流一致,不能出现发票中的项目与实际采购的项目不一致、发票开具方或收款方与实际供货人不一致等情况,更不能人为要求供货方变更开票品目、数量、价格等内容;(3)在付款方式上,尽量选择以银行存款支付的方式;(4)健全企业内控机制。财务部门要做好合同、发票、款项支付方面的审核,对有涉税风险的业务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5)全面、及时取得发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确认、抵扣。(三)制造、加工环节1.主要税收风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改变材料用途等情况出现时,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少缴税款;或者包装物、配料、辅料、电量等未能准确归集、分摊,可能造成各项风险指标与同行业相比明显异常。2.防范化解(1)对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得抵扣行为,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2)对包装物、配料、电量等做好成本分摊,准确归集生产成本。(四)收入实现及确认环节1.主要税收风险销售环节同样是制造业税收风险的高发环节,主要体现在:(1)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在账外,不按规定时间确认收入,如边角料、废料收入、不需开具发票的收入等;(2)将高税率产品按照低税率计税;(3)不能准确核算应税、免税收入的风险;(4)价外费用,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5)红字发票、作废发票、销售退回、折扣折让开票或核算不规范带来的风险;(6)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2.防范化解(1)按照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及时做好收入确认;(2)准确选择应税项目对应的税率,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对应的进项税额分配;(3)对各类视同销售的收入、不开票收入,及时、准确做好收入确认;(4)发票开具人员要相对固定,开具环节要认真负责,减少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出现的频率;(5)关联交易行为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价、确认收入或做纳税调整;(6)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处置废料,合同违约罚款、滞纳金,固定资产盘盈,各类返还收入,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包装物等出租。以上各种形式的收入应当及时确认;(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性搬迁、各种补贴返还、债务重组等业务处理时,应做好收入确认。(五)消费税方面1.主要税收风险对涉及应税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小企业一般涉及酒、酒精、化妆品、电池、涂料、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但未做税种认定,未进行纳税申报;(2)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适用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3)改变品目造成不缴、少缴消费税的风险;(4)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方面未在移送使用时缴税的风险;(5)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的风险。2.防范化解(1)发生消费税应税行为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种认定手续;(2)在核算、开票、申报时不能将税消费品的品目改为非应税消费品;(3)关注移送使用、受托加工等各个环节是否应当缴纳或扣缴消费税,在核算上应使用组成计税价格等计算方法。(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1.主要税收风险(1)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等计入扣除项目,如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2)多转材料成本从而虚增生产成本;(3)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4)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大型设备的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费用划分不清,或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扣除等;(5)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的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等,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进行纳税调整;(6)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未作纳税调整,或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设备采购、借款协议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2.防范化解(1)个人消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业务招待费等规定了税前扣除比例的支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估价入账的成本,以及其它无合法原始凭证的支出项目,在汇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能代替正式入账;(3)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项目;(4)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企业原则;(8)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准确核算、归集成本费用。(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1.主要税收风险占用应税土地、征用集体土地,以及不符合减免税条件而擅自减免,造成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不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2.防范化解(1)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实际占用面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未测量的,以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面积为准;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据实申报土地面积;(2)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土地的,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3)按照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准确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不能将适用较高单位税额的错按低的单位税额计算,从而少缴土地使用税,且在土地等级调整后及时作出相应调整;(4)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应当准确把握出让转让方式、征用耕地与非耕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终止纳税义务时间等规定内容;(5)准确划分免税土地和征税土地,明确区分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用地与其他用地。(八)房产税方面1.主要税收风险(1)地下建筑物、基建工地的应税临时房屋、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融资租赁的房产等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2)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房屋改建及扩建支出、房产评估增值、房产证件的相关税费未完全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3)决算前已投入使用的按暂估价入账的房产,决策后未及时调整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4)长期不验收的新建房屋、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购置新建商品房、融资租赁租入的房产,未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5)扩大房产税减免范围和期限造成不缴或少缴房产税。2.防范化解(1)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产原值的确认标准、应税范围申报缴纳房产税;(2)计税依据等发生变化的,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3)准确划分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九)股权转让方面1.主要税收风险(1)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少缴个人所得税;(2)关联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少缴企业所得税;(3)未及时确认转让收入,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防范化解(1)自然人发生股权转让时,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47号)的规定,不得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2)集团企业、母子公司等具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价格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3)转让协议生效且当事人之间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后,应及时申报缴税。(十)出口退税方面1.主要税收风险(1)出口销售收入超过产能,或出口报关的货物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2)申报、抵扣时间不及时,单证的备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档管理混乱,或是因不了解退税政策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账务处理不规范,造成出口退税方面的损失;(3)出口商品编码不准确,未及时更新商品代码库,或退税率不同的货物未分开报送、分别核算,造成退税率适用错误;(4)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5)未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不能准确进行免、抵、退税核算。2.防范化解(1)掌握申报、抵扣、备案、报关等相关规定,准确核算,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避免操作错误;(2)已申报免抵退税的货物发生退运,或发生放弃免税等情形的,应及时办理补税、缴税等相关手续;(3)及时关注新政策变化和新旧政策间的衔接。三、
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1.《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3.《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15.《国家税务总局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19.《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四、
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徐州××木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 万元,主要从事木质胶合板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2017年申报销售收入4166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2348.3万元,内销收入1817.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09万元,进项税额495.1万元(其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23万元),进项税额转出93.9万元(出口退税征退税率差的部分),已缴增值税4.9万元,期末留抵12.9万元,应收出口退税92.3万元,已全部退完。省局统一风险分析识别认为该企业有多项指标明显异常,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风险。(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利用各类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税务机关获取了该公司2017 年度主要风险点,以及申报、缴税、上下游交易、财务报表等信息,并经比对、分析确认了企业存在的以下风险:1.农产品收购业务不实;2.人员工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发生不实;3.城建税及附加与增值税不配比;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5.存在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失控发票。(三)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发现了企业存在的以下违法事实,并进行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1.收购业务不真实税务人员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单板旋切机两台,工资单中有旋切组工人工资单,初步证明企业有原木加工成芯板的业务。企业全年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705份,抵扣增值税323万元。通过对提取的收购发票开具明细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有10名出售人连环出现,收购金额明显过大,企业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在对企业各类往来款项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多次大笔资金汇到省外,达523万元,账面记载反映为购进芯板,收款人却是本地的几位自然人,也就是收购发票上连环出现的人员。企业外购芯板、但以原木名义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的行为成立,抵扣税款67.9万元。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公司其它的外购面板、芯板以原木名义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共计申报抵扣进项151.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75.5万元,追缴出口退税款76.3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未按照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处以0.8万元的罚款。2.虚列工资等支出芯板加工业务对应的芯板车间人员工资,存在虚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中有明显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9万元。3.少缴其他税(费)种新征用集体土地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2.8万元;土地价值应按照容积率规则计算相应金额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照厂房容积率、办公楼容积率、土地单价等计算,补缴房产税11.91万元;购销、借款合同等少缴印花税,共计补缴1.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不配比,共计补缴1.1万元。4.以失控发票抵扣税款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为发生的一批芯板购进业务,供货方在开具发票后,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因走逃失联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公司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3.5万元。转自税海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