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新政策学习手册(小陈税务期刊2022年第9期)
让 学 习 成 为 一 种 习 惯
印花税法新政
学习专题
(学习资料 仅供参考)
小陈税务学习期刊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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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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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纳税人(扣缴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目税率
四、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
六、税收优惠
七、纳税地点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纳税申报及印花税票的使用管理
十、法律责任
十一、生效时间
十二、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十三、总局关于印花税法22问
十四、部分省市税务部门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截止7月3日公布)
1、山东(含青岛)
2、厦门市
3、北京市
4、天津市
5、上海市
6、海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扣缴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法第一条)
【例】书立应税凭证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如书立买卖合同,不仅仅是销售方印花税纳税人,购买方也是印花税纳税人。
(1)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
【备注】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2)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
【例】A银行、B酒店及C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C有限公司委托A银行向B酒店出借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借款为年利率24%(月利率为2%),借款期六个月,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23年2月1日。
上述《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纳税人:A银行和B酒店
【例】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书(摘要)
(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某某公司)有偿使用。
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上述《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纳税人:中国工商银行和某某公司
(3)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
【例】如下拍卖成交确认书:印花税纳税人为德淮半导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和荣芯半导体(宁波)有限公司,京东拍卖平台不是印花税纳税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例】英国一公司将其拥有的我国境内一处办公楼出租给韩国一公司,租赁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例】英国一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国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我国境内公司,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英国一公司和我国境内公司都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例】英国一公司将其持有的德国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我国境内公司,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我国境内公司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德国一公司将其拥有专利权转让给一家韩国公司,该专利专用于韩国公司所属中国子公司在国内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专利权转让书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总结】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需同时满足“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和“在境内使用”两个条件,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例】境外E 公司向境内F 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 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专利权转让书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例】法国一公司将其拥有专利权转让给一家境内公司,该专利权用于境内公司国内生产,专利权转让书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境外汽车租赁公司向赴境外参加会议的境内企业出租小汽车供其在境外使用,租赁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3.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印花税法第三条)
4.扣缴人规定
(1)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四条)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印花税法第十四条)
5.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法国A公司将其拥有专利权转让给一家境内B公司,该专利权用于境内公司国内生产,专利权转让书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如果法国A公司,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如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向一家境内B公司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提醒】代理人与扣缴义务人区别,代理人指的是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代理人在实践中,还可分为委托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章
扣缴义务人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它的义务由法律基于行政便宜主义而设定,为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征税范围
1.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法第三条)
【补充】《印花税法》中共有合同(指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四大类税目,17个明细税目。
(1)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条)
【例】未签订买卖合同,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再者如书立买卖合同,还是以合同为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
(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条)
【补充】民法典中“买卖合同”不包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也就是说“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除了“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 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范围,即书立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一般企业与电网之间签订供用电合同、企业间转售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条)
①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③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例】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印花税法第三条)
3.应税凭证的合同(指书面合同)范围(《民法典》)
(1)借款合同
税率: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范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
税率: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买卖合同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范围: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承揽合同
税率:报酬的万分之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5)建设工程合同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运输合同
税率: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7)技术合同
税率: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8)租赁合同
税率:租金的千分之一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9)保管合同
税率: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0)仓储合同
税率: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
税率: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范围: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4.产权转移书据
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备注】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现行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仅包含列举的土地、房屋、股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不再包含其他财产。另外,现行印花税法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例】单位转让已在车管所登记上牌的汽车,按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2022年7月1日后按现行印花税法规定,应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而个人转让已在车管所登记上牌的汽车,不属于现行印花税法征税范围。
5.特殊补充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89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2)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应税凭证征税。如常见的物业合同、审计合同就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三、税目税率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印花税法附件)
税目 | 税率 | 备注 | |
合同(指书面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 ||
买卖合同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 |
承揽合同 | 报酬的万分之三 | ||
建设工程合同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
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
技术合同 |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
租赁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
保管合同 |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 ||
仓储合同 |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
产权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 ||
证券交易 |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
【对比变化】
《印花税法》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后者中列举的“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税目税率具体变化:
(1)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调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3)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下面没有再细分,《印花税法》对此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可以看出,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按万分之五征税的税目,在《印花税法》中进行了全部或部分税率下调。目前仅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需要按万分之五缴税。
四、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法第五条)
【实务建议】签订应税合同时列明了增值税税额,可按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列明增值税税额,则需按合同所列的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例—含增值税】第四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率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例—不含增值税】第四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1、不含增值税税额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例—不含增值税】第四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1、含增值税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其中不含增值税税额租金_____________,增值税税额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法第五条)
【例】摘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____ (小写_____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 _____ 元)。
【例】摘自《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6.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6.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6.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6.4 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元整)。
附件四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1.按照本合同6.1/2/3/4计价方式,增值税税额 元,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率,该商品房不含增值税税额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元整)。
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
【例】企业之间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签约合同价(不含增值税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
税率/征收率: % ;
增值税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含增值税税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实务中,双方按照适用税率9%约定签订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后施工过程,适合甲供工程增值税政策,调整适用征收率3%,属于“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印花税法第五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法第十一条)
【提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例】认缴制下的印花税
A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其股东并于成立当月未实缴资本0万元,2023年1月17日实缴资本120万。
那么,A企业应在2023年1月31日之前(按次缴纳)或者2024年1月15日前(按年缴纳),申报缴纳“印花税——资金账簿”0.3万元(120万*0.25‰)。
【补充规定】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印花税法第五条)
(二)特殊规定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印花税法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例】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
2.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法第十条)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
【例】房东出租商铺给两个租户,房东与两个租户一起签订了一个三方合同,总租金为4000元,合同由三方各持一份,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1)如没明确两个租户各自支付租金多少,则出租方以400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两个租户应当各自以2000元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印花税;
(2)如明确两个租户各自支付租金3000元和1000元,则出租方以400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两个租户应以3000元和1000元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印花税。
3.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
【例】企业之间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所列的金额3亿元,印花税适用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应缴纳印花税9万元,不考虑是否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等情况:
(1)如实际结算价格2.8亿元,签订补充协议,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0.2亿元对应的印花税0.6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如果没签订补充协议,仅是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就不能申请退税。
(2)如实际结算价格3.3亿元,签订补充协议,需要补缴增加部分的金额0.3亿元对应的印花税0.9万元;如果没签订补充协议,仅是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不需要补缴印花税。
【例】企业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由于疫情原因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并于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则纳税人可以就减少3个月租金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备注】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如果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方式缴纳印花税,则不能退税及抵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4.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
【例】企业之间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签约合同价(不含增值税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
税率/征收率: % ;
增值税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含增值税税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实务中,双方按照适用税率9%约定签订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后施工过程,适合甲供工程增值税政策,调整适用征收率3%,属于“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5.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
【例】2022年10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公司70%(对应认缴资本为3500万元)股权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B公司。
截止2022年10月27日,深圳****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A公司实际出资1600万元,仍欠缴1900万元,且按照实际出资1600万元计算缴纳。
上述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2000万元确定,不包括未实缴的资本1900万元。
【例】公司于2022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成立时实际未出资。
截止到2023年2月至今未实际出资,其中一个人股东将其持有公司的60%股权(认缴出资额48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股东将其持有公司的60%股权以“0”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包括未实缴的“认缴出资480万元”,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如企业成立至今未经营),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需要提醒的,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也和未实缴的“认缴出资480万元”的没有关系。
6.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款)
7.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六)款)
【补充知识】
(1)多式联运通俗意义上来讲是指由两种及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共同来完成货物运输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它能充分发挥铁路、公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2)《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多式联运应属于货物运输。因此,参照《民法典》规定,印花税的多式联运合同应为货物运输合同。
8.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
9.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八)款)
10.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印花税法第七条)
五、应纳税额
1.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法第八条)
2.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印花税法第九条)
【提醒】《印花税法》删除了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纳税人直接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六、税收优惠
1.总体维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在保留《暂行条例》中免税规定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2.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提醒】凭证免征印花税,说明持有凭证或者书立以下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免征印花税,如个人与电商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对于双方均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该规定仅仅是对个人暂免征收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提醒】其他非个人相关方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如若订立电子订单,则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3.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4.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七、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
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
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
4.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印花税法第十五条)
2.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印花税法第十五条)
九、纳税申报及印花税票的使用管理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2.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3.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4.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5.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例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例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万元×1‰=100万元
6.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十、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印花税法第十九条)
【提醒】《印花税法》还删除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违法行为相关处罚规定,明确相关事宜统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十一、生效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印花税法第二十条)
【提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应注意区分。
【例】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是货物运输服务,服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双方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未签订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印花税应税凭证。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甲、乙公司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应税凭证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该运费结算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照原“货物运输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
如果乙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双方运费结算凭证书立日期是2022年7月4日,未签订运输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书立应税凭证为2022年7月4日,甲、乙双方应按照“运输合同”税目,适用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十二、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附件1〕
序号 | 文件标题及条款 | 文号 |
1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6条 | 〔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
2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 〔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
3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1项、第2项 | 国税发〔1990〕173号 |
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财税字〔1997〕182号 |
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4项中“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01〕10号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2〕424号 |
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03〕21号 |
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 财税〔2003〕134号 |
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1项 | 财税〔2003〕141号 |
1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第2项,第二条,第三条 | 财税〔2003〕183号 |
1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1项、第三条第1项、第四条第1项 | 财税〔2003〕212号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 国税函〔2004〕941号 |
1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财税〔2005〕103号 |
1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四)、(五)项 | 财税〔2006〕5号 |
1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财税〔2006〕104号 |
1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06〕162号 |
1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07〕11号 |
1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 财税〔2007〕45号 |
2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政策、第二条第(二)项 | 财税〔2008〕24号 |
2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08〕137号 |
2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03号 |
2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
2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13〕101号 |
2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15〕144号 |
2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16〕125号 |
2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 财税〔2016〕127号 |
2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17〕55号 |
29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九)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五)和(六)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第三条第(四)项 | 财税〔2017〕60号 |
3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17〕77号 |
3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18〕41号 |
3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 财税〔2018〕94号 |
3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 财税〔2018〕95号 |
3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二)、(四)、(五)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18〕135号 |
3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19〕14号 |
36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19〕16号 |
37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二十四)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资〔2019〕49号 |
3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3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40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六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
41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七条、第八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
42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七条、第八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
4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4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4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
4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附件2〕
序号 | 文件标题及条款 | 文号 |
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 财税字〔1995〕47号 |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 财税字〔1996〕55号 |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04〕39号 |
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2004〕173号 |
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 财税〔2006〕5号 |
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 财税〔2008〕81号 |
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1项 | 财税〔2015〕125号 |
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2018〕50号 |
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及条款 | 文号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3项 | 国税发〔1990〕173号 |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第三条 | 财税字〔1995〕47号 |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 财税字〔1997〕56号 |
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六条 | 财税字〔1997〕182号 |
5 |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银发〔2000〕21号 |
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华润总公司有关新增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2001〕155号 |
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3〕7号 |
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财税〔2003〕88号 |
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 财税〔2003〕126号 |
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03〕214号 |
1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收购三峡发电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03〕235号 |
1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三峡发电资产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83号 |
1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2005〕16号 |
1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05〕23号 |
1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05〕160号 |
1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31号 |
1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 财税〔2006〕32号 |
1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美国驻华使馆购买馆员住宅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2006〕101号 |
1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 财税〔2008〕12号 |
2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在华房产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09〕159号 |
2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财税〔2010〕92号 |
2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11〕2号 |
2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财税〔2011〕13号 |
2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65号 |
2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13〕3号 |
2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7项、第二条第3项 | 财税〔2013〕11号 |
2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五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财税〔2013〕53号 |
2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 财税〔2014〕56号 |
2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57号 |
3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09号 |
31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 | 财税〔2018〕119号 |
十三、总局关于印花税法22问
1、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2、印花税应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3、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4、印花税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5、印花税法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6、对印花税的缴纳方式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7、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承揽合同,税率为报酬的万分之三。
8、购买新车除了缴纳车辆购置税还需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9、销售不动产印花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10、租赁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1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12、未列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13、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4、印花税法所称营业账簿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应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15、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16、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规定,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8、印花税的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是否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20、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21、印花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22、印花税法规定的买卖合同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十四、部分省市税务部门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截止7月3日公布)
1、山东(含青岛)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2、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厦税通告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含境外单位或个人)可按期或按次申报印花税,现对我市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按期申报
(一)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二)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将自动转换为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二、按次申报
(一)纳税人按次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均可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三、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之后的印花税均按本通告申报缴纳。例如,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税款应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税款仍在2022年7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3、北京市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4、天津市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5、上海市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6、海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见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