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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的筹划案例

姜新录 财税脑图
2024-08-27

202010月,发行人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了一起关联方的税收筹划事宜。

一、基本案情

发行人子公司迪华科技于201512起租用关联方翎博新材的土地及厂房。


  2019年11月,翎博新材将所出租的土地及厂房以增资方式投入其全资子公司东骅材料。

2019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迪华科技收购翎博新材持有的东骅材料100%股权。

二、税务处理

资料称,翎博新材将其持有的土地及厂房以先增资再出售给发行人,系基于税收合理筹划的考虑,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对本次增资再出售所涉及的税收情况陈述如下:

1、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翎博新材以房地产作价增资东骅材料适用上述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20191128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总局白坭税务所出具《房地产过户免征(不征)税证明》,经审核,该翎博新材以房地产增资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翎博新材以房地产作价增资东骅材料适用上述规定,免征契税。20191128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总局白坭税务所出具《契税免税(不征)证明》,经审核,该翎博新材以房地产增资行为免征契税。

3、增值税

翎博新材以房地产作价增资东骅材料按规定需缴纳增值税。由于上述房屋建筑物系2016430日之后自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需缴纳增值税。截至20191231日,翎博新材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1月19日,翎博新材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白坭税务所申请以其土地房产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东骅材料时,出资时的评估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自该收入确认起在连续3年内分期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印花税

201912月,翎博新材与迪华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2,438万元。20201月,翎博新材已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综上,由于翎博新材与发行人系属于同一控制的企业,基于税收合理筹划,故先将相关土地厂房增资后再出售,具有合理性;翎博新材已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

三、案例点评

1、本案中翎博新材能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适用了各项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契税适用了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未适用划转的政策,而是适用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且选择分三年确认所得。

2、值得注意的是,在契税的相关规定中,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时可以免征,但直接投资时不免。本案就选择的是增资的形式,符合免征契税规定。

3、一些地区对直接投资入股并不允许适用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但本案当地税务机关允许适用。

4、遗憾的是,本案中相关方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有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中,翎博新材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全资子公司东骅材料增资发生于201911月,次月即转让了东骅材料100%股权,因此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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