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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财税脑图
2024-08-27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风险管理(江苏省睢宁县税务局)

(一)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分三大项
1.基本经营情况(注意有关代码确认)
2.有关涉税事项(回答企业是干什么的,又干了啥?有无特殊事项,特殊事项可能涉及不征税、递延纳税、分期纳税、暂不交税等情形,同时注意有关代码的确认)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小微企业可不填,主要考虑有没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

(二)主表分为四大项
1.利润总额计算
重大风险:有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去入账。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税会差异调查;
(2)应纳税所得额必须≥0;
(3)境外所得在境外有无缴税;
(4)税基式过程的优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5)税基式结果的优惠: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
3.应纳税额计算
(1)税额式的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优惠和税额抵免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由税率式的优惠转变为税额式优惠;
4.实际应纳税额计算;
新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年度汇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立即办理退税,不再以后抵减。

(三)主表利润总额及相关附表的风险防范
1、会计制度是否备案;
2、开票就算收入,不开票就不作收入;
3、不征税收入特别是财政补助问题;
4、政策性搬迁问题;
5、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问题(视同销售、分期收款、政府补助);
6、账载金额不是会计账上收入,是所得额调整后的账载金额;
7、捐赠的三步调整:收入调整,对应支出调整,所得额的计算
8、弥补亏损(一般5年,特殊10年,最特殊8年);
不是先亏先补,而是先到期的亏损先弥补,如先到期的先发生的先弥补。


(四)基础信息异常指标:两者信息上比对,一旦异常可能涉嫌偷税。
1、预警指标: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其他相关表格数据不匹配。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年度汇算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基础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主要股东分红情况三部分信息两者信息。
(2)企业预缴申报表:预缴申报表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缴方式等;随企业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等信息。

(五)长亏不倒的风险预警: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
1、风险预警:连续3年亏损,尤其是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很大时还连续3年亏损。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当年亏损额。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A类)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三项费用的金额。


(六)税负率预警指标率: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可能隐藏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是不同的,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

(七)预缴与汇缴差异的预警指标,存在少预缴税款的可能性。
1、风险预警:预缴所得税金额低于汇缴所得税金额的70%(即预缴所得税<汇缴所得税70%)
2、稽核比对数据来源
(1)四季度预缴申报表中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前三季度已缴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八)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一致
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即(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10%。指标异常存在,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的可能。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调增收入-纳税调减收入。
(1)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的累计数。


(九)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指标
1、风险预警: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指标值=(期末存货一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预警值∶50%
异常∶存货账实不符,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余额。
(2)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本年的营业收入总额。


(十)不征税收入调整异常的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只调减了不征税收入但未调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一般情况∶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对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者资产
的折旧应该调增,如果未调增的,可能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和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调增金额、资产折旧、摊销的调增金额。


(十一)应收/应付账款异常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当年新增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80%。异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应收账款∶ 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十二)预收/预付账款异常问题∶隐瞒收入预警指标
1、预收账款
(1)预警指标:当年预收账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20%(即当年预收账款余额/销售收入>20%)。超出预警值可能在的问题∶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①预收账款∶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②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预付账款:
预警指标:预付账款是负数且金额较大。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贴款的期末余额。

(十三)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如利用"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预提费用"等科目;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税收减免、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未将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8、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成本项目:虚增成本费用
10、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
11、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
12、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1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14、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1)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2)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系统中申报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度实际发放;
16、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作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2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
(1)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
(2)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针提折旧等;
21、是需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22、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23、是否存在税前扣除除利息不合规的问题;
(1)从非金购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利率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2)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变出;
(3)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现定;
24、是否存在资产损失处理不合规的问题;
(1)已作损失处理的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2)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来作纳税调整;
2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
(3)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2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27、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2)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28、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9、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十五)其他事项
30、资产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31、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2、预提所得,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用表单填报常见错误及注意事项(福建税务)

(一)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1.所属行业代码错误。企业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行业不符,若行业错误,有可能导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问题或疑点。由于所属行业无法在申报表中直接修改,如发现有误,纳税人需要到前台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2.“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有误。从事行业如果为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则“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应填“否”,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3.资产总额单位误按元填列,导致虚增资产,无法享受小微优惠。注意,“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季度平均数,而非“月度或年度平均”,单位为万元,而非“元”。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四)误报从业人数。在“104从业人数”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而非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二)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一般情况下应与财务报表中的对应数据一致。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特别要注意,不要将会计报表其他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投资收益等项目、会计报表资产处置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其他不相关项目。

2.“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需要并入“税金及附加”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三)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1.收入为负数。常见于“其他业务收入”,多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财务报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直接填入年度申报表的“其他业务收入”,虽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同样,“营业外收入”也有填为负数的,甚至发现个别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也出现此类情况。

2.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取得财政补贴应当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栏次进行填写。实务中,出现企业将政府补助填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由于“其他”中还包含别的收入,因此系统无法判断“其他”中是否包含政府补助。如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将会出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大于零,而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为零的异常情况,进而导致企业存在少计收入的嫌疑。另外,还出现将政府补助填入其他业务收入,甚至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填报会加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产生风险。

3.表中三项“非货币性资产”项目的区分

“销售商品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主营产品对外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存货换入其他非货币资产的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内容,属于交易价格中的非现金对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指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4.让渡资产使用权与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区分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则其相关收入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核算;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合同等,则发生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相关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填入26行营业外收入的“其他”行次,不在表A101010表第14行填报。

 

(四)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1.企业支付银行手续费误填在第6行“六、佣金和手续费”,实际应当填在第21行“二十一、利息收支”。

2.研究费用归集不完整,导致本表中的研究费用与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相当悬殊。

 

(五)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未调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常见情况: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有发生额,但本表未填列相关数据。

2.将没有取得合规票据的业务招待费,填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应当填在第30行“(十七)其他”。

3.将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填入第18行“(六)利息支出”。实际上,第18行“(六)利息支出”是填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

4.将违约金误填入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栏。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5.将逾期缴纳社保费发生社保滞纳金填入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表。

6.不区分具体纳税调整事项,滥用“其他”。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将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而不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职工福利费”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

7.未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应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有发生额且不征税收入已支出,未同时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数据。

9.将赞助支出混入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发生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标准税前扣除,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而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实务中,企业常将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相混淆,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处理。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2.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是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所取得的诚意金、定金、认筹金等不作为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

3.已完工未交付开发产品的申报问题(跨年度):企业如果在该年度销售已完工产品但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才交房的,由于企业还未交房,在会计上还未确认收入,可在销售的年度申报时将销售收到的金额填写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增栏”,将相关的成本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调增栏”;在企业交房时再按相同的栏次调减。

 

(七)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需要在收到的当期纳税。本期收到已记到其他收益的,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不需要纳税调整;本期收到记到递延收益的,需要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处填报,全额纳税。实务中,不少企业未按规定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内填报,而是在以后期间确认其他收益时才纳税,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八)A105030投收益整明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需要确认,个别企业直接按照投资收益金额确认税收金额,多缴纳或少缴纳所得税。

2.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都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实际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如无差异,不需要填报。

①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基本相同,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申报表。

 

(九)A105040专项用途政性整明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混淆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填入本表。

2.将未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注意: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纳税调整时,一定是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财政性资金。

3.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十)A105050工薪酬支出及整明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认为不存在调整事项即不填报本表,或在相关栏次填报“零”。由此出现工资为零等异常情形。

2.简单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未准确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依据,实际发生额数据的确认往往来自于“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上年计提的工资,于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将影响实际发生额的确认。

3.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限额扣除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是以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的基数,而并非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4.填错行次。例如企业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第3行)错填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4行),导致勾稽关系出错,原因多为串行。

5.基本医疗保险误填入补充医疗保险。经核实发现,企业误将基本医疗保险填入补充医疗保险行次,导致出现“补充医疗保险”超标未调整。企业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医疗保险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

6.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按照计提金额作为实际发生额。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应当按实际支出额作为发生额,按照政策计提但未支出的需要纳税调增。

7.混淆按比例扣除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误填为“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能造成应调整未调整,少缴税款。

 

(十一)A105070捐支出及整明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将非公益性捐赠混入公益性捐赠内。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的界定、税前扣除的条件以及扣除限额、资产用作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情形的处理。同时,要审核选择的税前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实际扣除额小于等于“限额”的,按“实际”;“实际”大于“限额”的,按“限额”。

2.混淆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21年度汇算清缴涉及的可全额扣除的捐赠如下: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注:财税2021年7号公告延长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18号公告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整明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

2.错误地对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3.对“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中涉及一次性扣除的行次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错误。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例:2021年6月,C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1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1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

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4行“(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0000。同时,应当在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写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25000,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写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2975000。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0000。

4.对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艺术品计提折旧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整明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只要有发生,无论是否有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

2.填报不全面,漏填现象较为普遍。对资产损失的范畴应当有全面的认识,不仅包括流动资产的损失,还涉及非流动资产的损失,重在无遗漏和填报准确。

 

(十四)A105110政策性搬迁整明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此表的填报是在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时,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并非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将一般性搬迁混同于政策性搬迁,享受政策性搬迁政策。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资产支出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

 

(十五)A106000企所得税弥补亏损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弥补亏损企业类型误填,造成可弥补亏损年限错误。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随意填报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导致虚报亏损。只有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年度才存在因合并或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3.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上下年度的申报表中不一致。正常情况下,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确认后不会再变动,无论在哪一年的申报表中,都应当保持一致。前后年度的申报表比较,如出现不一致,即为异常。


(十六)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将国债、地方债的转让收入误填入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收入不免。

2.滥用“其他”列享受税收优惠。“其他”用于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金额,发生的概率极小,选填此类多为存在错误。实务中发现个别企业混淆免税所得与免税收入,将农林牧渔经营收入填在“免税收入-其他”,成本、费用却照样进行扣除,导致账面出现巨额亏损。


(十七)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正确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方分红的为免税收入,有些企业未填写造成多缴税款;同时,也存在不属于免税的“分红收入”(如被投资企业根本不存在利润,未进行利润分配),误填到此列,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注意有些企业没按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没有计入损益,却在A107011 表按免税收入处理。

2.混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将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分红完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填列,直接在A105030进行了纳税调整,或者进行相反操作。注意,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投资方未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也缺乏缴纳税金的能力;按照成本法确认的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是现实存在的收入,税法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投资而免税,所以同样是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两者还是有较大差异,填报也不一样。


(十八)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加计扣除项目数量为0,或者研发费用可扣除金额大于会计账目研发费用金额。常见于个别企业为满足高新计算企业要求,直接在申报表将营业成本调入研发费用。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填报错误,造成多享受或少享受税收优惠。2021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中,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十九)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混淆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将不应减免税的项目填入本表享受优惠。

2.未将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当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填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未对“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鉴于减半项目所得减免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可叠加享受,建议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

2.“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直接按限额全额填列,未对已减征的增值税等进行扣除。实际应当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


三、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注意事项(厦门税务)

1.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0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3.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4.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5.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6.纳税人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股东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信息缺失的,应及时修改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8.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9.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10.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

11.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2.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3.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4.2021年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第四季度申报时应享受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其他税率类优惠的,应先更正2021年第四季度申报表。

15.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6.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

17.纳税人申报表审核成功后,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18.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点击申报回执下方“缴款”进行开票,可即时缴纳税款。或者,在申报期截止日之前,选择左侧菜单栏“税费缴纳-清缴税款”进行开票缴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19.纳税人存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申报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取纳税人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与季度多缴数据,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

20.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四、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9大热点问题(上海税务)


      问题1:我们是一家今年刚成立的物流配送企业,假如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是否需要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问题2:我公司在防疫保供物品的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你公司在防疫保供物品的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3 :我公司自2021年度开始适用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方面与之前有一定差异,请问,税收上收入确认是否可与新收入准则一致?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统一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分为按时段履约与按时点履约。目前,税收上收入确认与原收入准则(2006年版)较为趋同,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处理,与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金额方面存在差异的,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问题4: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期间费用明细表》里面的项目,与企业一般设置的费用明细不太一样,这样导致有些费用不知道怎么归类到项目里。是否有每个项目包含哪些内容的注释呢?


      《期间费用明细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综合设计的,由于表单长度有限无法穷尽所有的期间费用明细科目。


       2.如果找不到对应项目的都放“其他”,那么可能“其他”里面的金额会较多,这样会不会有影响?或者说“其他”里占比不能超过多少?


     《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所列明细项目,已基本涵盖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果纳税人确实找不到对应项目,可填报至“其他”行次,只要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报,则不会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对“其他”行次占比,并无硬性规定。


       问题5: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发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你公司发生的劳务费支出,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凭证后于税前扣除。


       问题6:我们公司员工接客户时,发生了交通罚款200元,我之前做账时放到“营业外支出—罚款”中,汇算清缴时我在A105000表中的19行罚金罚款栏中填了200,调增金额200,这样对吗?还需要在20行填报200吗?我们企业没发生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罚款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至A105000表中第19行。


       A105000表第20行应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如实际经营中未发生相应支出,则无需填报该行次。


       问题7:我公司某研发项目,一部分采取自主研发形式,另一部分采取委托研发形式。在立项时,只需立一个项目,还是需根据不同的研发形式立两个项目?


      根据2021年版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该研发项目只需建立一套辅助账,无需再按不同研发形式分别设置辅助账。”


       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立项数量以及项目判断与辅助账相对应。若你公司选择适用2021年版辅助帐,该研发项目只需建立一套辅助账,相应的企业只需立一个项目,并只对该单个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进行判断即可。


       问题8:我单位为软件企业,同时也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于内控管理要求和财务人员工作平衡考虑,我们一直使用上海市2018年版辅助账和汇总表,我们注意到总局发布了最新简化版辅助账,请问今年汇缴申报如何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对研发支出辅助账进行优化,并允许选择采用样式和自行设计样式。


       总结一下,当前辅助账样式分四种:


       一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继续有效。该样式对方便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8号公告增设的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该样式是对2015版的简化优化,主要是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为了降低了填写难度而增设的。简化优化的主要内容文件都有,这里也不赘述。


       三是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8号公告明确,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参照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这个文件也有相关要求也不重复。


       除了上述三种以外还有第四种,就是本市2018优化版。是本市根据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修改优化的,也就是这位网友提到正在使用的,可在税务网站“【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下的“报表软件下载”页面查看下载。


对于上述辅助账版本的使用税务机关没有强制,还是要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研发情况、财务能力和内部管理需要自主选择。同时,需要提醒,使用本市2018优化版的纳税人在填报本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的时候,“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勾选“2015版”。


问题9:我公司今年充分享受到了退税减税政策红利,4月已取得了200余万增值税留抵退税,在疫情当下,充裕了公司的现金流。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留抵退税的业务实质是将企业实际已承担的用于未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予以退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你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税税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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