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企业与个人之间无偿借款要交哪些税

严颖 财税脑图
2024-08-27

一、增值税

(一)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如果借款给员工,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如果借款给员工以外的个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自然人借款给企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根据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一般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借款给非关联方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公司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息,无利息收入体现,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二)企业借款给关联方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三)将银行借款无偿让给其他个人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四)无偿借款给个人收不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四、其他税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以外的个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本文由小颖言税 严颖 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财税脑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