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车险,别忘记缴纳这项印花税
很多企业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购买了车辆。但笔者近期对一些企业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这些购买车辆的企业,在交纳车辆保险后,忘记了缴纳财产保险印花税。下面笔者通过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纳税人购买车辆保险分为商业险和强制险,为了规避资产损失及履行强制险等政策规定,在购买“两险”后会取得保单和发票。
风险案例
近期税务人员在进行风险处理时发现,一般纳税人A企业于2021年5月从平安保险公司取得了五份购车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200000元,税金12000元,会计账载信息中分别作了管理费用和销项税处理,账载税金及附加计提缴纳中均未体现财产保险印花税核算记录,"金三"系统也未查询到相应的缴税记录。最后,A企业被税务局通知补缴2021年度财产保险印花税212元及相关滞纳金。
纳税人提出,没有签订合同为什么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一、追溯所属期为2022年7月1日之前的购车保险,按照”实体从旧“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二、所属期2022年7月1日之后的购车保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三、新旧政策期内均适用的有效规章条款: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五条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37号)第二条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规定,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风险提示
1. 从抽样涉税风险分析,纳税人购买车辆保险后一般不会签订合同,只获取保险单和发票。这种情况导致部分纳税人自然忽略了车辆保险缴纳财产保险印花税的规定。这种情形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而且占比较大。虽然车险印花税的涉税金额一般不大,但按照征管法规定,违法后会存在加收滞纳金、按违法性质可能存在行政处罚以及纳税信用评价受到影响等情形。
2. 保单记载金额一般不区分金额和税额,因此在计算车险财产保险印花税时要以保单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 根据”六税两费“系列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结合对应期间的政策享受相应的印花税减免。
作者:强军,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