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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2022年11月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财税脑图
2024-08-27

福建税务:2022年11月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电子烟是否征收消费税?
A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2.电子烟在哪些环节征收消费税?
A: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3.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A:《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4.电子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A:《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5.如果是全电发票开错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A: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开具。

6.宠物医院提供的宠物医疗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A: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因此,如果宠物医院提供的宠物医疗服务符合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按照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7.我司是子公司,先向银行贷款然后再借款给母公司,母公司把利息给我司,我司再把利息还给银行,是否可以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司的情况不符合增值税统借统还的规定。

8.我公司是美容院,为客户提供疤痕修复的业务,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美容院提供疤痕修复的业务,应当按照医疗服务征收增值税。如果符合文件规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9.我公司是美团外卖平台,外卖骑手提供的送餐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是外卖骑手提供的同城餐饮配送服务,属于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可以适用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10.在商场或者超市为一些商品做促销活动,按照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在商场或者超市为一些商品做促销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11.一般纳税人提供伤残等级评估业务,按照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因此,提供伤残等级评估业务,按照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2.律师事务所帮客户做户籍调查,按照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律师事务所帮客户做户籍调查,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3.律师事务所代客户写诉讼书,属于什么服务?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代写诉讼书属于咨询服务。

14.纳税人从事花卉绿植租借应该怎么缴纳增值税?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因此,纳税人从事花卉绿植租借,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5.消费者在美团优选平台购物,平台将货物运送至提货点后,平台消费者前往该提货点领取货物,该业务中提货点纳税人收取平台一定的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提货点纳税人应按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

16.企业销售货物,合同注明了货款和运输费,但实际上运输费由第三方运输公司开具发票给购买方,货物销售方不收取代办费用,货物销售方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包含运输费用?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因此,上述情况下,货物销售方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含运输费用。

17.我公司租入一套房产(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因为打算转租,将整套房产办理了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简易征收备案。如该房产我公司有50%自用,50%用于转租,那自用的部分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A: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纳税人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18.企业取得一张员工出差报销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只进行部分报销,另一部分费用是员工自行承担的。对于员工自行承担部分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是否需要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不可抵扣情形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9.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办理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A: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因此,根据最新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该部分留抵税额退税对应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进行调减?
A: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因此,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如果纳税人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部分留抵税额退税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进行调减。

21.销售核酸试剂,可以申请增值税简易征收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因此,若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22.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选择差额征收方式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需要用差额开票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采用差额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签订委托代征的协议?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请核定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因此,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请核定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24.企业向自然人购买烟花爆竹,自然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A:根据《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三、基本规范
……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
2.销售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4.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5.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因此,自然人销售烟花爆竹,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5.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了两种不同用途的电器,是否可以要求商家根据不同电器开具两张增值税发票?
A: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销售方可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分行开具,也可选择开具两张增值税发票。

2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厂牌型号”填写有误,销售方需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已缴纳车辆购置税,该情况下是否需要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因此,“厂牌型号”填写有误时,消费者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应办理车辆购置税更正申报。如果产生多缴税款的,应按照文件规定申请退税。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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