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会处理
2020.3.1~2022.3.31,2023.1.1~2023.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依据: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税〔2008〕170号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依据:财税〔2008〕170号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三)应当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