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自然人为自己的公司虚开普通发票冲抵成本被判刑案例
本案是一起自然人虚假代开,最终受票方被追究虚开责任的案件。由于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该税率显著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有的涉税中介机构和企业通过个人虚假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为企业“降低”税负。须提醒广大企业的是,虚开普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其他发票罪,具有刑事风险。企业应当以真实业务为底线,坚持合规经营,避免税务风险。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沪011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D(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期间,在公司与代开人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委托叶某、于某、胡某(已判决)等人提供指导和代开发票服务,配合叶某某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以此方式将个人劳务所得变换为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纳税。叶某等人将合同、代开人身份信息等材料汇总后报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经查证,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847万余元,均已入账冲抵成本。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在住处等候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四家涉案公司完成了合规整改,并补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史某、叶某、于某、胡某、尹某、钱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发票、付款报销凭单、业务回单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及电子缴款凭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白楠
书记员 刘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转自: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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