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州税稽 罚 〔2022〕 10 号1、你单位2020年存在不真实预计暂估费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暂估的55,293,420.58元费用无税前扣除凭证,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293,420.58元。2、你单位2020年存在将已停工停产的机器设备继续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一期已停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得再计提折旧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19,837.89元。3、你单位2020年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60,000.00元。4、你单位2020年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具有合理商业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你单位支付给***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服务费20,386,535.84元,不具有合理商业安排,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86,535.84元。汇总以上问题,你单位2020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84,359,794.31元。查阅你单位相关年度纳税申报发现,企业存在当年或以前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总额75,111,126.00元(备注:官方信息不完整)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2,312,167.0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56,083.54元。这些涉税违法问题,基本上属于很基础的税务问题,按理说一般财务人员都应该知道,但为什么企业事先没有进行纳税调整呢?如果金额比较小,我都会怀疑是为了应付检查故意留下的小问题,可惜金额太大,不像。那就只有两个原因了,要么是确实不懂,要么是心存侥幸。这个罚款,其实足够公司聘请了一个业务水平合格的财务人员了。《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1版8次印刷),政策更新截至2022年9月30日。 购买地址:https://j.youzan.com/qC1_0T,可扫描下图二维码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