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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商行选择简易计税不符合规定补税案例

财税脑图
2024-08-27

该商业银行因简易计税补缴税款3552万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报告期内,本行异地机构按简易办法计税适用 3%增值税税率,并已向相关税务机构备案。2022 年 7 月本行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马税一通[马税一通 2022]34 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 年第一批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安排,安徽省内机构按简易办法计税适用 3%增值税税率改为全部按6%缴纳增值税(不含村镇银行),本行共需补缴增值税 3,552.47万元,附加税423.9万元。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本行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对2021年度、2020年度和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影响金额分别为-429.38万元、-770.81万元、-497.30万元,占各期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比例的绝对值分别为0.66%、1.30%、0.92%。本行原异地机构按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增值税税率已向相关税务机构备案。
本行2022年税务补缴税款主要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第一批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安排所致,由本行不可控因素导致,也非因本行主观意愿而产生的,发生前公司无法合理预计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故本行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情形。
如上述,基于该补税事项因本行不可控因素而产生,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切实执行,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H10040 号),会计师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行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雨山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马雨税通[2022]4297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对补缴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未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



陇上税语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自:陇上税语)

不予加收滞纳金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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