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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之争新进展:“50年协议”再发讼争

张剑 财经E法 2023-02-08

近日,多份新的法院判决引发争议双方又一次隔空交锋。

本文字数4473,阅读时长约14分钟

文|财经E法 张剑

编辑|朱弢

围绕着红牛饮料的纷争仍在持续。

此前,华彬集团一直主张拥有红牛50年的经营权,其依据为一份签署于27年前的协议(下称“50年协议”),但红牛品牌持有方天丝集团并不认可这份协议,并一直围绕着红牛商标使用权展开诉讼。

近日,南昌、深圳两地法院的两份判决引发双方再次隔空交锋。

2023年1月5日,《财经》记者获悉,2022年12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南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彬集团方面的两家江西省内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进行赔偿。这份判决也认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下称“中国红牛”)并非“50年协议”当事方,且该协议中没有中国红牛可使用天丝公司相关商标的条款。

在此之前的2022年12月29日,中国红牛曾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已经收到一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下称“前海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中国红牛、天丝公司等四方在1995年签订的“50年协议”中,有关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条款有效。中国红牛由此认为,只有该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随后,天丝公司也很快发布声明表示,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天丝公司方面已经提起上诉,这份判决书不能改变中国红牛方面的红牛商标使用授权期满和经营期限届满的事实,并指责中国红牛的声明“故意断章取义,旨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01

多家经销商被认定商标侵权

据财经E法了解,南昌中级法院的这一判决于2023年1月3日送达天丝公司。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龙泉公司”)是华彬集团在江西省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旺中旺公司”)从龙泉公司进货,销售红牛饮料。判决书显示,龙泉公司、旺中旺公司销售的金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罐体上使用红牛注册商标图案,属于商标性使用,未经天丝公司方面许可,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书显示,这起诉讼进行过程中,龙泉公司引用“50年协议”作为抗辩,认为其销售红牛饮料的行为并不侵权。龙泉公司提出,中国红牛、天丝公司在内的部分股东之间于1995年签订了“50年协议”,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只有案外人中国红牛有权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中国红牛已于2019年向深圳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有效。如法院确认该条款有效,则案外人红牛公司是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唯一合法主体,有权使用红牛商标生产红牛饮料。依据“50年协议”第一条约定,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独占权利,是唯一有权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的合法主体,依据该协议,中国红牛有权使用案涉产品商标。

龙泉公司、旺中旺公司均提到,多年前的合资协议中有约定,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的资产。而作为合资公司资产的商标是否应归中国红牛方面所有,已经出现纠纷,这起纠纷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受理。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对此,南昌中级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此前一份判决书已经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该案在判决后进入了再审审查程序,但并不影响原判决效力;此外,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50年协议”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亦不具有约束力;据此,不准许案件中止审理。

对于“50年协议”的效力问题,南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中国红牛并非“50年协议”当事方,且协议中没有中国红牛可使用天丝公司持有的红牛商标的条款。另外,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约定的,天丝公司对中国红牛就涉案商标签订的许可协议,明确约定许可至2016年10月6日终止。

据此,南昌中级法院判决,龙泉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天丝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51万余元。

此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31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在沈阳最大的经销商,销售侵权产品并侵害了天丝公司商标专用权。这份判决也对“50年协议”及关联案件、最高法院再审审查程序、深圳仲裁案的影响未予认同。

这份判决指出,根据中泰红牛双方签署的多份商标许可协议,双方就商标使用需另行签署许可合同,中国红牛一方仅依据“50年协议”主张有权使用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关商标许可协议均已到期,在许可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案涉商标。

02

一审认定“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 

如果说南昌、沈阳的判决让天丝公司在诉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但前海法院的一份判决则让中国红牛处于有利地位。

前述由前海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1995年11月10日,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甲方,下称“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红牛(丙方)、天丝公司(丁方)共同签订了“50年协议”。其中第一条为:“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丙方和丁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中食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显示,前述《协议书》第7 条约定的有效期限为50 年。

判决书显示,前海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四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有效。

中国红牛在声明中称,根据这一判决确认的内容,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天丝公司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为: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天丝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声明称,上述判决不仅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而且也确认了天丝公司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行为的非法性。

声明还称,根据该判决,自2019年起天丝公司陆续上市的红牛安奈吉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进口、国产)、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以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等,皆为非法生产或售卖的侵权产品。同时要求天丝公司及代理商、经销商:即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继续生产、销售者,中国红牛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天丝公司随即发布声明回应称,前海法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已启动上诉程序,并表示将坚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天丝公司在声明中称,这份未生效的判决不能改变中国红牛的红牛商标使用授权期满和经营期限届满的事实,中国红牛的声明“故意断章取义,旨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天丝公司在声明中还称, 该判决仅与所谓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声明还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20年 12 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属于天丝公司,天丝公司对中国红牛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

天丝公司表示,1998 年 8 月 31 日,该公司与中国红牛方面等投资方签订了《98年合资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期限为20年;第五十五条约定,该合同经签订后,合资各方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该合同不符,均以该合同为准。《98年合资合同》系各方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天丝公司据此认为,此次判决中提到的“50年协议”并非各方正式签订的有效协议文件,且已先后被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95年合资合同》及《98年合资合同》所取代。

03

“50年协议”是非正式合同? 

前海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这起诉讼由中国红牛方面在2019年2月发起,天丝公司方面曾提出管辖权异议。2022年5月和6月,该案两次开庭。

中国红牛的主要诉讼请求为,确认“50年协议”的第一条有效。判决书显示,这份协议落款处有甲、乙、丙、丁四方代表签字。

天丝公司在诉讼中曾提出,“50年协议”缺乏法人公章和法人对签字自然人授权,因此,否认这份协议合法有效。该公司认为,这份协议属于磋商性质的文件,并不具有合同效力或法律约束力。

天丝公司方面还提出,1995年、1998年,天丝公司和中国合作方先后合作成立了两家合资公司,并分别持有这两家的股权,其中即包括中国红牛。合资公司设立之初,在中国各地设有多家分公司负责红牛饮料销售,但是后来这些分公司均被注销。天丝公司据此认为,因为改为在合资公司体系外的北京红牛饮料有限公司来销售红牛饮料,可见合资公司很早已不具有销售身份。合资公司成立,依据是两份新协议,在新协议生效的情况下,“50年协议”已经发生变更。

天丝公司还表示,“50年协议”中的甲方和乙方都已经不再是合资公司的股东,且合资公司本身也无权使用红牛商标生产销售,协议书第一条不具备约束力。第一条有效性必须以合资公司有权合法生产红牛饮料为前提,目前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无权开展经营活动。

针对天丝公司的上述观点,前海法院认为,在中国民法体系中,并不存在正式合同与非正式合同之分,只要是内容确定、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受法律调整的合同。如果某些合同内容不够完整,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补足,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属性;合同有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是否有变更合同的行为,都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天丝公司方面认为的成立后的合资公司的实际经营方式,并不影响“50年协议”的效力。

前海法院还认为,“50年协议”“95年合资合同”“98年合资合同”,这三份合同的主体不同,不符合合同变更的主体条件;“50年协议”所针对的是四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后两份合同的内容所针对的是合资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关系,针对的对象也是不同的。因此,不能认定“50年协议”中的第一条发生了变更。

04

“50年协议”真伪成罗生门 

中泰红牛之争自2016年10月至今,已历经六个年头。通过梳理诉争出现以来的多项判决可以发现,天丝公司聚主要焦在红牛商标权的有效期和使用权问题,并一直处于有利地位。

中国红牛则一直认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是“50年协议”,并据此认为目前的商标授权和销售经营行为仍处于有效期内。

甚至对于“50年协议”本身的是否真实存在,双方都各执一辞。天丝公司称,中国红牛在相关诉讼中并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原件,而是用复印件取得公证书,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存在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情形。

此前的2022年2月23日,中国红牛宣布,已经向司法机关提交了“50年协议”原件。对此,天丝公司方面并不认同。在双方的仲裁案件,天丝公司方面提出了对这份协议的鉴定申请。鉴定机构认为这份协议的真实性不存在问题。对此,天丝公司方面表示,双方合资20 年的历史中,没有任何一方在任何文件或陈述中拟用或提及该协议书,其真实性存疑。

上世纪90年代初,天丝公司创始人许书标将红牛产品带入中国,并促成了中国红牛成立。2012年,许书标去世。

天丝公司还表示,即使“50 年协议”只是对“红牛”商品的独家经营权做出了约定,并没有任何关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内容。天丝公司与中国红牛的商标授权许可关系已经于2016 年10 月6 日到期终止,中国红牛及其关联公司在此之后无权使用“红牛REDBULL”系列商标。

实际上,在双方之前的商标权诉讼中,已经涉及到“50年协议”的效力问题。

2020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审理过程中,中国红牛曾提交 “50 年协议”,但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最终判定天丝公司是“红牛REDBULL”系列商标真实权利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也在相关判决中认定,虽然华彬集团的关联公司同样提交了“50 年协议”作为未侵权的抗辩理由,但是这两家法院认为,“50 年协议”不能成为侵权行为合法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定华彬集团方面的关联公司停止侵害天丝公司的“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停止将“红牛”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承担经济赔偿。

此外,2022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红牛(广州)控股集团及其生产、销售商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不得生产、销售、宣传、推广含有侵权标识的商品;并判决红牛(广州)控股集团不得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红牛(广州)控股集团等三被告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余万元。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的多份判决都认定,最高法院的红牛商标权属案再审审查程序、“50年协议”及其相关诉讼和仲裁案件等,都无法改变生产、销售未经天丝公司合法授权的红牛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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