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普法室丨防疫中的守法规定,你get到了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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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役中,我们看到了人民的温暖与光辉,同时也看到了人民对战胜疫情的决心。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对于疫情防控做出了许多规定,比如2020年1月23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2020年1月25日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再比如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文件,是对疫情防控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包含着的是国家对于打赢这场防疫战的坚定决心,是国家对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深切关怀。
自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人民群众团结一心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总有一部分人不听从管理安排,做出违反防治规定的行为,最终害人害己。
青海西宁苟某案想必同学们都不陌生。
青海西宁一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1月16日返宁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其后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3位密切接触人员确诊,900余人被隔离。
1月31日,西宁市公安局对苟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3月17日,青海西宁湟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在这个案件中,苟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900余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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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此案构成的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类似于青海西宁苟某案的还有很多,比如江西赣州陆某、江苏徐州张某等等,全国各地都在上演着类似的案件。更甚至于近日出现的郑州毒王、广州毒王。针对这些违反疫情防治措施的人和事,为了防止疫情扩散,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采取了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对于我们同学来说,认清涉案行为严重性,严守法律规定,平安度过疫情期是重中之重。
2.社会上还存在着企业以及单位不配合防疫工作的现象,针对这类企业,他们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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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还需时刻警惕,以免触碰法律底线。
供稿:法学院法律顾问团
指导老师:王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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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丨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