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临夏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实现“宽进严管、自然淘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依法办理、公开公正、便民利民、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结合临夏市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辖区内的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零售点进行规定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临夏市行政辖区内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临夏市行政辖区内零售点之间最近可通行距离须≥20米。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的特别规定:
(一)以下各项不受本规划第四条的限制,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
1.加油站、连锁超市。
2.连锁超市须具备的条件:
(1)以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2)营业面积应当在100平方米及以上。
(3)除卷烟等特殊商品外,采取客户自选方式销售,收银台统一电子结算。
(4)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连锁经营方式。
3.旅游景区(包括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区,在不违背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森林防火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
4.临时性建筑工地内设立零售点,且能提供施工方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的。
5.营业面积>200平方米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6.营业面积>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三资企业除外);
7.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且具备一定卷烟经营能力的大中型娱乐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持有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申请人,经核实后,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但仅限申请人本人亲自经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容易污染烟草制品的物品的;
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含)范围内的;
4.经营场所位于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5.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区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七条 可通行距离的测量方法:
1.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或零售点经营场所是窗口店的,以窗口中央作为测量起始(终止)点;
2.毗邻县(市)辖区交界零售点距离的测量,应当以本县(市)和毗邻县(市)中最近的零售点作为间距测量参照物;
3.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4.依据本规划第五条设置的零售点和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流动摊点不作为测量距离时最近零售点的参照物。
第八条 中、小学校周围100米的测量方法:从学校大门(包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方圆半径距离。
第九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条 本规划由临夏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临夏市烟草专卖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临夏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通知》(临市烟专〔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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