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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衙内”开办18家公司,被指做局侵吞数千万元土地!
01被前妻泼硫酸后花百万元治疗,开18家公司
李隆春,四川省达县地区万源县(今达州市万源市)人,1970年代任万源县领导,1980年代末任达县地委副书记,1993年任达县地委书记,2000年达县地区改为达州市,任市委书记;2003年任四川省人大农委副主任。2007年前后退休。 李隆春在达州任职期间,官声不佳,坊间送其绰号“李茅台”,其任上还发生过通州商场特大火灾安全事故以及儿媳深夜穿睡衣坠楼身亡的丑闻。 其子李明徽一边任职达州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一边做生意。他系达州市中心医院药品的重要供应商,还承建了不少土建工程。 “达州广电大厦就是他建的。”跟李明徽认识了20多年的丁启民说。
李明徽命运的重大转变,发生在2001年2月,情人节前数日的一天。他在位于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宿舍楼五楼的家中,被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的前妻贺小青(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职工)往面部和生殖器等部位泼了浓硫酸。 贺小青当日从家中阳台高坠死亡。达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曾进行调查,但后来不了了之。李明徽被送往重庆西南医院及北京进行治疗,花掉医药费100余万元,后予以公费报销。 尽管接受了整容手术,但李明徽仍能明显辨认出被毁容,熟悉他的人称,其左眼失明。 2003年8月,李隆春被调离深耕数十年的达州,去往四川省人大任职。李明徽在治疗结束以后,亦离开了达州市检察院,去往成都居住、生活。一种说法是:年仅32岁的李明徽办理了病退手续。 “企查查”信息显示,李明徽先后拥有四川达州、成都及辽宁盖州18家公司的股权(目前存续8家),涉及医药、矿产、建材、房地产、酒店、幼儿园、运输、餐饮、信用社等多个行业。在这些企业中,仅其认缴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就有成都市天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90万元)、万源市宏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30万元)、达州市明科商贸有限公司(100万元)、达州市兴龙置业有限公司(384万元)、四川鑫天朗医药有限公司(440万元)、四川豪斯置业有限公司(100万元)6家,出手阔绰。
在李明徽康复之初于2004年6月设立的四川鑫天朗医药有限公司,李明徽出资720万元占股90%,杜尚青出资80万元占股10%。 “杜尚青是李明徽的母亲,杜尚明是其舅舅,杜强是其表弟,朱兴强也是其表亲。”知情者如此介绍在李明徽投资的公司里多次出现的这些关系人。“李明徽早已是亿万身家。”
02被指诈骗土地房产,屡次变换身份摆脱追责
福田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杜尚明、朱兴强。
2004年4月29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杜强、李明徽,李明徽出资99万元,占公司股份的99%。
2007年3月20日,李明徽接替杜强担任法人代表,但在4月4日再次由杜强担任法人代表。4月6日,李明徽以99万元将99%的股份转让给裴传忠。
2009年3月16日,由李明徽控股(占90%股份)的四川鑫天朗实业有限公司又以99万元的价格,从裴传忠手中接走了其全部股份;2010年3月9日,李玉竹等3人以1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鑫天朗公司和杜强持有的全部100%股份。
2010年5月13日和2014年12月17日,福田公司分别增资至1000万元和5000万元,经营范围增加了房地产开发。
“李明徽的舅舅、表兄弟都是代持的‘白手套’,我去谈合作均是李明徽出面。2004年,李明徽不在检察院工作了,股份马上就转回给他。我们看看从那时开始的四次股权转让,名下土地不断增值,转让价格却次次平过,1元不增、1元不减,傻子也能知道是玩的手段。”被李明徽告上法庭的丁启民说,自己跟他合作,属“引狼入室”。
1999年11月,丁启民、严杰芳夫妇从达川银丰实业有限公司,以105万元购买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马房坝村国有牛奶场的土地及房屋,其中土地面积7523平米,房屋2230平方。 此后,丁启民寻找合作方,以他出地、对方出钱的开发方式启动土地开发。市委书记公子李明徽对此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 对于能够“背靠大树”,丁启民很高兴。2000年12月,丁与李明徽控制的福田公司签署《转让协议》,约定将牛奶场使用权以110万元整体转让,“实际上是共同开发,我没有收取一分钱。”丁启民称。 让丁启民笃信能搞定一切的“李衙内”并未将此地开发出来。2001年因李明徽夫妻关系恶化,李被硫酸烧伤及其前妻从五楼坠亡后,李忙于治疗和前妻家各种事宜的善后,开发更是变得遥遥无期。2007年4月12日,李明徽与丁启民夫妇另行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由丁夫妇卖给福田公司的土地和附着物,各方按实际投资比例占有股份、分配利润。 但此后,牛奶场土地仍未开发。2010年3月5日,按捺不住的丁启民夫妇在《达州晚报》刊登寻人启事,找寻李明徽下落。此后,丁夫妇将福田公司告上法庭,李明徽为第三人。丁夫妇称《转让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并未收到土地转让款,且被告无房产开发资质,请求达州中院:确认双方合作开发关系;因被告不具备开发资质,确认合作开发关系无效;判决返还土地及房屋给原告。达州中院认为,2007年4月12日,在福田公司法人代表由李明徽变更为杜强的第8天,李明徽与原告丁启民夫妇签订《合作协议》;2009年3月16日,福田公司的股东又变更为杜强、鑫天朗实业,第三人李明徽作为鑫天朗实业法人代表、被告福田公司的股东,在2009年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土地如何处理进行商谈时,又代表福田公司进行商谈。因此,李明徽与原告签署协议的行为代表福田公司。 伪造150万元收条的行为,数额巨大,已涉嫌犯罪。但达州中院未对此移交警方处理。2010年12月,该院判决丁夫妇与福田公司合作开发关系成立,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补充;驳回了丁夫妇要求归还土地等其他诉讼请求。 丁启民夫妇和福田公司均提起上诉。 四川高院认为,李明徽不是福田公司法人代表,无权代表福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福田公司对该《合作协议》未予追认。丁启民夫妇对李明徽的身份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合作协议》的签署,系丁启民夫妇与李明徽之间合作关系,而不是与福田公司形成的合作关系。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故协议无效。 此外,该院称对土地转让费用履行情况不做审理。7张虚假的收条,再一次被无视。
2011年6月,四川高院终审判决:撤销达州中院一审案件,驳回丁启民夫妇诉讼请求。 丁夫妇不服,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11月,最高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至此,丁启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的路走到了尽头。 “李明徽实际没有出一分钱,却骗走了我的土地、房屋。这些判决,令我哭笑不得,想起了《红楼梦》里的葫芦僧判葫芦案。”丁启民说,“法院遇到关键的问题,譬如伪造证据、土地转让款是否支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就糊里糊涂判个结果,公平、正义何在?”丁启民对李明徽恨之入骨,他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 2013年12月23日,福田公司安排300多人,拉着警戒线将牛奶场团团围住,将丁启民打伤,强行把他及家人赶出牛奶场。 2015年1月16日,福田公司开始施工平场,丁启民向达州市城市监察大队报案,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责令其停工。当执法人员离开后,福田公司一方人员对丁启民实施暴打致伤,致其住院治疗28天。福田公司承担了医疗费用1.8万余元,并赔偿其5.5万元。
03司法鉴定两度锁定7张虚假收据,造假人却逍遥法外
“他们不是伪造证据,说我收了土地转让款吗?我就要到公安报案,看如何戳破他们的谎言。”2012年11月,丁启民向通川区公安分局报案:李明徽及福田公司伪造证据诈骗土地。他满以为:有了司法鉴定,追究李明徽等的刑事责任没有问题了。然而,现实让他再次碰壁。 2013年8月,通川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答复称:经初查核实认为福田公司及李明徽没有犯罪事实。
笔者就与丁启民的纠葛问题联系李明徽,李明徽称:关于丁侵权的证据已经交法院,丁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笔者继续向其核实相关事宜,李明徽以“我不认识你,你没有任何权利来问我”和“我没有义务回答你”拒绝交流,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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