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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和许多处于拆迁补偿纠纷中的人一样,家住贵州铜仁的席女士遭遇了断水断电逼迁,但是席女士却没有像大多数人一样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来维护自己权益。
由于席女士只知道自家遭断水断电的现象,并且也确信是拆迁部门的逼迁行为,但是手头上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断水断电和征收部门有关系。所以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如何拿到拆迁部门指令断水断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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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首先把目光放在了当地供电局身上。供用电关系虽然也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但它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着根本的区别。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法律关系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但是在供电关系中,供电局属于政企合一的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垄断经营,用电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然而权利义务总是对等的,在拥有垄断经营权利的同时,供电局也负有保障供电安全,不得随意中断供电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就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于是冠领律师基于该法律规定向供电局发函,指出如果供电局不告知席女士停止供电的原因,我们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结果在冠领律师意料之中,供电局没过几天就向席女士邮寄了一份县政府下发的《关于配合做好老车站片区城棚改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函》(以下简称《配合断水断电函》),并说明了情况。而在这份函件中,县政府明确要求县供电局和供排水公司配合做好该片区未签订补偿协议用户的水电关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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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函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都得以确定,冠领律师紧接着就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发出的《配合断水断电函》。
法庭之上,县政府的代理人明显也是有备而来。为了辩驳我方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振振有词地发表了以下观点:
第一、《配合断水断电函》不是行政命令,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从形式上看,是商量供电供水企业配合拆除施工的信函。从内容上看,是为了确保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安全采取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不受损害。
第二、被告与供电、供水公司并非上下级隶属关系,属于平等主体,被告向供电、供水公司发出《配合断水断电函》是希望得到供电、供水公司的配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被告本身不具有断水断电的法定职权,也不是断水断电的具体施行者,因此断水断电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第三、供电供水企业对房屋拆除区域进行断水断电是一种临时、短暂的措施,是对施工人员和供电供水设施的保护措施。至今未对原告恢复供水供电是由于其房屋存在违法建设问题,这是供电供水企业在职能范围内制止原告的违法行为。
然而,以上辩驳理由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所内召开的案件研讨会上早已被提了出来,并针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冠领律师都做了充分的应对准备。法庭上冠领律师运用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依托法律,兼谈情理,对被告提出的理由一一作出辩驳。
话音落时,胜负已见分晓。
席女士收到胜诉判决的当天,家里的水电就都通了。看着水龙头哗哗流水这个再平常不过的景象,席女士却止不住地留下激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