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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國旗輕判社服 法律界促上訴

大公文匯全媒體 香港连线 2020-09-04


【10·31香港連線】大公報記者段遠峰、郝壽報道:沙田侮辱國旗案日前在沙田法院判刑,為近四個多月暴亂來多宗侮辱國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裁判官李志豪最終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社會一片嘩然,認為明顯輕判。政界人士認為,相比美國領館被塗污案中的被告判處即時監禁,是次案件情況更為嚴重卻只判處社會服務令,相關判決可能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有法律界人士促請律政司上訴,並要求審視將來同類案件的審理程序。


沙田侮辱國旗案被告判處社會服務令,社會一片嘩然認為是輕判(美聯社)

  

控罪指,21歲被告羅敏聰報稱任職冷氣技工,於今年9月22日事發當天,與大批滋事者把一幅從沙田大會堂旗桿拆下的國旗,帶入新城市廣場三樓中庭侮辱。羅又曾把國旗拋高,任由它跌在地上後踐踏。其後羅等人把已被噴黑的國旗丟進垃圾桶,推落沙田公園水池。羅當晚被捕後,稱因「貪玩」才侮辱國旗。裁判官李志豪以案件不涉及焚毀國旗此等危險情節,加上被告認罪及年輕,只判處社會服務令而不需判監,惟他又為了「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把時數提高至200小時,其間被告須接受感化官監察。

  

吳永嘉:案件有組織有預謀

  

案件判刑持續引發輿論回響。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律師吳永嘉引述庭上案情指出,案發當日懸掛於沙田大會堂的國旗被拆下,遭滋事者亂拋,從三樓跌落地面,涉案人拾起國旗後將其扔入綠色垃圾手推車,再推至沙田公園,把國旗扔入水池,其後又與另一夥人撈出國旗,棄置在城門河,整個過程顯示案件有組織、有預謀,案情相當嚴重;相比起有人因在美國總領事館外牆噴漆而觸犯刑事毀壞、被即時監禁四周,這宗侮辱國旗案直接損及國家尊嚴與象徵,卻僅判處社會服務令,會使原本守法的市民錯誤理解案件性質及案情嚴重性。

  

陳曼琪:須以監禁作刑罰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國旗是國家象徵,代表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近期香港不斷發生玷污國旗的罪行,法庭應向社會發出清楚、強烈的信息:玷污國旗是嚴重罪行,須以監禁作刑罰,而非刑罰較低的社會服務令,否則按以往判例以及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的標準,恐怕會不具阻嚇作用。

  

陳曼琪反問:「是否每宗玷污國旗案,都要以刑罰較輕的簡易程序處理?」她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


(大公報製圖)

  

翻查資料,裁判官李志豪過去曾經處理過侮辱國旗的案件,包括去年處理古思堯侮辱國旗案,案情指古思堯在2017年7月15日、10月1日,及2018年1月1日以公開及故意方式,分別將國旗弄出兩破洞;另一次在國旗上寫「送終」字句,再倒轉展示;第三次是塗污國旗及區旗,在旗上寫下「奠」字,李志豪當時直指被告屢犯,須處予即時入獄,判監兩個月。


塗鴉美領館監四周 市民轟同罪不同刑


「政中香港人」團體逾50人下午三時到律政司請願,要求律政司就暴亂中首宗「侮辱國旗罪」輕判社會服務令上訴。該團體負責人劉礎慊表示,對比起早前,有人塗鴉美國領事館,被判監四星期,判罰結果,差天共地,讓市民懷疑法官的量刑準則有強烈的個人政治色彩,並未能持平公正作出判罰。


「政中香港人」逾50人請願,要求就「侮辱國旗罪」輕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大公報記者攝)

  

劉礎慊列舉了此前多次辱旗的案例,認為此次的判罰太輕;他直言,法官不應以個人觀點進行判斷。他表示,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不尊重國旗就是不尊重自己的身份。「我們的護照上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我們走出國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對我們保護。

  

「政中香港人」在律政中心東座門口喊口號、拉橫幅,並交付呈給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信件。他們表示,律政司有責任維護市民對香港法治系統的信心。

  

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

大公報記者段遠峰、郝壽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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