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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光伏系列】你真的了解水面光伏电站吗?!(二)
兔子君发表过一篇“光伏电站用地问题全解析”(点击查看:光伏电站用地问题全解析)中提到可用于水面光伏电站建设的土地性质主要有:未利用地(河流、湖泊、滩涂)和农业用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报的《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国土房资报【2016】87号)做出了答复(详见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答复中提到“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早在 2015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就下发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文中提到“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由此看来,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是对国土5号文的精神做了进一步强调。兔子君获悉,此函除了发给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抄送了其他省份,兔子君猜测这可能是严格把控建设占用农用地光伏项目的前奏。可用于建设水面光伏电站的农业用地主要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及可调整养殖水面,结合上文提到的国土资规〔2015〕5号和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两个文件,也就是说,对于天津占用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及可调整养殖水面建设的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会按建设用地管理,这将大大的提高项目建设的土地成本,如果两个文件的精神波及全国其他省份,对于全国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将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兔子君建议,在土地政策不明朗之前,建设渔光互补电站还是尽量选取未利用地中的河流、湖泊、滩涂。
水面光伏建设形式主要有架高式(打桩式)和漂浮式(浮管、浮筒、浮箱),水深超过3m建议使用漂浮式,水深小于3m建议使用打桩式。
根据水深不同,打桩施工方法略有不同:
1、水域深度较浅区域,比如水位<3m的水池可趁冬季休耕时期,放水清淤后将混凝土预制桩打入。
2、水位在3~10m的不能完全放水清淤的水库,可以采用打桩船将混凝土预制桩打入。
浮体支架式浮动光伏平台系统示意图如下:
2)辅助浮体作用:用于连接主浮体,保持光伏板组件各排之间的距离(1.5 米),同时也可用做维修通道;原材料:高密度聚乙烯材料;性能:防紫外线、防渗漏、抗老化、抗水解等,连接浮体表面需做防滑处理,正常成年人在其上行走浮体不应发生变形和破损。
3)连接附件:嵌入在浮体中的不锈钢螺丝(304)、铝合金导轨、组件压块、浮体连接螺栓螺母等。附件应成套供应,且具有互换特性。
4)浮体耳朵:连接水中的锚绳,锚绳下端连接在水泥锚块的锚钢耳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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