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重点政策汇总-华北地区篇
光伏政策汇总
华北篇
重点政策汇总
北京市
一、分布式光伏相关政策:
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4号)
法人单位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电网企业代为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电网企业按月统一报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
对于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
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当年1月1日-6月30日和上一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奖励申请,自然人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各区县电力公司按此时间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代为申请。
重点政策汇总
天津市
一、集中式地面电站政策:
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2016〕1638号)
由于我国未利用地资源总量及其在各省(区、市)的分布均较为充足,在发展光伏发电过程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盘点资源家底,协助相关部门和指导项目投资方做好选点布局,积极落实《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有关政策,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农用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
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下发后,对于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2. 关于印发天津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电力并网服务工作流程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4〕345号)
光伏电站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场址外电力送出工程。对于光伏电站项目,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衔接落实电力并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协助电网企业开展送出工程可研设计,共同推动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对于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组织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后,组织并网启动会,及时安排并网运行。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
规模控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指标对全市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进行统筹管理。不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不纳入年度规模管理范围。
备案权限。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由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它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我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人利用个人自有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向电网企业申请。
备案手续办理。进一步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手续,严格按照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和要求办理,电力接入意见不再作为备案前置要件。光伏企业在项目备案时应如实提供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项目单位简称+建设地点+备案规模+“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建设地点、所依托建筑物及落实情况(土地落实情况)、占地面积及性质、发电模式(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关键技术、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并在备案申请表中明确上述主要内容。各区(县)在办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应注意把握总体规模指标,鼓励优先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站项目应符合全市年度建设规模和实施方案。
确定重点项目清单。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全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会同电网企业研究确定年度光伏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列入重点建设清单的原则上为当年主体工程能够完工的项目,电网企业和各区(县)有关部门予以重点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年度中期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及时清理。
发电主体工程建设。光伏企业应及时办理用地、规划、电网接入等相关手续,项目备案后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尽快开工,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为防止占用光伏资源,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备案后一年内建成投产,电站项目应在备案后两年内建成投产。
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适度超前开展配套电网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接网协议约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公共电网接入、改造工程和光伏电站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列入重点建设清单的项目,应提前启动配套电力送出相关工作,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与发电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工程竣工验收。光伏发电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查。
电网接入手续办理。电网企业应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流程,及时受理接入申请,按规定时限办理接网手续,列入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优先办理。对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应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流程,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接入手续。
并网调试及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光伏企业可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光伏企业应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与电网企业重新办理并网相关手续。
并网运行。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按规定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补贴资金转付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资金补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网验收报告是申请资金补贴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我市光伏项目按并网发电时序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在国家对我市光伏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后,优先保障年度建设方案内按期投产的项目享受资金补贴。
2. 关于印发天津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电力并网服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在取得备案的全部支持性文件后,应向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实行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改委实行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由其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完毕后,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并网调试通过后转入并网运行。
重点政策汇总
河北省
一、集中式地面电站政策
1.河北发改委规定风电、光伏全额保障性收购最低小时数(2016年7月5日)
附表所列我省张家口风电,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光伏发电地区,所有已并网的电站均按该文件规定的最低保障小时数(1400小时)安排发电量计划,请各有关发电企业主动与冀北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对接,2016年冀北地区发电计划照此安排。
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外的风、光发电量,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消纳,电价由发、用电双方协商确定,运作方式按《河北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市场化消纳的这部分电量享受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额为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我省冀北电网煤电标杆上网(含脱硫、脱销、除尘)的差额部分。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年提供补贴电量结算依据,报冀北电力公司,由冀北电力公司按原渠道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2.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
部分项目未能如期实现并网。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全省累计并网容量383.2万千瓦,上半年新增装机102.8万千瓦,绝大部分项目按照预期目标实现了并网,但仍有21个项目列入并网补贴计划未能并网,其中涉及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项目4个。(详见附件)
对纳入2014-2015年补贴计划的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试点项目),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实现并网。对未能按照要求实现并网,将调整已有并网补贴计划,待项目建成后,按照普通电站依据《河北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参加优选。
对调整出的并网补贴计划,优先解决已建成或基本建成的已备案项目并网,并按照《河北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进行公开优选。
对全省已备案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或主体工程没有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不再受理项目延期或重新备案;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已基本建成投产但尚未能实现并网的,项目单位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3. 河北省关于下达第一批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计划的通知
项目开发企业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开展工程建设,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不达标、未按期投产项目调减并网计划。
4.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项目开发企业要合理安排工期,抓紧开工建设,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项目开发企业要及时向我委提交竣工验收方案,由我委会同有关单位指导项目验收。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电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5〕252号)
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金太阳示范工程),按照全电量进行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由省电网企业在转付国家补贴时一并结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对余量上网电量由省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随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相应调整。
2.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实行分级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后,计划内项目可申报备案。对于规模不超过20兆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备案;其他光伏电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下年度补贴计划不予安排;两年内未开工的,备案证自动失效。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需备案,直接在当地电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报当地发改部门汇总,按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由市、县发改部门备案,项目建成后汇总上报并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三、扶贫光伏电站政策
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电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5〕252号)
对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其他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83号)文件规定,执行现行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政策。
2.河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上报2016年光伏扶贫项目的紧急通知
扶贫标准。2016年,仍将按照扶贫电站、商业电站1:2.5比例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扶贫标准为1万千瓦扶贫电站扶贫人口800人,每人每年3000元扶贫资金,扶贫期限20年。
配套支持政策。被确定为2016年光伏扶贫电站的项目可享受冀价管〔2015〕252号文件中的电价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千瓦0.2元,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此外,我局将会同省扶贫办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减免税费等方面支持。
有关要求。做好项目上报工作。对已备案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待国家批复后,由我局对备案内容作相应调整;对新申报项目,需提供可研报告或项目简介,以及国土、规划、林业、电网等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
重点政策汇总
山西省
一、集中式地面电站政策
1.山西省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纳入我省年度指导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一是对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各地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二是缩小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将建设用地征收范围缩小到生产区、生活区和场外永久性道路三部分。生产区用地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区用地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三是对发电场占地可采用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
1. 山西省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利用。
2. 关于申报2017年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的通知
2016年12月之前购置使用我市生产的光伏产品建设投资的且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体包括:
1、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
2、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标准:0.2元/千瓦时。
建设安装补贴:3元/瓦。
三、光伏扶贫政策
1. 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五条 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每20KW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采取财政资金补贴、银行贷款、企业捐助、贫困户自筹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具体出资比例和贫困户申请办理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流程,由相关市、县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办法执行。
村级光伏电站财政补贴资金,可利用市、县融资平台直接入股项目资本金,撬动银行贷款,解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金不足问题。
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可由市、县指定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筹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
2.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
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各地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受益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持有一定股份,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贫困村可按股分红作为集体经济收入,其余多数收益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贫困村、贫困户持股分红。
统筹落实项目资金。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对村级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20千瓦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贴息年限按照扶贫贷款规定确定。集中式电站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开行、农发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支持以财政资金直接入股项目资本金和土地、林地等资源折价入股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股份收益重点用于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增加收入。各级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要积极参与支持光伏扶贫。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光伏扶贫项目实行优惠土地政策。对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扶贫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形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扶贫项目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发电场占地可采用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尝试免税代开服务。参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省国税局要协调国家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费收益,减免征收增值税。
重点政策汇总
内蒙古自治区
一、集中式地面电站政策
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没有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与上述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直接相关的进场道路、逆变压站、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是指通过在地面集中安装光伏板组成光伏阵列建设的光伏电站;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是指利用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顶部空闲空间架设、安装光伏板建设的光伏电站。
加强对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验收成果真实可靠。光伏项目须在完成单项验收工作的基础上要形成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竣工验收报告须由盟市发改委进行复核,并出具综合竣工验收复核意见,并抄报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综合竣工验收复核意见是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前置条件。
2.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字[2016]856号)
加强对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验收成果真实可靠。光伏项目须在完成单项验收工作的基础上要形成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竣工验收报告须由盟市发改委进行复核,并出具综合竣工验收复核意见,并抄报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综合竣工验收复核意见是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前置条件。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光伏产业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产稳定后给予研发费用一定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29号)
对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产业链由同一投资主体投资的、重点光伏制造园区光伏组件和相关配套产业(包括:光伏生产用石英制品、石墨、银浆、光伏超白玻璃,钢丝、铝框架制品及光伏设备制造业等)可打捆计算投资额,每投资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
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生产企业与现有发电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支持大型多晶硅企业新建自备电厂(包括异地自备电厂),形成硅电一体化,以降低生产成本。在自备电厂投产前,享受直供电电价,电价不高于0.38元/千瓦时。
对上述符合资源配置条件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以贴息、风险投入等支持。地方政府要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通过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等企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支持企业落实银行贷款。
对上述符合资源配置条件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在西部大开发、非公经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89号)
对光伏产业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产稳定后给予研发费用一定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扶贫光伏电站政策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组建。投融资主体在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代表政府出资和承担相应责权利,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归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扶贫对象,代表扶贫对象参与项目投资经营。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地方国有企业,以及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可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建立混合制投资主体。
我区光伏扶贫工程主要采用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扶贫对象对应的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鼓励结合设施农牧业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带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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