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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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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民发〔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团委、妇联、残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特别关注突发事件应对中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延续和事业传承,要重视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或监护缺失状态的情形做了相应规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以下简称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本意见所指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2.本意见所指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下落不明、接受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或因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具备主动报告条件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报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与未成年人失散且具备主动报告条件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失散地的公安机关报告。4.应急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要主动询问被救援对象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状况,存在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通报;存在与未成年子女失散情形的,要及时向失散地的公安机关通报。救援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向未成年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通报。5.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治疗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要询问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状况,对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通报。6.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者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存在监护缺失情形,对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通报。7.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通报。8.各地要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扩大热线社会知晓度,充分发挥其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发现、报告和转介作用。鼓励个人或单位拨打热线电话,主动报告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况。9.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工作力量,对相关村(社区)未成年人监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及时核实情况。对报告和摸排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信息,相关部门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关数据交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建立台账,开展动态监测。10.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监护。11.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及时核查未成年人身份,全力寻找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寻亲无着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采集其DNA,录入数据库比对,并将结果反馈民政部门。12.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在临时监护阶段,民政部门应当建档留存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主要特征、随身衣服物品等,便于统计和寻亲比对。可制作身份信息卡和相关档案材料,便于未成年人在转移过程中随身携带。13.民政部门应当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也可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的原则,由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14.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治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规范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治疗点或集中医学观察点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及时安置需要治疗或医学观察的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特殊需求配备专门的护理人员。15.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监护缺失适龄未成年人就学保障的指导和服务。1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应当及时接回未成年人。对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失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认领的,能够确认监护关系且适龄未成年人能够辨认的,可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因未成年人年幼无法辨认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采集DNA,经鉴定为亲生父母或者其他血缘关系监护人方可领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治愈出院、结束隔离等恢复监护能力的,应当在提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者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未成年人接回。17.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符合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情形的,应当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18.对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19.相关部门在临时安置点设计管理、调拨救援物资等方面应当关注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因素,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20.各地要支持、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工作。21.各地要摸清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在救援物资、医疗康复、学业辅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有效对接相应的慈善资源和各类专业社会组织,提高帮扶的针对性和专业水平。22.社会力量在参与救助帮扶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信息不当披露对未成年人造成再次心理伤害。23.各地要把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部署,健全制度,完善方案,细化措施,加强组织保障。24.要建立面向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线索响应、临时照护、服务转介、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服务。25.要强化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按现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资金渠道,妥善安排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支。各级民政部门可按规定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等各类资金,多方筹措其他社会资金,加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26.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未成年人关爱服务设施如需恢复重建,当地应根据工作实际将其纳入重建规划。27.要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充分发挥妇联、残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优势,为有需求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和帮扶,形成救助保护的合力。28.各地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极端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