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学校如发现家庭监护缺失儿童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
导 读
近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了《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简称“指引”)。据悉,指引明确了困境儿童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及监护干预机制,将于明年起正式实施。
发现困境儿童应主动报告
监护困境儿童(简称“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市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指引》落实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职责。
本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街(镇)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含各区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的,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评估帮扶方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儿童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结合公安机关的侦办查处情况,对困境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于接到公安机关通报之日起5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立即对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家庭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
对于监护人家庭或困境儿童自身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关政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协助其申请有关福利和救助,民政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对于暂时无法查找到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或遭受监护侵害经评估暂时不宜返回监护人家庭继续生活的儿童,由儿童住所地所在区民政部门履行临时监护责任,可以交由辖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照料。对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照料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临时监护照料期满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困境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依法落实兜底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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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金羊网
记 者:符 畅
编 辑:肖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