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 清城区检察院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快速办理两宗司法救助案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运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两被害人家属实施司法救助,共发放救助金40000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
申诉人谢某芬是飞来峡镇某村村民,其子谢某国于2016年10月26日被罗某祥、邓某辉、陈某权故意伤害致死,2017年9月12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祥有期徒刑十五年、邓某辉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权有期徒刑六年,三人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芬、朱某芬各项损失共人民币84万余元,但被告人罗某祥、邓某辉、陈某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民事判决一直无法执行。申诉人谢某芬认为,被告人罗某祥、邓某辉、陈某权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不具有自首情节,没有悔罪表现,法院刑事判决量刑畸轻,依法应从重处罚,不服该刑事判决,便到检察机关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人罗某文是龙塘镇某村村民,是李某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被害人近亲属。2015年5月1日,李某杰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追尾碰刮前方同方向行驶由陈某仪驾驶搭载陈某洁、罗某培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罗某培死亡、陈某仪、陈某洁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2月10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文、陈某洁各项损失共人民币23万余元,但被告人李某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民事判决一直无法完全执行。申请人罗某文认为该民事判决赔偿金额计算错误,不服该民事判决,便到检察机关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清城区检察院对以上两宗案件复查过程中,了解到申诉人皆因刑事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为此,该院办案干警一方面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申诉人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未来的生活;另一方面请示院领导,院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情况,从关注民生、为民排忧解难的角度,对申诉人谢某芬、罗某文实施司法救助,各发放了20000元的救助金,暂时缓解申诉人的生活困难,帮助申诉人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清城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全程依法“阳光”办案,切实维护了申诉人的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同时,能够积极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家庭状况,对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家属及时进行救助,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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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法制网
编 辑:刘雅静 校 对:雷卫华 审 核:何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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