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给您写了一封信,请查收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依照《条例》的有关要求,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如下提醒:
一
应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
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
及时履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延续和变更手续。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
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
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出积极贡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及16个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联系方式如下:云南省生态环境厅:0871-6410333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0871-64156129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0870-3187885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0874-3253896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0877-6571632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0875-2191015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0878-3024147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0873-3856544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0876-2191905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0879-2310228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0691-2132361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0872-2316705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0692-2122506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0888-5161124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0886-3888720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0887-8835259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0883-2165088
编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