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基之死”引出的思辨 | 有没有“狗权”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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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游说:养狗的品格和能力,您有吗?
文/北游
1/
成都柯基狗事件的升级演变,有人用一句话总结为“一个变态,炸出了一国的变态”。对于整个事件的过程进行描述,这句话无疑是准确的。
一个人通过折磨一只狗和它的主人,成功的把自己搞成了变态;
而另一群人则通过折磨这个变态,也成功的把自己搞成了变态;
这种“一地鸡毛”的戏码在中国大地上如此频繁的上演,说实话,我早已经审美疲劳,没有码字的冲动。
不过借着这个由头,祭出我早想落笔的关于所谓“动物权利”的思辨,倒是顺理成章、理由充分的。
笔者认为,一个群体如果仅仅把对热点事件的讨论局限于好人坏人之辩,不去深究引起冲突背后的深层因素,放弃对于社会一般性规则的思辨,恐怕只能体现出一个社会的幼稚和不成熟。毕竟,两拨人马相互指责对方变态,吃瓜群众在一边嗑着瓜子,给双方加油助威,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2/
据说知乎上有个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的传统,这当然是基于逻辑严谨的考虑。因为如果你不先证明有外星人,那么你问外星人为什么不刷牙这样的问题,显然就是个伪命题。
那么同样,我在展开关于“狗权”的思辨过程之前,先要来确定事实。
这个事实是:我们之所以认为有必要讨论“狗权”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残害、虐杀动物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我们的社会需要用一定的方式来明确和声张这个共识。这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既然人类有“人权”来保护,那么狗狗是不是应该也有个“狗权”来保护呢?
但是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类认为不该残害、虐杀动物的共识之所以容易达成,并非源自理性的思辨,而是人人都有的恻隐之心。
孟子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这句话表明恻隐之心源自人的天性,是先天就有的。孟子举例说,当看到一个小孩快要掉到井里去了,哪怕你是个再怎么自私的人,你也不会坐视不理。你救这个孩子不是为了图什么回报,也不是因为有人找你麻烦而害怕,纯粹就是出自内心的恻隐之心,不救就会良心不安。这种不安的情绪显然不是事后理性思考的结果,而是一种先天的感性能力。
至于这种恻隐之心的形成机制是个非常深奥的哲学命题,并非我们今天的主题,暂且不论。我引述来是为了说明,我们之所以会认为,人类不应该残害、虐杀动物,是因为我们先天有一种“道德情感”。在动物被残害事件中,我们人类会移情于动物之上,看到动物被残害,就如同自己受到伤害一样,产生不安、难受的情绪,而并非是因为狗拥有不被虐待残害的所谓“权利”。
同时我认为,这种不安情绪的程度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与动物之间的远近亲疏关系。
你养了两年的宠物狗被人残害与他人的狗被人残害,对你造成的心理伤害,前者明显大于后者;宠物狗被虐杀与被踩死的蚂蚁,这两者对你造成的心理伤害,前者也远大于后者。
3/
澄清了这个事实,我们再来看看“权利”这个概念。
很多爱拿“权利”说事儿的人,其实对于什么是权利这个问题,并不一定有非常清晰的理解。
在这里,我简单的给出一个关于权利的基本定义:权利就是占有或行为的正当性。
在法学上,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你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往往意味着你需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比如,你要主张你对房子的权利,那么首先你要付出拿钱买房这个义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利的主体是有个基本属性的:那就是,他是明确知道自己行为的意义,拥有完全选择自主的能力的人,并且自己知道必须为这个权利的得到而付出什么样的义务。
很显然,狗没有这个属性。
在康德看来,所谓人,是这个地球上唯一的理性存在者。只有人类才有自主选择的能力,从而才是自由的。而动物因为没有意识,没有理性,无法摆脱自然对它的奴役,它们的所有行为都是本能的驱使而无法自由选择。
如果一个生物,本身不具备自主选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何来“权利”一说呢?
你家狗狗在我家小了个便,我也只能让你来处理,断不会义正言辞的让狗狗负责任的。
4/
从学术规范来说,一般在对自己的观点进行立论后,除了会论证自己的观点,也会有大段的篇幅用于论证反方意见的不成立,从而使自己的观点从正方两个方面得到证明。
我也尝试这么做。
比如,有些人也许会从另外的角度来反驳我的观点,他们会说:“婴儿也没有啥理性啊,只会哭,为什么有“人权”?”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但也不难回答。
因为婴儿刚出生虽然没有理性,但本身是人。所有人类都是从没有理性的婴儿慢慢成长为具备理性的成年人,这是个普遍存在的事实。而其他动物迄今为止,没有迹象和事实表明,它们有任何一个物种普遍具备这个潜在趋势。
康德在论述这个问题时说到,人作为感性的动物,只有相对价值;但作为理性存在着者,存在本身即是目的,是超越一切价格的。人只对人有道德义务,而对动物则没有这种义务。人作为自然存在,并不比动物优越,很多能力上都比别的动物要拙劣,但作为理性的存在,人是唯一能够道德实践的主体。
这个主体的行为才有资格进入关于“权利”正当性的思辨中来。
所以,道德就本身而言,是属于人类的专用品,跟动物无关。如果有人指责狮子说,你道德败坏,不该去捕食可爱的羚羊,这样的苛责显然有点滑稽。
因此,婴儿是有人权的。
而羚羊被吃掉固然可怜,也会引起我们的恻隐之心,我们却无法帮羚羊声张“羚羊权”,否则狮子因为没能吃到羚羊而饿死,我们是不是又是不顾及狮子的“生存权”了呢?
5/
从以上正反两部分的哲学思辨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结论:“狗权”本身只是个伪概念,并不成立。
并且从伦理上来说,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反诘的命题来,比如:
如果“狗权”是成立的,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赋予狗狗们民主选举的权利?
如果“动物权”是成立的,那么我们为什么对圈养动物,以牛羊猪肉为食物心安理得?
如果动物有权利,那么植物是不是也应该有权利?
很显然,极端动物保护主义者并不能很好应对这样的反诘。
当情怀大于理智,逻辑也无法自洽时,他们所谓对于动物的保护其实是走入了误区。他们极端的言行导致了人类与动物关系的错乱,不但无法保护动物,也同时损害了人类应有的权利。
成都柯基狗事件就是个典型例证。
一个人折磨狗主人,摔死柯基狗的行为当然是公众应该予以谴责,甚至法律追究的,但某些自诩的“爱狗人士”据此对何某全家的肆意骚扰侮辱,甚至希望以同样的方式来报复到何某的女儿,这样的行为又与何某何异?如果不理清动物与人类正确的关系,这种闹剧不会停止。
6/
那么,不能残害、虐杀动物的共识不是来自于“动物权利”,来自于何处呢?我认为,这源自人类的道德。
就如同我们的肉身需要维护,我们的道德情感也需要维护。而对道德的敬重是人类之所以超越动物感性,从而赋予自身人生意义的关键所在。
虽然我们不知道这种道德情感从何而来,但我们天生知道,残害生命的行为,不论是对人还是动物都是不对的。我们为了维护肉身的生存,不得已需要其他动物来提供营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有理由去残害虐杀其他动物。
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区分野生动物和食用动物,区分必要和不必要的行为。在满足人类正当食物需要的同时,立法保障这些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所谓的人道主义宰杀就是指的尽可能短时间内把动物杀死,以减少动物的痛苦。
7/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很多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都可以借鉴吸取。虽然各国法规有着些许的差别,但是逻辑都是大致相同的。
下面我以养狗为例子,总结下各国的法规和习俗。
什么地方可以养狗?
因为狗需要的活动空间较大,所以不少国家规定在公寓楼里是不允许养狗的。对的,你没看错:很多公寓楼里不允许养狗!
如中国这样,在几乎所有城市的公寓楼小区里出现越来越多的宠物狗,甚至大型犬,这是不可思议的。如果在美国,你要是养条大狗在小屋子里,整天不见带出去遛,或者遛的时间比较短,你的美国邻居甚至会多管闲事的投诉你虐待了。还别说,在狭窄的公寓楼,对公共区域的整洁维护以及对他人的潜在危险,是个无法调和的矛盾。
不但是美国,瑞士一些地方也明确规定公寓楼养狗违法。如果这些法规放到中国来,我估计大多数狗主人都在监狱里蹲着。
各国的经验都是以人为本,首先保证人的居住权益。如果宠物狗影响人的居住权益,那么就会禁止养狗或者规定养狗的品种和数量。
什么人可以养狗?
有钱人。
因为养狗需要给狗提供足够大的居住空间和活动空间,所以很多国家对于养狗人的资格和经济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
比如在美国,就对于养狗人规定有最低生活标准,专门规定狗狗走入每个家庭需要获得的基本待遇。
要想养一条狗,狗的主人必须先缴纳20美元到50美元的注册费,给狗建立正式“户口”;
养大型狗的主人有最低住宅面积要求。如果是从动物收容所领养狗的话,动物收容所对于被领养的狗有保护职责,需要考察领养者的家庭是否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让狗生活。
为了不让狗狗饿着,养狗人要去超市给狗买狗粮;
为了不让狗狗闷着,需带狗出去散步;
狗主人还必须时刻关心宠物的健康状况,要定期给狗打预防针,带狗参加保健活动等等。
此外,为了防止宠物得病,与人交叉感染,美国宠物食品的生产要求甚至比人类的还高。
如此严苛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作为支撑,是不足以履行对狗的责任和义务的。
反观中国,刚刚出来工作的青年男女每月交租金都非常困难,却在租住的公寓楼里堂而皇之的养着几条大狗,不但是对邻居权益的漠视,也是对狗的伤害。
应该如何养狗、遛狗?
发达国家对养狗的具体法律规定非常繁多和细致。
以“犬吠”为例, 美国《妨碍公共利益法》又称“睦邻法”规定,法律赋予公民养狗的权利,同时也赋予非养狗者以休息和不受养狗街坊邻居干扰的权利。法律要求狗主人无论何时都要严格控制狗吠,狗的主人要遵循“三吠”原则处理邻里关系。什么意思呢?如果狗叫了第一声和第二声,法律认为邻居是可以忍耐的状态,如果叫了第三声,那么就意味着邻居的忍耐力就要耗尽,狗主人就必须要想办法不要让狗叫出第四声,否则就是违法。
遛狗也有明确规定。
美国法律规定,除了在狗公园(dog park)等特定场所,其他地方遛狗,一定是要拴上的,不能扰到其他行人。在走路的时候,遛狗的人迎面走来,就会把狗换到了外侧,就是防止他的狗离别人太近。
在新加坡,宠物狗破坏公物、咬人的罚款最高达上千美元。在荷兰,制定了“限制攻击性动物法”,要求养“马士提夫犬”等5个品种的狗,要对狗进行攻击性测试,不能通过测试的狗必须佩戴嘴套外出,且只能在指定区域活动等等。
8/
综合分析以上其他国家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基本的立法逻辑:在面对狗和人的冲突时,人都是放在第一位考虑的。
如果狗威胁到了人的居住权益和人身安全,对狗而不是对人进行恰当有效的限制,是所有国家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如果时至今日,我们这里有些人还拿着虚构出来的所谓“狗权”,妄图凌驾于“人权”之上,那么你可以把此文拿去打他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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